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複廢棄礦山?江西是礦業大省,礦産資源豐富,礦業及其延伸産業利潤總額占全省規模以上工業利潤總額約三分之一,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生态修複廢棄礦山?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江西是礦業大省,礦産資源豐富,礦業及其延伸産業利潤總額占全省規模以上工業利潤總額約三分之一。
然而,由于過去長期“重利益、輕生态”,導緻礦産資源開采失度,引發地質災害、水土流失等系列危及周邊群衆生産生活的生态環境問題,留下了巨大的“生态包袱”。廢棄礦山修複滞後、礦山生态環境破壞問題,也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在此背景下,江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江西省礦山生态修複與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據悉,這是全國首部專門規範礦山生态修複與利用管理的省級地方性法規,為引領和全面推動美麗江西建設、保護礦山生态環境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壓實修複主體責任
“石灰粉運輸皮帶未封閉作業、車間四壁堆積厚厚灰塵、物料裝卸車間粉塵随意排放……”時至今日,江西俊宜礦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曾慶鵬仍清晰地記得,2021年4月公司礦區被中央環保督察組點名指出存在“綠色不足”“灰色明顯”等生态環境污染問題。
收到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的通知,該礦業公司立行立改,目前已對原未封閉的上料皮帶全部進行了封閉處理,并完善窯尾除塵管網系統,對車輛沖洗平台進行升級改造。如今,整改後的礦區生态環境面貌煥然一新。
“推進礦山生态修複,首先要明确礦山生态修複的責任主體。”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楊潤華介紹說,《條例》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明确由采礦權人承擔礦山生态修複責任,其礦山生态修複責任不因采礦權終止而免除;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的,非法開采行為人除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生态修複責任。
“《條例》規定了非法開采行為人的生态修複義務。”楊潤華認為,過去,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的,僅僅對非法開采礦産資源進行相關處罰,對其造成的生态環境破壞沒有明确規定,導緻遺留了不少“生态包袱”。
據介紹,針對曆史遺留礦山(指由于曆史原因無法确定修複責任人或者責任人滅失的礦山、政策性關閉時确定由政府修複的礦山),《條例》按照财權事權相統一的原則,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修複責任并組織實施,明确縣級人民政府将承擔的曆史礦山修複經費列入本級财政預算,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應财政投入機制。
此外,為減輕後續礦山生态修複壓力,維護礦山企業合法權益,《條例》從源頭着手,要求政府和礦山企業共同執行國家有關綠色礦山規定,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同時規定,新建礦山應當按照綠色礦山規定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明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納入采礦權出讓公告。
生态修複貫穿全程
盛夏時節,站在高處放眼望去,隻見此前陡峭的岩壁已被整理成階梯狀;山坳土地裡試種的玉米綠意蔥茏,長勢喜人,在陽光的照射下迸發出勃勃生機……這是《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在萍鄉市湘東區廢棄礦山生态修複綜合治理項目(冬瓜槽一期)現場看到的一幕。
據該項目代建管理單位負責人介紹,在廢棄礦山生态修複過程中,施工單位嚴格按照礦山生态修複設計方案,采取多級台階削坡、整平坡面、邊坡挂網噴播、平台覆土種植等措施,修複治理取得了明顯成效。
在該負責人看來,此次《條例》的出台,推動礦山生态修複工作邁向制度化、法治化、規範化軌道,為科學推進礦山生态修複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撐。
《條例》規定,在礦山建設前,要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恢複治理與土地複墾方案等報有關部門審批。在采礦過程中,要按照規定計提和使用礦山生态修複基金,對不會受到後續礦山開采活動破壞或者影響的已開采區域,及時進行修複。在礦山停辦、關閉前,要完成礦山生态修複,并經縣級主管部門驗收。修複驗收合格後,修複責任人或項目承擔單位要承擔為期三年的管護責任。
《條例》明确,礦山生态修複貫穿礦産資源開采全過程,政府及部門的監管也應覆蓋礦山生态修複全過程。
為保障制度執行到位,《條例》進一步明确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規定政府要建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督促推進礦山生态修複與利用工作;明确自然資源、生态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在礦山生态環境保護中的具體監管職責;要求主管部門加強對礦山生态修複基金計提、使用情況和礦山生态修複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做好日常巡查與情況報告工作。
“要讓破壞生态環境付出相應代價。”江西省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董曉健說,《條例》規定,要嚴格責任追究,完善公益訴訟機制,對未依法履行礦山生态修複責任等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
地處蘆溪縣源南鄉石塘村的思古塘礦區,原本是一座“沉睡”數十年的廢棄礦山。
2015年,源南鄉因地制宜制定了生态修複方案,采取政府和民間資本相結合的方式,引進果業公司前來投資種植臍橙,對這片廢棄礦區進行生态複綠。
短短幾年間,當年“千瘡百孔”的礦山已經披上一片“綠衣”,搖身一變成為年産量超過150萬斤臍橙的“花果山”“緻富山”。
這樣的理念,在《條例》中也得到了進一步延伸。為彌補曆史遺留礦山生态修複财政資金投入不足,吸引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條例》提出了“讓保護修複生态環境獲得合理回報”的政策機制:
——允許社會投資者獲得修複後的土地等相關自然資源資産使用權或者特許經營權發展适宜産業;
——允許社會投資者從修複後産生的補充耕地指标、騰退的建設用地等生态修複産品收益中獲投資回報;
——支持社會投資者對修複形成的具有碳彙能力且符合相關要求的生态系統,申請核證碳彙增量并進行交易;
——對社會資本與政府合作的礦山生态修複項目有穩定經營性收入,可以通過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社會投資獲得合理回報。
為做好礦山生态修複後續資源開發利用和産業發展的“後半篇文章”,統籌好生态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條例》明确了礦山生态修複後綜合利用的方向以及相關的用地政策、金融政策。
“礦山生态修複不僅僅是生态保護問題。”董曉健表示,《條例》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土石料綜合利用、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綠色金融扶持等政策經驗上升為法規制度,助力礦山生态修複與文化、旅遊、體育、康養等産業融合發展,推動曆史遺留礦山“生态包袱”向地方發展資源的有效轉化與科學利用,讓廢棄礦山變“綠水青山”,在此基礎上再造“金山銀山”。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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