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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另有規定有哪些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0 17:12:23

公司章程的另有規定有哪些(公司章程可自由約定的23個重要事項)1

來源 | 民商法律智庫

北大法寶法律法規庫

導語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緻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确保公司正常運行,規範公司治理,防止公司僵局和保障股東權利的基礎。公司自治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原則,法律賦予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主決定公司的諸多事項。現代公司從股東構成到治理架構及人員組成越來越複雜,運用法律賦予的章程自主約定事項,是股東實現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方式。

一、法定代表人

1.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2.法律解析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能直接、當然代表公司進行各項活動。法定代表人本身在理論上主要是一種虛職,其身後的身份即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才是掌握實權的主體。《公司法》除了上述條款外,涉及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條款較少,更多的是有關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的權利義務條款,在公司治理構架中,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才是關鍵,但由于法定代表人能當然代表公司,其行為後果通常由公司承擔,并且在公司的公章、财務方面有控制權。另一方面,在涉及公司責任時,法定代表人很可能需要承擔個人責任,如因逾期還款而進入征信黑名單。在涉及如食品、生産安全事故需承擔行政、刑事責任時,除了公司責任,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負責人往往也要承擔個人責任。

3.實操策略

綜合來講,選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需進行全面考慮。一般來講,董事會是現代公司的核心,是對内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席位的争奪是股東博弈的焦點,董事長往往由大股東或大股東的代表擔任。董事長在對董事會的召集、主持等方面享有法定權利,所以董事長的職位極為重要。在一般行業公司,可以考慮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而總經理,現在大多采用聘任的職業經理,一般屬于“外人”,對其人品的信任是任職前提。建議在一些特種行業,特别是常有安全風險的企業可以考慮約定由總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

二、對外投資和擔保

1.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法律解析

公司章程可規定對外投資和擔保由董事會還是股東會決議,以及對外投資和擔保的額度。投資有風險,對外擔保則可能使公司因承擔債務而遭受重大損失。此處的擔保僅限于對外擔保。當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是不允許公司章程自由規定的。

3.實操策略

考慮到投資或擔保均可能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故一般由股東自行決定比較穩妥,即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但如果股東比較分散或者董事會成員基本為各股東代言人的,可考慮授權董事會決策,畢竟股東會不常開,且董事會的召開在程序要求上比股東會簡單。而為了控制風險,對投資或者擔保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數額最好明确規定。

三、注冊資本和出資

1.法律規定

a. 根據《公司法》第2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注冊資本以及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b. 《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币出資的,應當将貨币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币财産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财産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法律解析

根據現行《公司法》,除有特殊限制的主體外,公司注冊資本采取認繳制。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等,完全由股東自行約定并在章程中載明。

3.實操策略

a. 章程中必須明确注冊資本的金額、各股東的認繳出資金額(以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币财産出資的,需明确其價額)和出資時間,非貨币财産出資的還需明确交付和過戶的時間。股東應按照各自的情況和對公司發展的規劃合理确定注冊資本金額和出資時間。當約定的出資時間到期,但股東認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調整出資時間;

b. 未履行當期出資義務的股東,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建議在章程中明确違約責任的計算方式和承擔方式。

四、出資不足的責任

1.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3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币财産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法律解析

現行法律對用于出資的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币财産在出資時不再要求必須評估,但這并不意味着股東可以随心所欲對非貨币财産進行定價。特别是其他股東,應當堅持對非貨币财産按市場價值進行評估作價。

3.實操策略

章程中需明确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币财産的價額,并且約定對交付該出資的股東在該财産明顯低于章程所定價額時,應當補足差額的期限(如在該非貨币财産的實際價額認定後幾日内)和不按時補足差額的違約責任,避免其他股東由于為該股東的補足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而遭受損失。

五、需在什麼期限内提出申請

1.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法律解析

同股同權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但考慮到實踐中股東對公司的貢獻或者說公司對股東的需求,往往不是完全按股權比例确定的。所以《公司法》允許股東以約定方式改變紅利分配和增資時認繳出資的規則,改變後的分配、認繳比例、方式沒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東商定。

3.實操策略

大股東為了掌握公司控制權,往往要控制絕對多數的股權,但為激勵或平衡其他股東,可以采用其他股東多分紅的方式。如果不按股權比例分紅的,必須明确每個股東的分紅比例。而增資時優先認繳的比例也需另行明确約定。

六、股東會會議

1.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39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2.法律解析

股東會會議的定期會議按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也就是說章程可以規定定期會議的具體召開日期。鑒于股東之間出現矛盾時,即便是控股股東,也往往難以召開臨時股東會,導緻出現公司僵局,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而每年至少一次的股東會是必須召開的,因此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規定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确保至少能順利召開定期會議。

3.實操策略

為使公司的決議事項能得到及時決議,确保公司的正常運行,建議章程中明确規定兩次定期股東會會議,一般可在年中和年底各一次,需注意要明确會議召開的具體時間和地點。

七、股東會的召開通知

1.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41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法律解析

