建議先行:在交通事故中,由責任方承擔終局責任,理所應當。而對于投保車損險的被保險人而言,則多了一種選擇權。這種選擇權的使用不是無代價的,在己方無責的情況下,非到萬不得已,不建議車主使用己方車損險。
場景演練
張三和李四發生交通事故,張三車損,事故認定結果為張三無責。張三在a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
常規的處理程序是由李四或者李四的保險公司向張三進行賠償,事故和a保險公司不發生直接關系。實踐中的變種是張三的車運到修理機構,李四的保險公司定損,張三、李四簽訂相應的授權,由李四保險公司将修理的款項直接支付到修理機構,張三在車輛修理完成後取車。此時,張三、李四自始不用有費用支出,同時張三的損失能夠得到完全補足,皆大歡喜。
特殊情況,可能有以下兩種:
一是對方沒有賠償能力。比如張三的車很貴,碰撞損失數十萬、上百萬,而李四沒錢,也沒有投保保險,或者盡管投保保險,但是損失已經超出保險賠償限額。日前極目新聞上發布過一篇報導,講得是面包車三者險投保了100萬,追尾蘭博基尼,遭車主索賠190萬,就是這種情形。
二是對方不配合賠償。比如張三向李四所在保險公司索賠,需要李四配合,李四不願意配合(常見的是李四對于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修車費用無法直接打到修理機構,修理機構沒有收到修車款,對車輛進行留置。這種對方不配合,也包括對方保險公司不配合,以及雙方之間就損失程度和損失金額有争議。仍舊以張三、李四事故為例,李四是全責方,由承保李四車輛的保險公司進行查勘、定損。對于賠償的标準,修理機構、張三認為應該更換,而李四保險公司認為沒有達到更換标準,隻能是修理。在這種情況下,無責方面對的困境是車不能按照自己的要求修或者車修了但是拿不到或者修完車自己會有損失産生。
路徑選擇與分析
這時,投保有車損險的無責方除了繼續向責任方主張權利外,可以換個思路,選擇找自己投保車損險的保險公司提起理賠申請,其依據的是車損險合同的約定。
車損險的保險責任包括“在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需要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顯然,碰撞事故屬于保險責任。和責任險不同,車損險事故的賠付是不區分責任的。這就意味着無論标的車是否在事故中承擔責任,隻要保險責任成就,被保險人就可以選擇向己方保險公司提起索賠。當然在無責的情況下,無責方可以選擇向有責方索賠,這裡存在合同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的競合,這一選擇權在無責方車主(被保險人)一方。
過去曾有保險公司通過在車損險條款裡約定無責免賠,在案件處置過程中千方百計引導被保險人向責任方索賠,進而限制被保險人選擇權的行使。這一行為被指不認真履行保險條款義務、嚴重損害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如今各家保險公司至少在條款上都已明确車損險的賠付與是否有責無關。
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在完成車損險賠付後,可以依據代位求償權的規定,向責任方繼續主張自己的權利。
結 語
在交通事故中,讓有責方承擔相應的責任是應有之義。無責方采取先向己方保險公司索賠,再由保險公司向責任方追償的方式在根本上并不違背這一原則。
一方面,我們不建議被保險人首選車損險下的無責賠付。因為有代價,包括車損險出險 來年保費上浮,也有風險,比如各家保險公司的賠付尺度有差異,己方保險公司的賠付标準,也未必稱心如意。
另一方面,我們也希望保險公司能夠進一步提高服務标準。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相比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天然的是優勢一方,同時保險公司之間的溝通一般也會更通暢。如果保險公司能夠把追償工作前置,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協助己方的被保險人和有責方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協調,則相比賠付後的追償,這種服務成本更低,給用戶的體驗感反而更好。
【相關概念】
損失保險,是指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财産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常見的如企财險、家财險和車輛的車損險。
責任保險,是指保險人在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負賠償民事責任,并被提出賠償要求時,承擔賠償責任的财産保險形式。常見的如車輛的第三者責任險、雇主責任險、公衆責任險。
代位求償,是指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标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之索賠求償權的權利。
【相關規定】
《保險法》第六十條 (節選)
因第三者對保險标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内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