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實習和試用期是一回事兒嗎?對于實習期、見習期、試用期的區别許多就業者并不是十分了解,尤其是即将畢業的學生,剛踏上社會容易會被這三期弄迷糊,甚至有人認為他們沒什麼不一樣,是同一個意思然而,這三期各自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同的隻有了解這三者間的區别,才能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畢業實習和試用期是一回事兒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對于實習期、見習期、試用期的區别許多就業者并不是十分了解,尤其是即将畢業的學生,剛踏上社會容易會被這三期弄迷糊,甚至有人認為他們沒什麼不一樣,是同一個意思。然而,這三期各自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同的。隻有了解這三者間的區别,才能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實習期
原勞動部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而實習期就是根據該規定衍伸出的一個概念,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系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适用這條規定,需要滿足以下三個要件:
第一,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從事的工作。其中的業餘時間屬于積極構成要件。若學生并非利用業餘時間而是以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參與用人單位的正常經營管理中去,則不符合該規定的要求,那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因為在校學生年滿十六周歲後就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主體要件,在沒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亦不符合《意見》第12條規定的情形下,那在校學生就可以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
第二,未建立勞動關系,屬于消極構成要件。這意味着其包含了兩層含義,用人單位與在校學生既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亦不存在合同勞動關系。換而言之,隻有在未滿足前述兩項的前提下,才可能認定在校生系勤工助學,雙方訂立的是實習協議,所約定的是實習期,或者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雙方是否構成勞務關系以及其他法律關系。這就是說,法律法規并不禁止在校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亦不禁止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第三,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系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屬于意思表示要件。這就意味着在認定在校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需要審查在校生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在校生的意思表示。用另一句話來說是指在校生以學習知識為主要目的而與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可以視為勤工助學。若有證據證明在校生與用人單位就訂立勞動合同已達成合意,則不能視為勤工助學,而應當探究其真實意思表示結合現有證據來認定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要認定在校生系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而訂立實習期的,需要同時滿足上述三個要件。若有一個要件不足滿,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勞務關系或者勞動關系,需根據實際情況來定。因此關于實習期,有以下幾個事項需要注意以及明确:
1.法律沒有明确規定實習期的長短,雙方可以根據情況以及實際需要自行協商。
2.實習期不屬于勞動關系。企業不會為實習生繳納社保與公積金,不用履行最低工資标準要求。
3.實習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以實習補貼的形式發放工資。
4.福利和加班費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實習生的貢獻,适當給與。
5.拿到畢業證後,不能再用實習生的身份繼續工作,需要簽訂新的就業合同。
二、試用期
試用期:又可稱适應期或考察期,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受勞動法保護。“試用期”不是“廉價期”,更不是“白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内的,可以說是一種雙向選擇。
1.試用期屬于法律強制規定,訂立試用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通常意義的試工亦屬于試用期的範疇,試工受到傷害的,可以認定工傷。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勞動合同隻約定試用期的,視為沒有試用期,試用期不存在。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三、見習期
就業創業見習是當地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為了鼓勵就業創業青年成長而建立的一項舉措,對未登記就業、失業的青年進行在崗培訓、在崗教育,從而激發青年的就業動力創業能力從而促進社會發展。就業創業見習的具體含義是指政府為提升青年就業或創業能力,組織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見習基地的特定崗位進行實踐鍛煉的一項就業或創業準備活動。見習類型分為就業見習和創業見習。見習期限一般為1-6個月。見習期内,見習學員與見習基地不建立勞動關系。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适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根據法條由于在見習期,政府給予崗位補貼,勞動者在離職時不再适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由于每個城市的規定和政策皆有不同,以下我以上海的政策為例進行介紹。
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業創業見習工作的通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青年,可向區就業促進中心申請參加就業見習:
1.年齡在16-35歲,具有本市戶籍的失業或未登記就業的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
2.參加本市就業見習計劃的本市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所屬全日制畢業學年學生(以下簡稱“見習學校學生”);
3.本市高等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應屆離校未就業非上海戶籍全日制畢業生(以下簡稱“非上海戶籍離校未就業畢業生”)。
4.每名學員每月的見習學員生活費補貼标準為當年本市城鎮職工月最低工資标準的80%,補貼通過指定銀行發放到見習學員本人賬戶,主要用于補貼見習學員見習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寫到這裡,希望就業創業的在校生們、大學生們,或許想知道每個當地政府的見習期如何申請吧?具體的政策規定,可以撥打12333咨詢熱線,或者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尋求幫助,也可以找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就業見習基地進行申請。
以上。 如果不是的話,那就要留心注意了!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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