《公司法》規定了十項必須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因此,公司運行過程中,通過股東會會議決議某些事項是必不可少的。召開股東會,必須提前通知全體股東。該通知一是有時間要求,二是必須通知到達股東(要求召開十五日前)。如果通知沒有到達,或到達時的日期少于十五日的,該股東會會議所形成的決議可能被法院撤銷。

3.實操策略

雖然該條隻規定可以另行規定通知時間,但除了時間,通知方式也極為重要。建議在章程中明确召開股東會會議通知的時間要求和通知方式。通知時間建議規定在會議召開十日(或七日)前,方式則可以規定書面、電子郵件、短信通知等各種方式,這樣的好處在于提高效率,另外如采用手機短信等通知方式也能有效解決在出現矛盾時某些股東故意“消失”而無法送達的情況。

八、股東表決權

1.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律解析

股東的各項權利根據股權比例确定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行使表決權是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重要途徑。通過調整表決權比例,可以成為某些小股東“控制”公司的重要途徑,這點對财務投資者尤為重要,即可以通過設置在某些事項上的一票否決權達到“控制”公司的目的。這條實際賦予公司章程兩項自由規定的權利:同股不同投票權和一票否決權。

3.實操策略

這條的使用要慎重,一般在股東需通過讓渡部分經營決策權以換取其他方面的利益時才能使用。在大股東引入财務投資者時,要注意一票否決權的規定。如果必須使用一票否決權的,建議在章程中盡量縮減股東會的職權,并将一票否決權的适用事項盡量減少,以防财務投資者以較少的股權完全控制公司。

九、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法律解析

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對公司的絕對控股權,即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該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必須經絕對多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才能通過,其他事項由章程自行規定絕對多數決或相對多數決(二分之一以上),該種多數決包括股權比例或人數比例,即章程可以規定其他事項按股權比例表決,也可規定按人數比例表決。這一點也是《公司法》第42條的延續。

3.實操策略

如果小股東要聯合制約大股東,可以在章程中增加需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事項;對某些特殊的投資者,可以規定按人數比例表決或對某些事項的一票否決權。這些都是法律賦予章程自主規定的。考慮到現在公司股東往往比較分散,包括有常年在外地甚至國外的,如果按常規的所有股東聚集到一起面對面開股東會,會存在諸多的不便。股東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如遠程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等方式及程序。

十、董事會組成

1.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産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法律解析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組成人員數量應在規定範圍,但也可以不設董事會,隻設一名執行董事。董事會的人員名單一般是由股東會推薦決定。至于董事會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産生,實踐中有股東會決定,也有董事會内部選舉。董事長的作用不可忽視,第一,董事長是當然的法定代表人人選(董事長或經理);第二,董事長是董事會的召集和主持人,也就是說,如果董事長不召集董事會,很多時候董事會開不了。

3.實操策略

對董事會人員數量我國習慣設單數,然後采用相對多數的方式通過相關決定。事實上,采用偶數董事數量設置董事會,然後對通過董事會決定的要求作出規定會使決定更具科學性、合理性。如前所述,董事長的身份也是控制公司的一大手段,也是股東的争奪點。因此,章程對董事長的産生必須明确規定,否則很可能導緻董事長無法選出,使公司陷入僵局。因為法律對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産生并無規定,這是完全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十一、董事會任期

1.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45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辭職導緻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2.法律解析

董事的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最長不能超過三年。注意是按屆算,而不是按每個董事個人的任職期限算。這點在董事的增補或改選時要特别注意,最好在增補或改選同時确定為換屆。原董事在沒有換人的情況下,應繼續履職,這是法定義務,但為了保障董事會的效率,公司還是要及時改選或增補。

3.實操策略

董事的任期不能超過三年。實踐中,由于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層面的決策機構,為确保公司經營策略的一緻性及穩定性,一般建議将董事會的任期定為三年。如有必要變更董事會制衡結構的,可由股東會采用增補的方式進行。注意原董事在沒有換人的情況下,應繼續履職,這是法定義務,章程并不能把這項義務免除或另作規定。

十二、董事會職權

1.法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46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職權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法律解析

公司治理架構中的職權層級設置為:股東會>董事會>經理。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的職權都有法定和意定之分,不同的是,董事會、經理的意定職權必須在章程中明确,即章程中無授權即視為無權力;股東會則不然,章程未授予董事會、經理的職權均可由股東會行使。因此,董事會職權的擴張屬于股東會對董事會的授權,體現股東會對董事會的信任;而對董事會職權的限制,則體現了股東對公司控制的慎重。從現代企業的發展趨勢來看,适當擴大董事會職權是大勢所趨,有助于提高企業經營決策的效率,也能體現、發揮董事會對公司發展的作用。

3.實操策略

公司股東(會)要從自己對董事會本身的控制(特别是大股東對董事會的控制)和決策效率角度來确定是否要對董事會授權、授權哪些事項。而作為中小股東,也要權衡對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控制孰優孰劣,進而确定是否擴大對董事會的授權。總之記住一個原則,要擴張董事會職權需通過章程明确規定,如無規定,即視為無授權,董事會隻能行使法律規定的10項職權。這也意味着,董事會的職權需要在章程中規定得更具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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