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了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8号),具體内容如下:
1、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2、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注釋》(财稅〔2016〕36号印發)執行。
我認為主要有三點需要理解清楚:
1、并非所有收派服務均免征增值稅,隻有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才免征增值稅
2、免稅期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如下:
《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注釋》(财稅〔2016〕36号印發):
收派服務,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諾的時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
收件服務,是指從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運送到服務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業務活動。
分揀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對函件和包裹進行歸類、分發的業務活動。
派送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從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達同城的收件人的業務活動。
會計分錄 :
一、執行企業準則的一般納稅人企業
1、銷售或服務發生時: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或應收票據)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月末确認減免增值稅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
貸:其他收益
二、執行小企業準則的一般納稅人企業
1、銷售或服務發生時: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或應收票據)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月末确認減免增值稅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
貸:營業外收入
案例1:甲公司為按月納稅的一般納稅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22年5月取得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含稅收入106萬元。
甲公司不含稅收入:106÷(1 6%)=100萬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 :100*6%=6萬元
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6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 6萬元
貸:其他收益 6萬元(如執行小企業科目為營業外收入)
案例2:B公司為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2022年4月,5月,6月每月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含稅收入10.3萬元。
B公司每月不含稅收入10.3÷(1 3%)=10萬元
每月增值稅稅額10*3%=0.3萬元
會計處理如下:
1、2022年4月份
借:銀行存款 10.3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0.3萬元
2、2022年5月份
借:銀行存款 10.3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0.3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0.3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 0.3萬元
3、2022年6月(略,和5月相同)
政策依據
《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财會〔2016〕22号)(十)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确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将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即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其他收益”科目;啟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免稅部分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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