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入行或者業外人士,經常會問的一個問題是“制片人是幹什麼的?”
小編也曾經很好奇:制片人到底是幹啥的?
答案很複雜,但啟動一部電影,制片人可以說是必不可少,也需要制片人在開拍前後處理許多事。
制片人、制片者雖然隻有一字之差,但是兩者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制片人一般指影視劇制片生産制作人,主要是指電影公司的老闆或資方代理人,全權負責劇本統籌、前期籌備、組建攝制組(包括演職人員以及攝制器材的合同簽訂,有權改動劇本情節,決定導演和主要演員的人選等)、攝制成本核算、财務審核。同時有權執行拍攝生産、後期制作;協助投資方國内、外發行和國内、外申報參獎等工作,通俗來說,制片人就是投資者或者能夠拉來贊助的人。比如陳凱歌導演的許多電影都是其妻子陳紅來做制片人,負責财務、外聯等各項事務。
而制片者是中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作品版權人,對影視作品享有著作權,這表明影視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不存在争議,但制片者到底是誰在現實中卻變得撲朔迷離。
1、法律上如何确定制片者?制片人和制片者這麼容易弄混的稱号,法律上如何确定呢?
署名推定是判斷“制片者”的首要方法,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作品版權歸作者”原則和“依署名推定作者”原則,第15條則規定了“影視作品版權歸制片者”原則。
目前在實務中,我國法院對影視作品權屬的審查往往直接通過片頭或片尾署名來認定,除非權利人之間有專門的合同約定,法院一般視攝制或聯合攝制、出品或聯合出品單位為共同的著作權人,其中一家權利人來法院訴訟,需要獲得其他原始權利人的授權。需要注意的是,署名推定應該是影視作品片頭或片尾的署名,不應該是音像制品封套包裝的署名,因為封套包裝的印刷随意性較大,且本身并不是作品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署名不僅局限為出品單位、攝制單位的署名,也包括版權所有、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有的署名。當第二署名與行政許可證不一緻時,行政許可證書不構成對署名的相反證據,可以依據署名來推定其享有著作權。當第三署名與版權認證證明不一緻時,除非互為相反證據,在沒有确實依據的前提下,法院也不會以與署名不符為由否定行政許可證書的證明效力。
(圖源網絡,侵權删)
2、電影的著作權屬于制片者嗎?著作權作為一項法定權利,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可知,作品的作者必須要有主觀上的創作意識及客觀上的事實創作行為,且須承擔作品相關責任。
也就是說,作品的作者必須在創作上達到主客觀相一緻,其實際創作了相應作品,大到電影攝制組織及管理,小到故事情節與台詞搭配,都須經過不斷的思考與嘗試。滿足上述要求,才能符合《著作權法》對作者的要求。
關于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實踐上一直都存在着較大的争議。雖然法律上對于影視作品的歸屬有較為明晰的規定,但在影視創作中因立項、攝制、後期、發行等過程的複雜而引發的署名混亂現象,緻使原本清晰的概念逐漸變得無法認清。出品人、聯合出品人、制片人、導演、攝制人、聯合攝制人等等,誰是誰非,真假大聖。
影視制品作為一個法律上特殊的彙編作品及特殊合作作品,其本身就是由劇本、配樂、攝制、表演、後期制作等要素以藝術的方式疊加、彙總起來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
(圖源網絡,侵權删)
而影視作品作為一個特殊的作品,因為考慮到電影發表、發行的便利,如每一次放映均需要上述所有人的授權,那麼會極大阻礙影視作品的傳播,同時也不利于電影市場的發展。故,《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未進行實際創作的主體,即從事創作過程中輔助性工作的人,不是作品的作者,不滿足著作權的法定主體資格。那麼何為輔助性工作?簡單來說,就是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其他輔助性工作的,如打印、校正、整理、宣傳等,均不能作為作品作者。
關于制片者和制片人,你現在能區分了嗎?
參考文獻:
1、權知觀點 | 影視作品的制片者究竟是誰?(上)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