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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要求供應商不給競争方供貨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7 12:05:00

有權要求供應商不給競争方供貨嗎?■ 李瑩 莫益标某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的“全市醫療機構醫療能力提升設備購置項目”,其采購預算為1.7億元,采購需求包括6個不同産品包,采購人考慮項目金額大,規定僅接受産品生産制造商參與投标招标公告發布後,收到部分供應商的質疑函,質疑認為,限定制造商參與投标,屬于“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及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有權要求供應商不給競争方供貨嗎?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有權要求供應商不給競争方供貨嗎(将制造商列為資格條件妨礙公平競争嗎)1

有權要求供應商不給競争方供貨嗎

■ 李瑩 莫益标

某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的“全市醫療機構醫療能力提升設備購置項目”,其采購預算為1.7億元,采購需求包括6個不同産品包,采購人考慮項目金額大,規定僅接受産品生産制造商參與投标。招标公告發布後,收到部分供應商的質疑函,質疑認為,限定制造商參與投标,屬于“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及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

采購人在征求其法律顧問意見時,也被告知該要求可能屬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争優化營商環境”相關規定中妨礙公平競争的情形。

那麼,将僅接受制造商投标作為供應商特殊資格要求(主要特指貨物類項目),是否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是否妨礙市場主體公平競争呢?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政府采購法允許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

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對制造商或生産廠家、經銷商或代理商進行相關定義或規定。事實上,無論參與投标響應的主體在産品銷售體系中屬于什麼定位,隻要是滿足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便屬于合法的政府采購活動參與者。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同時規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将“僅接受産品生産制造商參與投标”作為項目特定資質要求,具備法律層面的基礎。

另外,“僅接受制造商投标”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當然,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可以設立特定條件的前提是“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對上述情形作了具體描述。

“僅接受制造商投标”可能會引發争議的有兩點:一是其是否屬于“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參照有關釋義,“所有制形式”指“公有制、非公有制”,“組織形式”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而“制造商”僅指創造産品的企業,并不對所有制或組織形式有所限制。二是其是否屬于“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參照有關釋義對該項内容的解釋,均是實際操作流程中的事宜,未有對應,且有關資格設定是否合法合理在同條款第二、四、七項已作規定。

綜上,“僅接受制造商”的特殊資格要求,沒有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

2020年财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25号,即“L研究所研究儀器設備購置項目投訴案”,也有明确,“要求投标人是投标産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不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别待遇或歧視待遇,不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非法限定供應商組織形式的情形”。

政府采購的競争是不同品牌制造商的競争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條對同一品牌參與投标情形作了規定,“同一品牌”的不同投标人隻能“按1家投标人計算”。

财政部《關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産品參加投标如何計算供應商家數的複函》進行了說明,“政府采購的競争是指符合采購人采購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産制造商之間的競争”。

另外,《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也明确了政策扶持範圍為“産品由中小企業制造”。

綜上,要求制造商參與投标,與政府采購法規、政策精神内涵相呼應。

在特定項目中應鼓勵減少中間環節的競争

無論是經銷商還是代理商銷售産品,都會産生相應成本,這部分成本自然會轉嫁到最終投标報價,從而增加采購支出,制造商直接投标則可降低成本。同時,采購人直接獲得的制造商信息和售後承諾,也為項目履約增加了一道“信任保險”。

筆者認為,無論從法律法規規定或競争角度,僅接受制造商投标的特殊要求并無不妥。特定的項目,如集中、規模化的貨物采購,制造商投标對節約成本、減少履約風險、降低管理難度等方面有着積極的意義。此前,某省鄉鎮衛生院遠程醫療全覆蓋設備采購項目僅接受制造商投标,中标價格遠遠低于市場或同類項目成交價,多數産品中标價低于采購預算的1/2。

(作者單位:貴州衛虹招标有限公司)

法律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财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内,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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