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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怎麼抵稅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30 13:09:49

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怎麼抵稅(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1

學習目錄:

1、壞賬準備的概念

2、壞賬準備計提方法

3、會計核算賬務處理

4、稅收處理

5、審計的認定方法

1、壞賬準備的概念

壞賬準備是一種會計估計,是基于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對企業的應收款項,預計将來有一部分金額無法收回的一種估計,并非企業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

區别:壞賬損失是指已經有确鑿證據表明确實無法收回。比如說債務人死亡或者債務人破産,那麼這部分款項确實無法收回了,所以就确認為“壞賬損失”。

2、計提方法

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有四種: “餘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銷貨百分比法”和“個别認定法”。

(一)餘額百分比法

這是按照期末應收賬款餘額的一定百分比估計壞賬損失的方法。壞賬百分比由企業根據以往的資料或經驗自行确定。在餘額百分比法下,企業應在每個會計期末根據本期末應收賬款的餘額和相應的壞賬率估計出期末壞賬準備賬戶應有的餘額,它與調整前壞賬準備賬戶已有的餘額的差額,就是當期應提的壞賬準備金額。

采用餘額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的計算公式如下:

1.首次計提壞賬準備的計算公式:

當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期末應收賬款餘額×壞賬準備計提百分比

2.以後計提壞賬準備的計算公式:

當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當期按應收賬款計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 (或-)壞賬準備賬戶借方餘額(或貸方餘額)

(二)賬齡分析法

這是根據應收賬款賬齡的長短來估計壞賬損失的方法。通常而言,應收賬款的賬齡越長,發生壞賬的可能性越大。為此,将企業的應收賬款按賬齡長短進行分組,分别确定不同的計提百分比估算壞賬損失,使壞賬損失的計算結果更符合客觀情況。

采用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準備的計算公式如下:

1. 首次計提壞賬準備的計算公式:

當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 ∑(期末各賬齡組應收賬款餘額×各賬齡組壞賬準備計提百分比)

2. 以後計提壞賬準備的計算公式:

當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當期按應收賬款計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 (或-)壞賬準備賬戶借方餘額(或貸方餘額)

(三)銷貨百分比法

這是根據企業銷售總額的一定百分比估計壞賬損失的方法。百分比按本企業以往實際發生的壞賬與銷售總額的關系結合生産經營與銷售政策變動情況測定。在實際工作中,企業也可以按賒銷百分比估計壞賬損失。

采用銷貨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本期銷售總額(或賒銷額)× 壞賬準備計提比例

可以看出,采用銷貨百分比法,在決定各年度應提的壞賬準備金額時,并不需要考慮壞賬準備賬戶上已有的餘額。從利潤表的觀點看,由于這種方法主要是根據當期利潤表上的銷貨收入數字來估計當期的壞賬損失,因此壞賬費用與銷貨收入能較好地配合,比較符合配比概念。但是由于計提壞賬時沒有考慮到壞賬準備賬戶以往原有的餘額,如果以往年度出現壞賬損失估計錯誤的情況就不能自動更正,資産負債表上的應收賬款淨額也就不一定能正确的反映其變現價值。因此,采用銷貨百分比法還應該定期地評估壞賬準備是否适當,及時做出調整,以便能更加合理地反映企業的财務狀況。

(四)個别認定法

這是針對每項應收款項的實際情況分别估計壞賬損失的方法。

3、會計核算賬務處理

壞賬準備是做為應收款項的備抵科目,采用備抵法核算。備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計壞賬損失,提取壞賬準備并轉作當期費用。實際發生壞賬時,直接沖減已計提壞賬準備,同時轉銷相應的應收賬款餘額的一種處理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對壞賬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做了如下規定:

(一)資産負債表日,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

借:資産減值損失

貸:壞賬準備

本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大于其賬面餘額的,應按其差額計提;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小于其賬面餘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對于确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作為壞賬,轉銷應收款項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

(三)已确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後又收回的,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

借: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

貸:壞賬準備;

同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

對于已确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後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

借:銀行存款

貸:壞賬準備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壞賬準備。

具體對哪些應收款項科目計提壞賬,需要依據企業的會計政策。

4、稅收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号)規定:“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産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因此,未經核準的資産減值準備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因壞賬準備是一種會計估計,并非實際發生的損失,所以無論是企業當期計提或者轉回的壞賬準備均不允許在當期所得稅前扣除,在企業彙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需要将計入當期資産減值損失的壞賬準備金額予以調增。

确實發生壞賬損失時可以依據下列規定辦理所得稅前扣除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第五條 企業發生的資産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确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産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産、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争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5、審計的認定方法

1、判斷企業選擇的壞賬準備計提方法及比例的合理性

主要依據同行業對比及行業慣例,結合當前市場經濟情況及企業對業務往來款項的控制機制完善程度,還有企業對選擇目标客戶的誠信度的要求,來判斷企業選擇的壞賬準備計提方法及比例的合理性

2、測算企業計提金額的準确性以及核算的正确性

在應收款項金額确定的基礎上,依據确定的壞賬準備計提方法及比例,對企業的應收款項的壞賬準備進行重新測算;抽取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憑證檢查核算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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