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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和環境規劃的關系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3 02:52:57

可持續發展和環境規劃的關系?■吳喜梅從國際環境法的視角來看,可持續發展是生态文明的核心要素和本質特征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的發展,是我國生态文明建設的内在要求從生态文明建設的法治保障機制來說,我國目前最迫切和最重要的國際法學理論研究課題,就是從國際環境法維度對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構成要素和法律地位予以解析,為國内環境立法的價值選擇及運行機制的完善,提供理論支持,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可持續發展和環境規劃的關系?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可持續發展和環境規劃的關系(國際環境法視角下的可持續發展原則)1

可持續發展和環境規劃的關系

■吳喜梅

從國際環境法的視角來看,可持續發展是生态文明的核心要素和本質特征。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的發展,是我國生态文明建設的内在要求。從生态文明建設的法治保障機制來說,我國目前最迫切和最重要的國際法學理論研究課題,就是從國際環境法維度對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構成要素和法律地位予以解析,為國内環境立法的價值選擇及運行機制的完善,提供理論支持。

及其構成要素

“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早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召開前就已經出現了。但在國際法層面,可持續發展理念則是在裡約《21世紀議程》中才獲得普遍認可。可持續發展包括實體要素和程序要素。實體要素包括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一體化原則、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原則、發展權原則、代内公平原則、代際公平原則、污染者付費原則等。程序要素包括公衆參與決策原則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原則。

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法律地位

發展原則上應該是可持續的,這在國際上已有廣泛的認同,但是,在個案的情況下,可持續發展原則的具體效力如何,在國際上缺乏共識。該問題的實質就是現代國際法是否要求所有的發展都應當是可持續的;就具體國家行動而言,如何進一步解釋和實施該原則?國際司法實踐證明,如果沒有權威性的第三方對某一法律概念或原則的具體内涵進行規範性界定,給出評判标準,那麼,該概念或原則在适用上就會産生争議。事實上,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目前還沒有權限确定可持續發展的标準。鑒于在決定何謂可持續性的問題上涉及社會、政治和經濟的價值判斷,一個國際法庭難以對一項具體國家行為給予審查并作出其行為與可持續發展的标準不符的結論,所以對于該原則的解釋和實施将由各個國家保留實質上的自由裁量權。可見,在國際法層面上,對國家的所有具體行為都要求可持續性是不可行的。一言以蔽之,規範的不确定與評審标準的缺乏表明,目前還沒有一項國際法律義務要求發展必須是可持續的,而且,确定一個發展項目是不是可持續的,其決策權主要在于各國政府。

可持續發展原則在中國适用的建議

(一)堅持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一體化的原則。盡管區域和全球性條約并沒有适用義務性的文字來表述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一體化原則,但是一體化的内容逐步反映在許多國内國際法律和政策之中。目前,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一體化已越來越被國内和國際立法及其司法所關注,而且,一體化已是大多數發達經濟體的既定的和内在的特征。我國在環境資源立法中堅持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一體化原則,在國家發展計劃中将環境考慮放在突出地位,順應了國際立法實踐與發展趨勢的需要。

(二)确立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原則的法律實施機制。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原則是指引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性目标。我國環境資源立法不僅應以避免不可逆轉的環境損害為其立法基礎,而且應該通過資源稅的完善來推動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儲備以及生态系統的保護。我國在環境資源立法時應該圍繞風險預防原則制定具體的實施機制。其一,費改稅。将礦産資源補償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水資源補償費等資源保護性質的收費納入資源稅征稅範圍。其二,擴大征稅範圍。将森林資源、水資源、草場資源和海洋資源等可再生資源納入資源稅征收範圍。其三,調整計稅依據和計征方法,适當提高征稅标準。在厘清資源價格的基礎上,根據各種資源的種類及其消耗的嚴重程度實行差别稅率,對不可替代和不可再生的資源課以重稅,以此限制對資源的掠奪性開發和利用行為。

(三)完善“污染者付費”原則的法律實施機制。我國環境立法與司法應該正确看待與适用這一原則,打破傳統上将該原則絕對化和僵化的現象。應該根據環境資源的具體領域和種類的不同特點及其發展規律,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靈活使用該原則,建立合理的科學稅收、收費和責任法實施機制。

(四)強化環評原則的實施機制。鑒于國際環境條約要求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機制和風險預防機制來規制各國利用自然資源的行為,且各國立法實踐證明,強化環評原則具有積極作用,所以,我國也應該細化環評原則的國内法實施機制,以在宏觀層面促使各級政府在戰略制定和規劃設計上更加關注發展對區域生态系統的整體影響,更加關注環境對人群健康的長遠影響,更加關注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統一和當前與長遠利益的協調,而且,在中微觀層面,使各類企業根據行業發展特點和環境特征,優化産業結構,強化資源綜合利用和生态環境恢複治理,保障資源環境不超載、污染排放總量不突破、生态服務功能不退化。

(五)積極參與環境與發展國際機制的談判與建設過程。在環境與發展國際機制的建設中,我國應積極參與并逐步提高話語權。例如,在處理發展權與代際公平等其他競争性因素的關系時,我國一方面要力争國家的發展權,另一方面也應與發達國家合作,逐步提高我國環境保護的能力;同時應該給予欠發達國家一定的援助,通過援助來更好地維護我國核心利益。

随着各國政府在國内層面對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解釋、适用和實施,在國際層面,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已不僅僅是一個目标,在某些領域已逐步上升為一般法律原則,甚至其軟法性在某些領域也正逐步硬法化。基于環境問題主要産生于發展,亦應在發展中加以解決的認知,我國正在推進的發展應當是可持續的發展、科學的發展,這也是建設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作者系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中國科學報》 (2016-11-28 第7版 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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