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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信托可裝入哪些資産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7 05:18:47

中國台灣地區信托稅收制度及實務研究

1.中國台灣地區信托發展概況

(1)信托制度

東華信托株式會社于1917年成立,是中國台灣地區最早成立的信托公司;20世紀六七十年代,随着台灣經濟迅速成長,台灣地區金融政策漸趨開放,正式開放設立信托公司,同時配套發布《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等政策,放寬了設立資格及經營範圍,以吸收中長期資金。1996年起,為有效規範信托業務發展,中國台灣地區借鑒美日國家經驗,相繼正式實施《信托法》及《信托業法》,建立了信托業的基本法律制度,信托業發展進入新的階段。

(2)信托業務

根據中華台灣信托業協會網站顯示,截至2019年末我國台灣地區信托資産管理總規模9.63萬億新台币(約2.24萬億人民币),同比增長18.24%;信托業務分類及規模見下表,其中金錢信托規模占比達87.39%;共有55家金融機構經營信托業務,其中銀行兼營43家、信用合作社兼營1家、證券公司兼營11家。

境外信托可裝入哪些資産(境外信托稅收制度研究)1

(3)信托發展特點

中國台灣地區信托業發展主要呈現出三個特點:

一是法律制度體系建設較為完善。中國台灣地區不僅頒布了《信托法》《信托業法》這兩部根本性法律文件,對于信托業涉及的信托業務也配套頒布了較為詳盡的監管制度。同時,稅收制度上也基于信托業的特殊之處出具了專門的處理規定,避免重複征稅,為信托業發展提供了有效保障。

二是台灣地區沒有專門的信托公司,現有55家經營信托業務的公司多為銀行。主要是因為中國台灣地區金融市場競争較為激烈,在具有多網點、客戶資源豐富及具備綜合服務優勢的銀行等傳統金融體系下,單獨發展信托公司存在困難。監管根據申請機構能力賦予相應信托業務範圍,銀行一般獲得的信托業務範圍較為廣泛,證券公司主要為開展資金信托、有價證券信托。

三是信托業務類型較為豐富。根據《信托業法》第十六條,信托業經營業務包括金錢信托、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動産信托、不動産信托、租賃權信托、地上權信托、專利權信托、著作權信托及其他财産權信托。此外,還可經營附屬業務項目,如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辦理保管業務等。

2.中國台灣地區信托稅制邏輯分析

台灣稅制屬于分類稅制,包括所得稅系(如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産與贈與稅);流轉稅系(如營業稅、貨物稅和煙酒稅);财産稅系(如地價稅、房屋稅),信托設立、運營及終止環節均可能發生上述課稅關系。為配合解決信托業務運營過程中特殊稅務問題,台灣地區通過在各類稅種中分散立法的形式,對信托業稅收制度予以明确,涉及的稅種主要有所得稅、遺産及贈與稅、不動産相關稅收、營業稅等。2001年,台灣地區信托業相關稅法的修訂正式通過。自此,台灣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信托稅收制度。從台灣信托稅制設計上看,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1)堅持實質課稅原則

台灣地區信托稅制設計基于“信托導管理論”,主要納稅義務人為受益人,為避免重複征稅,在所得稅、贈與稅、不動産相關稅收方面均設定了特殊條款。

(2)收益發生時課稅

應當在所得發生的年度按規定計算受益人的所得,即按照權責發生制,依照相關規定計繳稅金。

(3)有明确的課稅依據

台灣《信托法》中明确“受托人就信托财産或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托财産充之。前項費用,受托人有優先于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該項規定一方面提供了信托應稅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也補充明确了在現有信托稅制下受托人就信托财産或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稅負,應回歸至實質受益方承擔,即以信托财産承擔。

3.中國台灣地區信托稅制應用具體稅制

(1)所得稅

①信托所得稅稅收制度

台灣地區所得稅制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即個人所得稅,采取屬地原則,隻對個人就來源于台灣地區的所得進行征收,采取5%至40%超額累進稅率。營利事業所得稅即企業所得稅,采取屬人原則,對營利事業總機構在台灣地區的,就其台灣地區内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進行征收,基本稅率20%,針對不超過50萬新台币的所得部分采取低稅率(2018年為18%,2019年為19%)。

②信托所得稅涉稅分析

台灣地區信托業所得稅制基于“信托導管理論”制定,對于信托财産形式轉移不課征所得稅,而是由實際受益方繳納所得稅。信托在成立、存續期間以及終止各階段相關所得稅按如下規則課征。

在信托設立環節,自益信托一般不涉及所得稅。他益信托若委托人為機構,則由受益人将其享有信托利益的權利價值,并入成立年度所得額,依規定課征所得稅;他益信托若委托人為個人,則不對受益人課征所得稅,而是由委托人作為納稅義務人繳納贈與稅。

在信托存續環節,在信托存續期間,信托财産的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由受益人并入當年度所得額,繳納所得稅。如受益人不确定或暫時不存在,則由受托人作為納稅義務人繳納所得稅。存續期間如涉及自益信托變更為他益信托,或追加他益信托的信托财産時,對于變更導緻受益人享有信托權利價值增加的部分,按前述信托成立相關規則執行,相關收益并入變更年度納稅人的所得額。

