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為加強混凝土質量控制,促進混凝土技術進步,确保混凝土工程質量,制定本标準。
1.0.2 本标準适用于建設工程的普通混凝土質量控制。
1.0.3 混凝土質量控制除應符合本标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标準的規定。
2 原材料質量控制2.1 水 泥2.1.1 水泥品種與強度等級的選用應根據設計、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處環境确定。對于一般建築結構及預制構件的普通混凝土,宜采用通用矽酸鹽水泥;高強混凝土和有抗凍要求的混凝土宜采用矽酸鹽水泥或普通矽酸鹽水泥;有預防混凝土堿-骨料反應要求的混凝土工程宜采用堿含量低于0.6%的水泥;大體積混凝土宜采用中、低熱矽酸鹽水泥或低熱礦渣矽酸鹽水泥。水泥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通用矽酸鹽水泥》GB 175和《中熱矽酸鹽水泥 低熱矽酸鹽水泥 低熱礦渣矽酸鹽水泥》GB 200的有關規定。
2.1.2 水泥質量主要控制項目應包括凝結時間、安定性、膠砂強度、氧化鎂和氯離子含量,堿含量低于0.6%的水泥主要控制項目還應包括堿含量,中、低熱矽酸鹽水泥或低熱礦渣矽酸鹽水泥主要控制項目還應包括水化熱。
2.1.3 水泥的應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采用新型幹法窯生産的水泥。 2 應注明水泥中的混合材品種和摻加量。 3 用于生産混凝土的水泥溫度不宜高于60℃。
2.2 粗骨料2.2.1 粗骨料應符合現行行業标準《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标準》JGJ 52的規定。
2.2.2 粗骨料質量主要控制項目應包括顆粒級配、針片狀顆粒含量、含泥量、泥塊含量、壓碎值指标和堅固性,用于高強混凝土的粗骨料主要控制項目還應包括岩石抗壓強度。
2.2.3 粗骨料在應用方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混凝土粗骨料宜采用連續級配。 2 對于混凝土結構,粗骨料最大公稱粒徑不得大于構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大于鋼筋最小淨間距的3/4;對混凝土實心闆,骨料的最大公稱粒徑不宜大于闆厚的1/3,且不得大于40mm;對于大體積混凝土,粗骨料最大公稱粒徑不宜小于31.5mm。 3 對于有抗滲、抗凍、抗腐蝕、耐磨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粗骨料中的含泥量和泥塊含量分别不應大于1.0%和0.5%;堅固性檢驗的質量損失不應大于8%。 4 對于高強混凝土,粗骨料的岩石抗壓強度應至少比混凝土設計強度高30%;最大公稱粒徑不宜大于25mm,針狀狀顆粒含量不宜大于5%且不應大于8%;含泥量和泥塊含量分别不應大于0.5%和0.2%。 5 對粗骨料或用于制作粗骨料的岩石,應進行堿活性檢驗,包括堿-矽酸反應活性檢驗和堿-碳酸鹽反應活性檢驗;對于有預防混凝土堿-骨料反應要求的混凝土工程,不宜采用有堿活性的粗骨料。
2.3 細骨料2.3.1 細骨料應符合現行行業标準《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标準》JGJ 52的規定;混凝土用海砂應符合現行行業标準《海砂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範》JGJ 206的有關規定。
2.3.2 細骨料質量主要控制項目應包括顆粒級配、細度模數、含泥量、泥塊含量、堅固性、氯離子含量和有害物質含量;海砂主要控制項目除應包括上述指标外尚應包括貝殼含量;人工砂主要控制項目除應包括上述指标外尚應包括石粉含量和壓碎值指标,人工砂主要控制項目可不包括氯離子含量和有害物質含量。
2.3.3 細骨料的應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泵送混凝土宜采用中砂,且300μm篩孔的顆粒通過量不宜少于15%。 2 對于有抗滲、抗凍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砂中的含泥量和泥塊含量分别不應大于3.0%和1.0%;堅固性檢驗的質量損失不應大于8%。 3 對于高強混凝土,砂的細度模數宜控制在2.6-3.0範圍之内,含泥量和泥塊含量分别不應大于2.0%和0.5%。 4 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凝土用砂的氯離子含量分别不應大于0.06%和0.02%。 5 混凝土用海砂應經過淨化處理。 6 混凝土用海砂氯離子含量不應大于0.03%,貝殼含量應符合表2.3.3-1的規定。海砂不得用于預應力混凝土。
表2.3.3-1混凝土用海砂的貝殼含量(按質量計,%)
混凝土強度等級 |
≥C60 |
C55~C40 |
C35~C30 |
C25~C15 |
貝殼含量 |
≤3 |
≤5 |
≤8 |
≤10 |
7 人工砂中的石粉含量應符合表2.3.3-2的規定。 表2.3.3-2人工砂中石粉含量(%)
混凝土強度等級 |
≥C60 |
C55~C30 |
≤C25 | |
石粉含量 |
MB<1.4 |
≤5.0 |
≤7.0 |
≤10.0 |
MB≥1.4 |
≤2.0 |
≤3.0 |
≤5.0 |
8 不宜單獨采用特細砂作為細骨料配制混凝土。 9 河砂和海砂應進行堿-矽酸反應活性檢驗;人工砂應進行堿-矽酸反應活性檢驗和堿-碳酸鹽反應活性檢驗;對于有預防混凝土堿-骨料反應要求的工程,不宜采用有堿活性的砂。
