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女子徐某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14年的婚姻關系無效。徐某稱,她與丈夫是表兄妹關系,丈夫是上門女婿,然而在二人的兒子患病時,丈夫卻不予理會。
判決書顯示,徐某與被告包某系近親表兄妹關系。2007年底,雙方經人介紹後舉辦了傳統婚禮,包某按習俗約定與徐某家人共同生活。2008年3月10日,雙方在宕昌縣木耳鄉人民政府辦理了結婚登記。2008年12月16日,雙方生育女兒,2010年3月1日,又生育兒子,兩個孩子現随徐某及其父母親共同生活。
因兒子患有皮膚病,先後于2019年、2020年在醫療機構診治。2021年1月6日,徐某以包某對自己和家人實施家庭暴力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被法院駁回。
2021年8月4日,徐某以雙方婚姻無效為由向甘肅省宕昌縣人民法院再次起訴,該院立案受理後,因包某無法聯系,遂依法向其公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現公告期屆滿後包某仍未到庭參加訴訟。
徐某訴稱,包某自2018年農曆12月外出務工至今未歸,對孩子也不聞不問。因兒子患有皮膚病,長期在醫院醫治,徐某因給孩子治病負債累累,但包某對此不予理會。徐某請求法院
要求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無效,一子一女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承擔孩子撫養費至18周歲,生活期間的共同債務17萬元,由被告包某承擔8.5萬元。
△圖源網絡 圖文無關
宕昌縣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證據,原告徐某與被告包某系近親表兄妹,屬于三代以内旁系血親,符合民法典關于禁止結婚的情形。現原告以雙方系近親結婚為由要求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應依法判決确認雙方婚姻無效。因被告包某無法聯系,緻使不能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人和撫養費用的負擔,原告主張撫養子女并由被告承擔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雙方可待被告出現後另案起訴。原告主張由被告承擔共同債務17萬元的一半,但未提交存在借款的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一審确認原告徐某與被告包某婚姻無效;駁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潇湘晨報記者周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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