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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樂樂影視的微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3 20:03:39

衆樂樂影視的微博(衆樂樂娛樂法日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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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選秀類綜藝對音樂作品的使用,大多為改編和翻唱的重新演繹,引起糾紛時常常以“法定許可使用”來辯稱。但法定許可在直接單純地播放原作品的情形才能适用,所以節目組并不能以法定許可來要求免責,仍然需要獲得許可并支付報酬才能使用。

法定許可真是音樂綜藝的“擋箭牌”嗎?

最近幾年,歌唱類音樂綜藝節目實在是火了一把。自從2013年《我是歌手》節目爆紅之後,歌唱綜藝的熱度就沒消減過,從《我是歌手》,到《夢想的聲音》,到《聲入人心》等等,這類節目收視率一直很高。不少參賽歌手一經登台就人氣飙升,粉絲大漲。

但是很多歌唱類綜藝節目因其模式的規定,選手的競演歌曲大多采用翻唱并改編他人的歌曲,或由節目組織者指定安排演唱歌曲。這種模式下,如果在授權環節沒有處理好就很容易使歌手以及節目制作方陷入版權糾紛。

湖南衛視《歌手》第五季中迪瑪希以《歌劇2》作為競演歌曲後,節目組就接到了詞曲作者發來的律師函。該消息一經媒體發布,立即引起業界及衆多“吃瓜群衆”的關注。

《明日之子》第2季是騰訊和哇唧唧哇公司共同推出的一檔音樂偶像養成節目。2018年6月30日播出的《明日之子》第2季第一期節目中使用了國内知名民謠歌手李志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天空之城》,該期節目在騰訊視頻等網站、媒體傳播,目前播放次數超過五億次。騰訊和哇唧唧哇公司在沒有取得原告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在其聯合制作的節目中擅自使用李志的作品進行表演,并在騰訊視頻播放。李志将騰訊和哇唧唧哇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認為,《明日之子》第二季的出品方騰訊公司、哇唧唧哇公司和騰訊音樂娛樂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制作的綜藝節目《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中組織歌手公開表演音樂作品《天空之城》、允許騰訊視頻公開播送包含該段表演的該期綜藝節目以及在線提供該期綜藝節目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對音樂作品《天空之城》享有的表演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并綜合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酌定經濟損失賠償20萬元。

其實,歌唱類綜藝節目發生類似侵權的問題早已不是第一次了,那麼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即将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也就是說,電視台可以直接播放他人的音樂作品,不需要征得許可,但需要支付報酬,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法定許可,使用的許可由法律直接進行規定,使用人和許可人沒必要再進行協商。那麼,歌唱類綜藝上使用他人的音樂作品,是否符合四十六條所規定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因而構成法定許可呢?

許多節目常常用該條規定作為侵權的“擋箭牌”。其實,這種情況下并不能構成法定許可。因為這種情況通常是指在電視節目或者廣播上單純地播放他人的音樂作品,也就是直接把他人的歌曲放出來,而綜藝節目上對歌曲的使用往往會進行改編、翻唱,這就已經大大超出了法定許可所允許的範圍了。因為法定許可的原意是促進原作品的傳播,才允許使用人不經許可的使用,但改編後已經脫離了原作品了,因此不能構成法定許可。

另外,根據即将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應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所以,歌唱類綜藝是無法用法定許可當“擋箭牌”的,而組織者,一般是節目制作方需要背負起獲取授權的責任,才能避免節目陷入版權糾紛的泥潭,維持節目的良好口碑。

我國目前音樂類節目的音樂版權環境在逐漸改善。比如,《樂隊的夏天》在節目制作中對于版權的使用堪稱嚴謹。在很多樂隊的參賽作品,都改編自王菲、樸樹、鄧麗君、汪峰等音樂人,樂隊在翻唱這些歌曲時,節目組特意在節目視頻畫面的右下角,非常細緻而專業的标出了對應的版權信息。近期大熱的《青春有你3》,在節目錄制前就完成了所選用歌曲的授權洽談,避免了版權糾紛等問題的發生,除此之外,節目組還自己制作了很多優質的原創作品,既節省了版權支出,又給觀衆帶來了更多新鮮美好的原創體驗,也可以見到節目對版權的重視程度。

在音樂節目中,歌手對歌曲的翻唱或改編,都是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的。各大衛視如今都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簽訂了“一攬子使用協議”,可以直接使用授權作品,之後再由音著協進行著作權收費,但其中由于一些獨立音樂人沒有加入音著協,所以在使用他們的作品時,還需要單獨獲取授權。需要注意的是,“一攬子使用協議”的著作權中包括“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複制權”和“表演權”,而并不包括“改編權”,所以在音樂節目中進行歌曲改編翻唱時,還要确定是否侵犯到了著作權人的改編權。但著作權法中的“改編權”對“改編”的定義和我們通常意義上對“改編”的理解不太一樣。隻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達的情況下通過改變原作品創作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行為。如果僅是對作品進行小範圍修飾,使作品表現力更強,則一般不會涉及侵權問題;而如果變成了新作品,比如将京劇改編成交響樂,或對原作品在情感、意境上的重新創作,則可能涉及改編權問題。

音樂綜藝節目容易陷入侵權風波,也應自覺樹立版權保護意識,對版權問題更加謹慎,在前期對相關授權事務進行聯系,為後期減少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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