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險到期可以最多推遲60天交費,在商業保險中,叫交費寬限期,保險法規定:商業險的寬限期是30或60天。
超過寬限期未交費會怎樣?
下面是關于寬限期,《保險法》36條規定: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在實務中,通常是以60天為交費寬限期。在寬限期内,如果出險,可以正常理賠,但理賠金額需要減掉當期未交保費。超過寬限期未交費,按規定會有如下兩種情況:
1、保單效力中止,是中止不是終止哦,中間的中。效力中止,出險不能理賠。但保險合同并未終止。
2、減額交清,意思就是過了寬限期,保險公司會用保單本身的現金價值來核算對應多少保額。直接進行減額交清。這種情況,保單正常有效,但保額降低了。
至于個人保單寬限期後未交費是什麼情況,保單合同基礎條款中會進行約定。
保單效力中止,想要恢複正常要怎麼做呢?
來看看《保險法》37條規定:
《保險法》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複。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說的什麼呢?保單中止後的兩年中,如果想要恢複保單效力,可以申請複效,如果兩年内沒申請複效,保單可能直接失效,失效的保單,隻能退現金價格。
保單複效有沒有什麼要求?
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的第八條進行了規定:
第八條 保險合同效力依照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複效力申請并同意補交保險費的,除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在中止期間顯著增加外,保險人拒絕恢複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在收到恢複效力申請後,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絕的,應認定為同意恢複效力。
保險合同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之日恢複效力。保險人要求投保人補交相應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總結起來有三點:
1、 注意可以複效的時間,是寬限期後兩年
2、 申請複效時需要重新核保。
3、 複效時除了需要補繳保費,還有相應的利息。
兩年内未複效會怎麼樣?
如果過了2年投保人未申請複效,保單會自動失效,保險合同終止,投保人隻能選擇退保,而且隻能退現金價值。
以上是過了交費期不同時長未交費相關的法律規定。各家保險公司都必須在這些規定下合規操作。
總結一下:實務中保單交費寬限期通常是60天,如果過了60天沒有交費,合同可能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的保單在兩年内可以申請複效,讓保單恢複效力,如果兩年内沒有複效,保單可能 失效。合同效力終止。保費會有損失。
特别提醒:由于保單複效需要重新核保,存在複效不成功的風險,所以,身體已經出現一些小問題或者已經有基礎病的人群,保障型保單千萬記得交費,不要進入中止期。身體健康人群也一樣,保障型險種盡量不要出現保單中止的情況。如果不得以出現了,有能力複效時一定記得第一時間去辦理, 畢竟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個先來,趕在風險來臨前讓保單有效,是我們必須重視的事情,是對自己及家人負責任的一種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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