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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與吊銷營業執照的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4 10:15:32

公司注銷與吊銷營業執照的區别?實務中我們經常遇到合作單位或者拟合作的公司顯示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債權債務還未清償卻已注銷的情況那麼有限責任公司的吊銷和注銷有什麼區别?吊銷和注銷後公司的訴訟主體地位怎樣?債權債務由誰承擔?對外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這些問題不論是對于合作單位,還是債權人、債務人都是值得關心的問題本文将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對有限責任公司吊銷和注銷的區别進行闡述,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公司注銷與吊銷營業執照的區别?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公司注銷與吊銷營業執照的區别(有限責任公司吊銷和注銷的相關區别與問題)1

公司注銷與吊銷營業執照的區别

實務中我們經常遇到合作單位或者拟合作的公司顯示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債權債務還未清償卻已注銷的情況。那麼有限責任公司的吊銷和注銷有什麼區别?吊銷和注銷後公司的訴訟主體地位怎樣?債權債務由誰承擔?對外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這些問題不論是對于合作單位,還是債權人、債務人都是值得關心的問題。本文将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對有限責任公司吊銷和注銷的區别進行闡述。

如無特别解釋,本文的公司均指有限責任公司。

一、吊銷和注銷方式的不同

(一)公司的吊銷是一種被動的處罰行為,當公司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時,工商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強制取消公司的資格。

(二)公司的注銷是一種主動的法律行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經過規定的程序申請後,公司主體歸于消滅。

二、公司吊銷和注銷後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一)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完畢注銷登記,法人資格才消滅。因此在公司在被吊銷到注銷的這段時間,仍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原告或被告參與訴訟。但是在此期間,公司隻能做與清算有關的事,對外做業務、簽訂合同會被視為無效。

(二)公司注銷後,不代表之前的債權債務全部一筆勾銷。主要看在工商管理部門承諾企業注銷登記後遺留的債權債務由誰負責。一般情況下是原股東,特殊的也有清算組或第三人。

(三)法條鍊接:

1、法經〔2000〕24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确定的函》: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如果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準許。該開辦單位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産逃避債務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

2、高檢發釋字〔2002〕4号《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産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複》: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産的,應當根據 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不再追訴。

三、相關案例

(一)股東等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緻公司财産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應在債權人損失範圍内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7民初10526号永嘉創達五金施封有限公司與侯金龍、王玉粉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兩被告作為鴻秀公司的股東,在鴻秀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未依據法律規定在十五内日成立清算組,存在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其次,鴻秀公司在執行案件中未能執行到全部财産的情況,隻能證明在執行中本院未查找到該公司名下的财産,不能證明鴻秀公司的财産在吊銷營業執照前已全部滅失,若經法定清算程序,原告仍有可能在清算程序中獲得清償。現原告的債權無法在清算程序中獲得清償,系其直接損失。最後,兩被告作為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啟動清算程序,如其未能舉證證明另有他故導緻公司财産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的,則經強制執行未能清償的債務推定為未及時啟動清算程序造成的公司責任财産減少部分。綜上,兩被告作為鴻秀公司的股東,系清算義務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小股東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其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不構成怠于履行義務。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1民終10603号廣州市金成置業裝飾有限公司、李薇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一審法院認為:徐小雷、莊文才是金萊公司的小股東,其既不是金萊公司的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亦從未參與金萊公司的經營管理,不構成怠于履行義務。徐小雷、莊文才在本案中不構成“怠于履行義務”,不應當對本案中金萊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李薇、徐小雷、莊文才、徐鵬作為金萊公司的股東已啟動清算程序并成立了清算組,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因李薇、徐小雷、莊文才、徐鵬存在怠于履行義務,導緻金萊公司主要财産、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且無法進行清算的情形,故一審法院駁回金成公司關于李薇、徐小雷、莊文才、徐鵬對金萊公司在本案中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三)法條鍊接: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緻公司主要财産、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号)第14條: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規定的“怠于履行義務”,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現後,在能夠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故意拖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過失導緻無法進行清算的消極行為。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以不構成“怠于履行義務”為由,主張其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建議方案

(一)針對公司股東或者清算義務人的建議

對于被吊銷或者符合清算條件的公司,作為公司的股東或者清算義務人,盡量在法定期限内積極履行義務。否則一旦被債權人起訴,就有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其次,要妥善保存公司的賬冊、重要文件等,避免因保管不善導緻承擔責任的後果。

(二)針對業務合作方的建議

對于拟與公司法人、企事業單位合作簽訂合同或者有其他業務往來的,要及時在企業公示系統關注合作對方的存續、吊銷、注銷情況,以便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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