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某自媒體爆料,一輛白色轎車在四川樂山某大街上與三輪車發生剮蹭事故;轎車車皮被刮開後,大爺淡定離去,車主站在原地發呆。“車主站在原地發呆”的描述,事實上表明了自媒體對道路責任劃分的價值判斷;車主“發呆”,法律人,特别是交通警察不能發呆,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究竟怎樣劃分?
三輪車大爺剮蹭小汽車淡定離去
劃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現場環境十分重要,例如,道路上盡管有交通标志線等,但該道路可能是集市,或者步行街;法律人不能簡單地根據交通标志劃分道路事故的責任。自媒體爆料有完整的視頻,本文為了述說方便,将視頻中的重要片段對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責任認定要素一一加以說明:
第一,白色轎車在四川樂山某大街上與三輪車發生同向而行;從視頻上不能判斷三輪車是電動車,還是燃油車。同向而行意味着,在本道内超車,後車有更多的安全注意義務;視頻也清晰顯示,剮蹭前,白色轎車借道超車。
第二,視頻顯示,剮蹭的原因是白色轎車超車所緻;三輪車右側有行人通行,行人右側車道停放了機動車。從視頻上不能看出有停車泊位,三輪車大爺淡定離去可能被認定為肇事後逃逸。
在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認定中,多數人對三輪車、電動車、燃油車,停車泊位等還存在模糊的認識;例如,電動自行車能否在機動車道内行駛?2021年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内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裡;通過反對解釋不難得出結論,電動自行車可以在機動車道内行駛。
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電動自行車有特别規定
三輪車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各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實踐也不統一。可以肯定認為,人力三輪車為非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則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動力裝置驅動方面有“交叉”的情形;對于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性質的認定應當以鑒定結論為準。
道路上是否可以任意劃定停車泊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劃定停車泊位的職能部門為政府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實踐上,交通警察部門并不直接劃定停車泊位。劃定停車泊位的條件之一,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根據因果關系的判斷,政府有關部門違背前述條件劃定停車泊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由此可見,四川樂山三輪車大爺剮蹭小汽車的事故成因是多方面的,問題是,大爺淡定離去是否成立肇事後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僅規定了逃逸的法律責任,并沒有規定逃逸責任的劃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問題是,本條規定的是民事責任,還是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的确定為民事基本制度,例如,《民法典》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等;根據《立法法》第八條規定,民事基本制度隻能制定法律加以規定。由此可以得出結論,《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責任為行政責任;大爺淡定離去并不影響白色轎車駕駛員責任的承擔。
通過上述的分析,三輪車大爺剮蹭小汽車後淡定離去,道路責任劃分大緻如下:
第一,白色轎車為借道超車,與其說三輪車大爺剮蹭小汽車,還不如說小汽車剮蹭三輪車;三輪車是燃油車,還是電動車不影響責任的劃分。
第二,剮蹭現場附近,車道右側施劃的停車泊位,或者停放的機動車實際上影響了行人、車輛通行;停車泊位施劃部門,或者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相關部門或者人員也應承擔剮蹭道路事故的部分責任。
不少城市的停車泊施劃有一定的任意性
當前,不少城市的停車泊施劃有一定的任意性,并為一定的群體謀利;政府需要規範停車泊位的,道路上的停車泊位不能成為盈利的手段。三輪車大爺可能是弱勢群體,但自媒體不能“開涮”大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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