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趙瑞
2021年8月20日,浙江省甯波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涉案被告人向當地中院提起公訴。此新聞一出,大家的反應都是:真是大快人心啊!外國人在我國犯罪絕無特權。現在我們來回顧一下基本案情。
今年6月18日下午,甯波公安局鄞州分局發布警情通報稱,6月14日22時許,該局接報:鄞州區通途路世紀大道附近樹林中發生命案,一名女性被害。據多方爆料,本案被告人為美籍黑人外教,該男子作為一名在甯波某學院任教的老師向中國的女學生求愛不成心生歹意,用事先準備好的兇器刺向被害人,被害人面部以及脖子大動脈都被刺好幾刀,手段積極殘忍。而且,據相關信息顯示該黑人外教是已婚狀态,而且在此事發生之前生活就很不檢點,劣迹斑斑。
因此事很多細節并未披露并查證,所以在此我們就已知案情做幾點思考?
一、檢方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意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确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依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本案中,說明該被告外籍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法律管轄
《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規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犯罪。
第十一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也就是說,外國人在我國犯罪,隻要沒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适用我國法律并無其他特殊從輕原則。本案中被告人也毫無疑問的适用我國法律。
三、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刑法處罰
《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驅逐出境。
首先,驅逐出境作為一種附加刑,是指外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内違法犯罪的,從我國境内驅逐到我國境外的一種刑罰處罰。而且隻适用于不具有中國國籍的。
其次,從法條分析可知,驅逐出境适用方式有兩種:一是針對犯罪情節較輕沒必要判處主刑的外國人獨立适用。二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行完畢後适用驅逐出境,也就是附加适用。
最後,本案中的被告人是以極其殘忍的手段故意殺人,所以肯定不會單獨使用驅逐出境這個附加刑,而最大可能是在主刑都執行完畢之後,再将其驅逐出境。
四、外國人在中國犯罪被判死刑嗎?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國内,犯故意殺人的行為,最高刑是死刑。外國人在我國境内犯罪的,除了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其餘外國人适用我國刑法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外國人在中國犯罪與中國人一樣,隻要觸犯了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就可以被依法判處死刑。
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多起外國人犯罪被判死刑的案例。比如,在2010年,德國人菲利普,因情感糾紛用錘子和刀子殺死他的前女友。後于2014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2011年,菲律賓5名毒販被中國最高法院終審判決死刑。而且,據統計,在中國被依法判處死刑的外國人涉毒人員居多。從以上分析可知,本案中的被告人是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
結語
近年來,關于外教的負面新聞不斷。我們也必須思考外教的基本資質、教學能力甚至是為人師表的素質是否具備?針對這一問題,國家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提高了外教的準入門檻。在前不久出台的“雙減”政策中就有明确規定:聘請外籍教師要符合國家規定,嚴謹外籍教師開展任何培訓活動。要知道,中國不是“洋垃圾”的收容所與回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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