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平台反壟斷第一案”近日迎來新進展。2月7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正式受理抖音訴騰訊壟斷糾紛案。此前,抖音起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要求法院判定騰訊立即停止通過微信和QQ限制用戶分享抖音的内容,并賠償經濟損失。有專家指出,該案對于整個互聯網行業的封閉或開放将産生極大影響。
南都此前曾就平台屏蔽問題作出了大量探讨和報道,由于無法通過微信向好友直接分享部分平台的鍊接,此前就有用戶就此起訴騰訊。
抖音起訴騰訊壟斷背後,類似的互聯網巨頭之間相互屏蔽的做法也引發關注。多位專家、學者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平台屏蔽行為會對企業的創新産生抑制效果、或違背互聯網“互聯互通”的本質。而對于這種屏蔽行為是否涉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涉嫌壟斷,更多的時候需要結合個案進行分析。
就在此案立案同一日,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發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預防和制止平台經濟領域壟斷行為。南都記者了解到,《指南》或為此案的走向以及平台經濟反壟斷提供更多指引。
“頭騰”硝煙再起:抖音訴騰訊壟斷糾紛案獲立案
2月7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正式受理抖音訴騰訊壟斷糾紛案。此前的2月2日,抖音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交訴狀,起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要求法院判定騰訊立即停止通過微信和QQ限制用戶分享抖音的内容,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9000萬元。
當日,騰訊方面曾公開回應,暫未收到關于抖音起訴該司的相關材料。騰訊及其産品遵循公平競争、開放合作的理念為用戶和第三方産品提供服務。字節跳動公司的相關指控純屬失實,系惡意誣陷。此外,騰訊還指出,字節跳動及相關公司存在諸多侵害平台生态和用戶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騰訊繼續提起訴訟。
随後,抖音就此事發表聲明稱,自2018年4月起,騰訊旗下産品微信、QQ以“短視頻整治”為由,開始了對抖音等産品長達三年的持續封禁和分享限制,侵犯了抖音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用戶利益。微信封禁最初的理由是“短視頻整治”,而在整治期間,騰訊自己卻推出十幾款短視頻産品。
抖音還稱,騰訊所謂“違規獲取微信用戶個人信息”不屬實。除非騰訊同意,其他任何産品,即使獲得用戶授權,也不能使用用戶的相關數據,否則即構成騰訊所謂“非法使用”,但騰訊旗下産品、遊戲及其投資公司卻可以“合法使用”這些用戶數據。抖音表示,微信、QQ屬于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基礎設施。騰訊通過微信和QQ限制用戶分享來自抖音的内容,已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争的壟斷行為”。
南都記者了解到,該案是自2020年底《關于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公布以來,國内首例發生在互聯網平台之間的反壟斷訴訟。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向南都記者表示,互聯網巨頭之間相互屏蔽的做法非常普遍,該案對于整個互聯網行業的封閉或開放将産生極大影響。
他指出,目前互聯網反壟斷的形勢發生了重大改變,“我個人認為這個案件中法院最終界定相關市場時,可能會采取更加嚴格的标準,将相關商品市場的範圍界定得更窄。”趙占領說。
“騰訊很可能會主張抖音外鍊具有某種問題,比如侵犯用戶隐私或者非法收集微信用戶個人信息,或者抖音違反騰訊平台規則對微信或QQ用戶構成騷擾等等。”趙占領認為,這些理由是否成立需要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在認定騰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前提下,這種行為又不具有正當理由,才可能最終認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由來已久:曾有用戶因無法分享抖音等鍊接起訴騰訊
事實上,字節跳動與騰訊屏蔽之争由來已久。南都記者注意到,此前,字節跳動與騰訊已因屏蔽問題存在多宗糾紛。
回溯至2018年6月,騰訊将今日頭條、抖音運營者字節跳動等公司起訴至法院,理由是後者涉嫌不正當競争行為,并對騰訊聲譽造成嚴重影響。同時,騰訊還宣布暫停與字節跳動等公司的合作。
2019年2月,騰訊與字節跳動旗下多閃産生共享微信/QQ用戶頭像、昵稱糾紛,法院支持了騰訊的部分行為保全請求。騰訊指多閃存在非法抓取和使用數據的行為,多閃則回應稱,多閃用戶的頭像和昵稱來源于抖音,抖音與微信/QQ簽訂了相關協議。
2021年1月,字節跳動副總裁謝欣稱“飛書文檔”小程序在微信審核流程上已被卡将近兩個月,微信也可以将通過審核的産品無理由封禁。謝欣喊話騰訊,希望能夠從公平、公正的立場出發,停止無理由的封殺,騰訊方卻并無就此事公開回應。
因無法分享部分平台外鍊,還有用戶與騰訊對簿公堂。
2019年4月,因發現無法通過微信向好友直接分享淘寶、抖音鍊接,律師張正鑫以騰訊拒絕交易為由将其告上法庭。但由于證據不足,張正鑫選擇了撤訴。2021年1月初,張正鑫告訴南都記者,已獲得了更多證據,正在籌備重新起訴。
南都記者注意到,面對張正鑫的指控,騰訊曾在庭審中辯稱,騰訊認為微信方面沒有拒絕用戶分享鍊接,也沒有損害用戶的通信自由權。騰訊表示,原告分享鍊接的理解比較狹窄,僅限于通過微信開放平台分享模式下的模塊化分享,而忽略其他種類鍊接的分享。原告的本質需求是分享鍊接背後的實質内容,并非一種鍊接形式。
至于用戶分享其他一些電商平台鍊接出現“豆腐塊”模式,騰訊稱這是由于微信和這些平台達成了開放平台的模塊化分享協議,而微信沒有與淘寶和抖音達成相關協議。騰訊認為,請求在微信上分享淘寶抖音鍊接的形式與之一樣,是強迫騰訊與第三方機構達成協議。
平台屏蔽引熱議:或抑制創新、違背互聯互通
騰訊并非第一家被指“屏蔽”其他互聯網平台鍊接的巨頭。南都記者了解到,類似的互聯網巨頭之間相互屏蔽的做法十分普遍,引起了行業内外的廣泛關注。
1月16日,南都新業态法治研究中心主辦的新業态法治研究系列論壇第一期在線上舉行,來自各個高校及機構的學者專家曾就互聯網平台屏蔽行為的合規與發展開展讨論。
