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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權留置權的例子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31 14:21:39

我們知道,關于動産擔保物權競合順位規則在《民法典》和《九民紀要》中都有相關規定。當動産擔保物權(即動産抵押權、動産質權、留置權等)競合時,如何确定它們之間的清償順位呢?

一,動産抵押權與質權相互之間

當動産抵押物與質權競合時,原則上遵循“先來後到”的規則,先設立的,優先于後設立的。

但是,上述規則也有例外的情況:

(一)《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 規定“同一财産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财産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确定清償順序。”和《九民紀要》第六十五條“同一動産上同時設立質權和抵押權的,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後情況來确定清償順序: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後确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于抵押權;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由此可知,同一動産上存在抵押權和質權時,公示(交付、登記)在先的優先于公示(交付、登記)在後的。

(二)《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财産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财産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确定清償順序;2、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适用前款規定。”由此可知,先登記的動産抵押權優先于未登記的動産抵押權。

(三)《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 規定“動産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标的物交付後十日内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此處規定的是“超級動産抵押權”,也就是買賣動産時,為擔保轉讓價款所設立的動産抵押權,其優先于動産買受人以該動産設立的質權、抵押權。

(四)《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條 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财産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知,轉質權優先于質權。

為此,筆者給大家總結了一個思維導圖:

抵押質權留置權的例子(動産抵押權質權)1

相關案例: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台分行與法國外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案件一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滬01民初11号

裁判要旨:前述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且兩者間内容相互沖突,而内容相沖突之物權,其相互間之效力,應依其權利确定之時序而定。具體到本案情形而言,因浮動抵押權需待特定事由發生方轉換為特定擔保,抵押人當時擁有的全部動産至此才特定為抵押物,故在抵押物特定化之前,其他擔保物權應優先于浮動抵押權,隻有當抵押物特定化後,設押财産喪失其流動性,浮動抵押權的效力才優先于在此之後設立的擔保物權。現中國銀行欲行使之抵押權既系浮動抵押權,則如前所述,其抵押物的特定化直至其主張相關權利之日方完成,在此之前,因其約定的抵押權标的物尚不具有物權客體的法律特征,相關抵押權範圍實際尚未确定。現中國銀行就系争财産享有之抵押權系确定于其向煙台中院起訴之日,晚于法國外貿銀行質權生效之日,故應認定中國銀行的抵押權确定晚于法國外貿銀行的質權,中國銀行主張的優先受償權并不成立。中國銀行的相關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中國銀行另主張同一物上抵押權與質權并存的,抵押權應優先于質權受償。對此本院認為,同一财産上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和質權具有相同效力的,應以權利确定時間的先後順序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所規定的抵押權優先受償,在同一财産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方可适用,本案中中國銀行抵押權雖經登記,但并未即時完全确定,故本案不适用該條司法解釋,中國銀行的相關主張,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二,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之間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同一動産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産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由此可知,當動産抵押權、質權設立在先,留置權設立在後時的順位規則是: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質權。

但當留置權成立在先,動産抵押權、質權成立在後,如何确定清償順序呢?

分兩種情況來讨論:

①留置權成立在先,若是動産所有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設立質權、留置權,則留置權優先。

②留置權成立在先,若是留置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再設立動車質權、抵押權,則後設立的動産質權、抵押權優先。

同樣,筆者也給大家總結了一個思維導圖:

抵押質權留置權的例子(動産抵押權質權)2

相關案例:

武漢翼達建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緻遠汽車拖移有限公司普通破産債權确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鄂民終1054号

裁判要旨:翼達公司主張涉案留置車輛因已抵押給案外人,該事實足以推翻一審法院對緻遠公司就涉案車輛享有留置權的認定。但對該事實,翼達公司一、二審中并未提交所有涉案車輛均以辦理抵押登記的證據。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留置權與抵押權或者質權的關系已作出明确規定:“同一動産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産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故翼達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綜上所述,翼達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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