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篇依據現實施版《黨政機關公文格式》 GB/9704-2012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這兩位“公文格式大家”來解讀公文“附注”四個問題:
“附注”的格式、形式、作用及特殊用法。
兩位“公文格式大家”分别有言:
(十四)附注。公文印發傳達範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7.3.6 附注 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圓括号編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這兩句話精準總結了公文“附注”的格式、形式、作用。
01 “附注”的格式
附注格式主要有三個點:成文日期下不空行,直接編排附注;前空兩字;使用一對括号括起來。如下圖~
需要注意:附注與公文正文使用相同的字體字号,為仿宋3号字。
02 “附注”的形式
一般的形式有:
(此件公開發布)、(此件主動公開)、(此件依申請公開)(此件不予公開)、(此件發至省軍級)、(此件發至市地級)、(此件發至縣團級 )、(此件發至鄉鎮級)、(此件不得翻印)、(此件可見報)......
附注的标注形式不應當出現“附注:”,比如:“(附注:此件主動公開)”是錯誤的,正确的形式是“(此件主動公開)”。
03 “附注”的作用
附注的作用即是公文發送、閱讀、傳達範圍及執行時需注意的事項。
既如此,有的公文将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在附注位置出現,正确否?
二
有的公文附注中的内容會有(聯系人:李小四 15388888888),顯然并不符合以上規定,那妥否?
這類形式如果出現在請示、函或意見公文中是正确的,我稱它為附注的特殊用法。
“附注 ”列為公文要素之一的規定是1987 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但并沒有定義 、用法方面的規定。
直到 2000 年國務院發布《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了附注的形式 :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号标注”;
“‘請示’應當在附注處注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而現實施版(2012年 如本文開頭介紹)公文國标格式,又拿掉了“‘請示’應當在附注處注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這句話,有人就誤以為“請示”不用再加附注 。
實際上,“請示” 在附注處注明聯系方式, 方便了上級機關在處理請示事項時向請示單位了解詳細情況,能夠第一時間找到請示單位, 确保公文的處理效率。因此 ,“請示”加附注用以注明聯系人和電話是十分必要的。
在實操過程中,當“意見”為上行文時,當發信函格式文件時,亦建議增加聯系方式到附注中。
而一般意義上的通知類公文出現聯系人及其電話時,一般将其編排在正文之中,不标注在附注處。
以上,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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