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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電梯墜亡物業有責任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18 16:29:51

小孩電梯墜亡物業有責任嗎?衆所周知,物業公司對業主負有相對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如果外來訪客在小區内受到人身損害,物業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河南省内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被告某物業公司被判承擔1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擔責90%,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小孩電梯墜亡物業有責任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小孩電梯墜亡物業有責任嗎(外來兒童小區内爬窗墜亡)1

小孩電梯墜亡物業有責任嗎

衆所周知,物業公司對業主負有相對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如果外來訪客在小區内受到人身損害,物業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河南省内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被告某物業公司被判承擔1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擔責90%。

案件經過

2020年8月19日,原告4歲的兒子付某趁家人不備,獨自一人騎童車到離家兩公裡的親戚家做客,在進入親戚家小區樓棟後從6樓樓道窗戶墜落,後因顱内損傷死亡。原告認為,付某進入涉案小區時,物業工作人員沒有履行盤查、登記、測體溫的職責,也未履行管理救助義務;被告物業公司應對該小區樓層的窗戶進行管理,但卻未設置明顯的警示标志,其行為構成了侵權,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遂一紙訴狀将某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原告兒子付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95643.7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建築已經竣工驗收備案,消防驗收合格,國家行政主管機關對涉案建築已頒發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和竣工驗收備案證書。2013 年8月13日,内鄉縣房地産管理局商品房預售科為該小區4号樓頒發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從事發小區監控視頻上看,付某在進入小區時,小區物業員工吳某曾對其進行簡單問話,因誤認為是本小區的孩子便沒有過多盤問。付某進入4号樓電梯後,在電梯裡來回進出幾次,并有跺腳哭叫的畫面存在,随後從樓上墜地身亡。從現場勘查的圖片上看,受害者付某墜落的窗台高度約98厘米,該窗戶窗扇開合度有限制螺釘,窗扇能開啟18厘米。該窗戶窗扇玻璃上貼有紅黃白三色警示标志,“溫馨提示,高空危險,嚴禁攀爬,嚴禁高空抛物,違者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國家行政主管機關對涉案建築頒發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和竣工驗收備案證書,是涉案建築是否符合标準的結論性證據,應予以采納。原告之子付某在他人小區内墜樓身亡,作為孩子監護人的父母,放任4歲孩子獨自騎童車到離家兩公裡的親戚家做客,明顯未盡到監護義務,對孩子墜樓身亡的後果應當承擔絕大部分責任。物業服務是收費服務,應對整個小區的安全負責,不能因業主與外來人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等級的安全注意義務,甚至在履行安全注意義務時的标準要比善良人安全注意義務标準高。該小區的物業服務協議中明确載明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定時巡邏,被告某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在上班期間發現4歲幼童脫離監管時,應承擔起臨時監護人的義務,确保孩子在得到可靠監護前不出意外。值班門衛雖進行了詢問,但僅憑猜測就認定其系居住在本小區的孩子,讓其獨自一人進入小區并對其進入小區後的活動不再進行任何關注;付某獨自一人多次進出4号樓電梯并大聲哭鬧,該物業值班人員通過電梯監控可發現孩子的異常情況卻未能及時發現,最終付某從6樓窗台處墜亡,對該損害後果該物業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承擔90%的責任,被告某物業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

被告某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轉自:人民法院報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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