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的原因有哪些?來源:粵龍法務 立案與受理雖然都有審理的意思,但實質上,他們還是有所區分的受理并不代表立案,立案還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為了幫助大家理解“裁定不予受理與決定不予立案區别”,小編整理了立案與受理的區别相關資料,希望能為您解惑,詳細請閱讀下文,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不予立案的原因有哪些?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來源:粵龍法務
立案與受理雖然都有審理的意思,但實質上,他們還是有所區分的。受理并不代表立案,立案還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為了幫助大家理解“裁定不予受理與決定不予立案區别”,小編整理了立案與受理的區别相關資料,希望能為您解惑,詳細請閱讀下文。
一、立案與受理的區别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轄範圍,迅速受理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進行登記,備案,以便偵察審理的活動。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卻必須受理在先。
二、立案的條件
(一)刑事立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民事案件立案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民事糾紛的一方當事人,争議的權利義務直接影響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事權益。
間接受本案影響的人,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比如,婚姻糾紛,夫或妻都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買賣合同糾紛,買方甲逾期不支付貨款,賣方乙可以對其提起訴訟,第三人丙一般不能向甲提起要求其向乙支付貨款的訴訟。隻有在乙怠于行使其對甲的到期債權,對丙造成損害的情況下,丙才能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乙對甲的權利。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須指出被訴對象是誰,是某公民、某單位,還是某公司、企業。沒有明确的被告,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訴訟請求指當事人通過訴訟想要達到的目的。作為訴訟請求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1)請求人民法院确認某種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比如請求确認雙方的收養關系,請求确認某公民失蹤或者死亡;
(2)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比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請求對方償還貸款本息;
(3)請求變更或者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比如請求離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事實,指作為訴訟标的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比如婚姻糾紛,婚姻締結的時間、雙方感情狀況。侵權糾紛,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造成的損害後果。合同糾紛,合同簽訂、履行的時間、地點,合同内容,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理由,指提出訴訟的原因,比如要求離婚,是因為雙方感情破裂;要求賠償,是因為對方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損害;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是因為對方遲延交付貨物。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指提起的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财産關系或者人身關系的訴訟。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上有其權限和分工,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有審判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對糾紛有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應當審查原告起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以上就是“裁定不予受理與決定不予立案區别”,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在訴訟時,如果兩個法院都有管轄權,那麼刑事類的是由先立案的管轄,民事類的是由先受理的管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