對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信托一般基于權責發生制确定。信托财産發生的收入,受托人應于所得發生年度,分别計算受益人的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依規定課稅。特殊情況下,信托依照收付實現制繳納所得稅。如依法經主管機關核準之共同信托基金、證券投資信托基金,或其他經财政部核準的信托基金,在信托利益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并入分配年度所得額,依規定課稅。

在信托終止環節,因受托人在轉移或處分信托财産前,已在運營期間按規定繳納所得稅,故信托終止時不再涉及所得稅繳納。

(2)遺産稅及贈與稅

台灣地區信托遺産稅及贈與稅制從實質課稅原則出發,同樣對于信托财産形式轉移不予課稅,相關規定與上述所得稅一緻。同時,為避免遺産與贈與稅納稅人通過信托規避原本應納的遺産及贈與稅,有如下規定。

遺産稅方面,如成立遺囑信托,應于遺囑人死亡時将遺産總額全額繳納遺産稅,完稅後才能将移入信托作為信托财産。如信托關系存續中受益人死亡,則應就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權利未領受部分,繳納遺産稅。

贈與稅方面,委托人為個人成立他益信托時,由于實質構成了對受益人的贈與,應由委托人繳納贈與稅。信托運營期間,自益信托變更為他益信托,或委托人追加信托财産導緻非委托人享有信托利益增加的,委托人都應繳納贈與稅。

結合所得稅、遺産稅、增值稅的繳納機制,現對生前契約信托方式設立他益信托的涉稅情況總結見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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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營業稅

我國台灣地區從1986年4月1日起,采用“加值型營業稅”,與我國現行增值稅一般計征模式相同,考慮到行業特殊性,銀行業、信托投資業等按照營業總額課稅,征收率為2%(經營非專屬業務為5%)。

信托存續過程中,受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等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的,則涉及營業稅繳納。台灣地區稅務實踐中認為在信托關系中,受托人管理或處分信托财産,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由受托人依法開具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此外,信托财産于信托關系人間移轉或處分,同樣基于實質課稅原則不視為真實銷售。

(4)房地産稅

我國台灣地區信托業涉及的房地産稅主要有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和契稅,主要産生于不動産信托,納稅義務人一般為受托人。

土地增值稅是以台灣地區境内土地為征稅對象,對土地所有權轉移時按土地自然漲價總額征收或設定典權時預收的一種稅收,采取超率累進稅率。對于不動産信托,在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依照信托約定有償轉移土地或設置典權時,受托人應作為納稅人繳納土地增值稅。此外,受托人依照信托約定将土地轉移給委托人以外的權利人時,由該權利人作為納稅人繳納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的征稅範圍為台灣地區境内的土地。地價由台灣地區相關機構調查計算後予以公告。地價稅采用10%基本稅率、一般土地累進稅率及特别稅率三種方式。對于不動産信托,在信托存續期間,土地為信托财産的,由受托人作為納稅義務人繳納地價稅。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課征的一種财産稅,征稅對象為台灣地區境内的各類房屋以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對于不動産信托,在信托存續期間,房屋為信托财産的,由受托人作為納稅義務人繳納房屋稅。

台灣地區契稅是在不動産發生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時,由買受人、典權人、交換人、受贈人分割或占有不動産而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申報繳納的稅收,稅率為2%至6%。但對于開征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征契稅。對于不動産信托,受托人按信托約定将不動産轉移與委托人以外的權利人時,由該權利人比照贈與契稅繳納,稅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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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例分析

(1)公益信托的納稅

台灣地區信托所得稅制就公益信托予以特别待遇,以促公益事業發展。公益信托并非隻是以慈善為目的所開展的信托活動,但凡涉及文化、宗教事項且以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目的的信托活動均在公益信托之列。符合條件的公益信托需滿足如下條件:(1)受托人為信托業法規定的信托業;(2)公益信托除了為設立目的必須支付的費用外,不以任何形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3)信托應明确信托關系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托财産轉移至“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托。

所得稅方面,在信托設立時,個人或機構捐贈給公益信托的數額,可從其應稅綜合所得或營利事業所得中扣除。信托運營期間,滿足條件的公益信托,其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免于繳納所得稅,且受托人也無須進行所得稅扣繳(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除外)。

遺産稅方面,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财産,捐贈或加入于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的公益信托,則不計入遺産總額。

營業稅方面,受托人因公益信托而标售、義賣、義演的收入,除支付進行标售、義賣及義演的必要費用之外而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用途的,免征營業稅,同時也不列入受托人的銷售額。

房屋稅方面,在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公益信托中,受托人因公益信托而取得的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的私有房屋,免征房屋稅。

(2)自益與他益信托的界定

如何界定自益信托與他益信托,将直接影響信托各方的納稅處理。台灣地區重量級企業海鴻集團董事長郭台銘于2004年7月宣布名下巨額股權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方式辦理信托,将來五年的股權孳息将作為未來優秀員工分紅基礎。台灣“财政部”當即發布課稅規定,應依照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郭台銘應繳納所得稅,而非在信托成立當期繳納贈與稅。

具體來說,在信托契約中,委托人将來保留指定受益人的權利,則屬于自益信托,而非他益信托。故郭台銘将名下近百億的股權從事信托行為,因保留了指定受益人的權利,應解釋為自益信托。在信托成立時不課征贈與稅,這期間領取孳息時,必須由委托人繳納所得稅。等到将來委托人将孳息贈與員工時,再對委托人課征贈與稅。

(課題牽頭單位:國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摘自:《2020年信托業專題研究報告》

本文源自中國信托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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