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都會經曆與自己親人的生離死别,畢竟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家中老人去世後,年輕人要擔起家裡重擔,将老人的後事處理妥當。然而,上海曾發生過一件讓人震驚的事情,一位男子請了喪假回家,等再回到公司後竟發現,公司老總根本就沒同意他的喪假請求,結果該男子因曠工被公司辭退了。公司這麼做合理嗎?職員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事情是這樣的,在2020年1月份初,馬上就要過春節了,在上海打拼的某物業公司員工小陸加班加點,想着在年末給自己的工作劃一個圓滿的句号。就在他期盼着春節到來的時候,家中突然傳來噩耗,自己的老父親突發惡疾,已經被醫院下達了病危通知書。他的心立馬揪成一團,收拾了行李就準備回老家安徽。
1月6日——也就是他收到短信的第二天,小陸就向直屬上司以及他所在小區的物業經理遞了請假條,申請從1月6日-1月13日請假,上司和經理很通人情,馬上就批了下來,但同時上司也提醒,公司的規則要求假期三天之外要和老闆報備。于是小陸就重新寫了一份請假條,并通過上司轉交給老總。由于上司忘記了此事,請假條一直都沒遞到老總那裡。直到第二天的時候,老總才看到假條,并駁回了小陸的申請。然而此時,小陸已經在回家的路上了。
等到他回到家,看完病榻上的老父親,上司給他打電話說明了請假未通過的事,讓他趕快回來上班。父親得知他工作的事情後,催他趕緊回去,等過年放假再回來也不遲。小陸隻好訂了回去的火車票,依依不舍地告别了重病纏身的父親。
然而,就在他坐車的中途,收到了母親的短信,父親已經去世了。直到他父親臨走前的最後一刻,自己卻沒能在他身邊,這讓小陸備受打擊。他強忍着悲痛,給上司打了電話,請求回家辦理喪葬。上司安慰了他一番,讓他不要擔心單位裡的事情,趕快處理家事。
小陸中途下了車,又經過多次轉站回了家。由于他們家鄉裡有舊俗,老人過世之後不能立刻下葬,所以小陸就在家裡多呆了幾天。直到1月14日,他處理完家裡的瑣事後,回到了上海,并在次日回公司返工。結果,辦公桌上的解約合同讓他徹底寒了心。
公司聲稱,他此前遞交的請假條沒有被老總批準,因此假期申請是無效的。從1月6日-1月14日,他連續曠工8天,早已超過了公司限定的三天期限,因此最後公司決定将他辭退。小陸當天就找到了老總,詳細說明他回家的經過。他希望公司可以體諒自己,因為畢竟他的至親去世,無論如何請假都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老總并沒有理解他的苦衷,認為他嚴重違反了公司章程,沒辦法通融。從這個決定我們也可以看出,他們公司的老總是什麼樣的素質。恐怕這位老總心裡還在想:你隻不過是父親去世了,我的公司可是損失慘重。反正最後在當月月末,小陸就被逐出公司了。
他父親去世本來就已經令他很難過了,現在公司也不近人情,讓他丢了工作。小陸非常不甘心,認為公司解雇他是違法的,于是找到了當地一家仲裁機構,遞交了仲裁申請,希望該公司賠償自己違約金10萬元。那麼,小陸可以如願拿到賠償嗎?
首先,我們先從本案的具體細節來看看,小陸是否真的違反了公司規定。一開始他申請7天的假期,時間是從1月6日-1月13日。這個申請沒有通過,但并不是由于小陸,而是由于他上司的疏忽造成的。因此,小陸1月6日沒有來上班不能算是曠工,他不來上班的原因是上司給了他請假批準的錯覺。刨除掉1月6日,從1月7日開始計算,小陸直到1月15日才回來上班,共缺勤8天。
另外,根據我國《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雖然此通知名義上有“國營企業”的限定,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私企也要遵照這個規定,因為《勞動法》中隻規定了職工喪假期間需要發工資(也就是側面說明,單位必須規定喪假日),但是沒有明确說明私企的喪假日到底是多少天,所以暫時參照國營企業的标準。并且,這個通知還有關于路程假的規定。在本案中,小陸在上海打工,但他的家在安徽,所以可以給予1-2天的路程假。
結合上述法條,這8天的時間還要再刨除掉法定喪假和固定休息日。小陸平常工作為做二休一,在1月7日-1月15日期間,1月7日、1月10日、1月13日為他的固定休息日,所以其法定喪假分别是8号、9号、11号。直到1月12日開始,他才真正進入曠工時期,其曠工的具體日期分别是1月12日、1月14日。這兩天也可以算作是他的“路程假”。即便沒有這個路程假,他隻曠工兩天,也并未達到公司章程中曠工三天的程度。
因此,小陸沒有違反公司章程,公司強行将他辭退的做法違反了兩方簽訂的合同,公司需要賠償他違約金,最後仲裁機構要求公司賠償七萬元。此決定遭到了公司的反對,他們又去法院上訴,要求撤回仲裁決定,但是最後被法院駁回了申請。
雖然這起案件以小陸的勝訴為結局,但是他經過此事,恐怕心中也打上了一道沉重的陰影。在他經曆了父親的死亡時,沒有得到同事的關愛,也沒有得到單位的諒解,反而老闆還給他額外增添了傷害。我們身處于一個社會,縱使要服從諸多規則和制度,但是這些規則、制度之下也有人心。如果不顧别人的感受,隻考慮自己的利益得失,那麼終究會喪失掉人心,成為集體之外的人。本案中老闆的做法冷血無情,實在是企業老闆的反面教材。
來源:今日頭條王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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