對于互聯網平台實施屏蔽現象,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指出,他指出,當前互聯網市場已形成以騰訊系産品和阿裡系産品為主的強勢格局,普通用戶大多情況下習慣在兩家之間抉擇。
他認為,形成這樣的格局,得益于過去多年的市場環境,兩大陣營善于通過投資并購跨界進入,不斷擴張多邊市場,借助網絡效應凝聚海量用戶、強化用戶粘性,促成用戶不由自主地習慣于生活在兩大企業設計的生态系統裡。
多位專家、學者提及,平台屏蔽行為會對企業的創新産生抑制效果。
“我們看到的是飛書被微信屏蔽了,但我們沒看到的是可能有數十個類似飛書的創新可能性都被屏蔽了——當字節跳動都被擋在擁有超過10億用戶的微信生态之外時,其他創業者和創新者就更加沒有動力,再去開發類似的軟件了。”劉旭表示。
還有律師指出,屏蔽行為或違背互聯網“互聯互通”的本質。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正鑫表示,《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的禁止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行為,說的是“禁止惡意”,從立法的目的上來講,是希望這些互聯網的各個産品能夠互聯互通。
他認為,不存在善意的屏蔽。“屏蔽與否主要是一個正當理由的問題。這條規定的意思就是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不兼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則必須兼容”。
《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那麼,這種屏蔽行為是否涉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涉嫌壟斷?南都記者了解到,對于這一問題,不能一味給與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更多的時候需要結合個案進行分析。
趙占領向南都記者指出,例如在抖音起訴騰訊糾紛案件中,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提起訴訟,法院在認定時主要遵循三個步驟:界定相關市場、認定騰訊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其中界定相關市場非常重要,且具有極大争議。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國内的互聯網企業尚未有一家被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從3Q大戰到其他一系列狀告騰訊的案子,幾乎沒有原告能從反壟斷這個角度獲得勝訴。”北京律協競争與反壟斷法委員會主任魏士廪曾向南都記者表示。
聲音:學者建議警惕相關法律适用範圍的擴張
抖音起訴騰訊壟斷背後,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已迎來強監管。
2020年底,中央政治局會議要求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将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作為2021年經濟工作中的八項重點任務之一。
2020年11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就《關于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就在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抖音訴騰訊壟斷糾紛案的同一天,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發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針對社會各方反映較多的“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熱點問題,《指南》作出專門規定,明确了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的判斷标準。
南都記者注意到,就抖音訴騰訊壟斷一案,盡管政策已作出相關明确,但要認定騰訊涉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涉嫌壟斷,仍然存在難度。
劉旭指出,對比此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指南》删除了征求意見稿中便于認定騰訊、阿裡巴巴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在特定個案中,如果直接事實證據充足,隻有依賴市場支配地位才能實施的行為持續了相當長時間且損害效果明顯,準确界定相關市場條件不足或非常困難,可以不界定相關市場,直接認定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了壟斷行為。”
以抖音起訴騰訊屏蔽其鍊接分享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為例,劉旭認為,《指南》在構成拒絕交易的考慮因素中增加的“實質性削減與交易相對人的現有交易數量”會不利于抖音,更有利于騰訊。
對于《指南》中“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拒絕交易可能具有的正當理由”的相關條款,劉旭表示,其中的“與交易相對人交易将使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利益發生不當減損”與征求意見稿一緻,可能是被騰訊用來證明其屏蔽行為合法的最後一道防線。
互聯網平台屏蔽行為頻發之下,平台開放和封禁的邊界在哪裡?
多位學者曾向南都記者表示,對個案的分析尤為重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戴龍認為,互聯網産業本身就具有走向壟斷的自然屬性,監管部門需要在保證“市場準入自由”的大前提下,對企業平台的“封禁”“屏蔽”行為進行個案分析,具體看它是否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損害市場秩序。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教授韓偉同時提醒,要警惕相關法律适用範圍的擴張。“要禁止屏蔽很簡單,但要求不屏蔽以後,具體如何執行,有何救濟措施,這牽涉更複雜的設計,而且随着市場結構完全的變化,當事方作出屏蔽行為動機也會産生變化,我們的結論也會不同。”
出品:南都新業态法治研究中心
采寫:南都記者 吳佳靈 實習生 歐陽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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