2.4 礦物摻合料2.4.1 用于混凝土中的礦物摻合料可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爐礦渣粉、矽灰、沸石粉、鋼渣粉、磷渣粉;可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礦物摻合料按一定比例混合使用。粉煤灰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有關規定,粒化高爐礦渣粉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GB/T 18046的有關規定,鋼渣粉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鋼渣粉》GB/T 20491的有關規定,其他礦物摻合料應符合相關現行國家标準的規定并滿足混凝土性能要求;礦物摻合料的放射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築材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關規定。
2.4.2 粉煤灰的主要控制項目應包括細度、需水量比、燒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C類粉煤灰的主要控制項目還應包括遊離氧化鈣含量和安定性;粒化高爐礦渣粉的主要控制項目應包括比表面積、活性指數和流動度比;鋼渣粉的主要控制項目應包括比表面積、活性指數、流動度比、遊離氧化鈣含量、三氧化硫含量、氧化鎂含量和安定性;磷渣粉的主要控制項目應包括細度、活性指數、流動度比、五氧化二磷含量和安定性;矽灰的主要控制項目應包括比表面積和二氧化矽含量。礦物摻合料的主要控制項目還應包括放射性。
2.4.3 礦物摻合料的應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摻用礦物摻合料的混凝土,宜采用矽酸鹽水泥和普通矽酸鹽水泥。 2 在混凝土中摻用礦物摻合料時,礦物摻合料的種類和摻量應經試驗确定。 3 礦物摻合料宜與高效減水劑同時使用。 4 對于高強混凝土或有抗滲、抗凍、抗腐蝕、耐磨等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不宜采用低于Ⅱ級的粉煤灰。 5 對于高強混凝土和有耐腐蝕要求的混凝土,當需要采用矽灰時,不宜采用二氧化矽含量小于90%的矽灰。
2.5 外加劑2.5.1 外加劑應符合國家現行标準《混凝土外加劑》GB 8076、《混凝土防凍劑》JC 475和《混凝土膨脹劑》GB 23439的有關規定。
2.5.2 外加劑質量主要控制項目應包括摻外加劑混凝土性能和外加劑勻質性兩方面,混凝土性能方面的主要控制項目應包括減水率、凝結時間差和抗壓強度比,外加劑勻質性方面的主要控制項目應包括pH值、氯離子含量和堿含量;引氣劑和引氣減水劑主要控制項目還應包括含氣量;防凍劑主要控制項目還應包括含氣量和50次凍融強度損失率比;膨脹劑主要控制項目還應包括凝結時間、限制膨脹率和抗壓強度。
2.5.3 外加劑的應用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範》GB 50119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混凝土中摻用外加劑時,外加劑應與水泥具有良好的适應性,其種類和摻量應經試驗确定。 2 高強混凝土宜采用高性能減水劑;有抗凍要求的混凝土宜采用引氣劑或引氣減水劑;大體積混凝土宜采用緩凝劑或緩凝減水劑;混凝土冬期施工可采用防凍劑。 3 外加劑中的氯離子含量和堿含量應滿足混凝土設計要求。 4 宜采用液态外加劑。
2.6 水2.6.1 混凝土用水應符合現行行業标準《混凝土用水标準》JGJ 63的有關規定。
2.6.2 混凝土用水主要控制項目應包括pH值、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硫酸根離子含量、氯離子含量、水泥凝結時間差和水泥膠砂強度比;當混凝土骨料為堿活性時,主要控制項目還應包括堿含量。
2.6.3 混凝土用水的應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未經處理的海水嚴禁用于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凝土。 2 當骨料具有堿活性時,混凝土用水不得采用混凝土企業生産設備洗涮水。
3 混凝土性能要求3.1 拌合物性能3.1.1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應滿足設計和施工要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标準》 GB/T 50080的有關規定;坍落度經時損失試驗方法應符合本标準附錄A的規定。
3.1.2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可采用坍落度、維勃稠度或擴展度表示。坍落度檢驗适用于坍落度不小于10mm的混凝土拌合物,維勃稠度檢驗适用于維勃稠度5s~30s的混凝土拌合物,擴展度适用于泵送高強混凝土和自密實混凝土。坍落度、維勃稠度和擴展度的等級劃分及其稠度允許偏差應分别符合表3.1.2-1、表3.1.2-2、表3.1.2-3和表3.1.2-4的規定。
表3.1.2-1 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等級劃分
等級 |
坍落度(mm) |
S1 |
10~40 |
S2 |
50~90 |
S3 |
100~150 |
S4 |
160~210 |
S5 |
≥220 |
表3.1.2-2 混凝土拌合物的維勃稠度等級劃分
等級 |
維勃稠度(s) |
V0 |
≥31 |
V1 |
30~21 |
V2 |
20~11 |
V3 |
10~6 |
V4 |
5~3 |
表3.1.2-3 混凝土拌合物的擴展度等級劃分
等級 |
擴展度(mm) |
等級 |
擴展度(mm) |
F1 |
≤340 |
F4 |
490~550 |
F2 |
350~410 |
F5 |
560~620 |
F3 |
420~480 |
F6 |
≥630 |
表3.1.2-4 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允許偏差
拌合物性能 |
允許偏差 | |||
坍落度(mm) |
設計值 |
≤40 |
50~90 |
≥100 |
允許偏差 |
±10 |
±20 |
±30 | |
維勃稠度(s) |
設計值 |
≥11 |
10~6 |
≤5 |
允許偏差 |
±3 |
±2 |
±1 | |
擴展度(mm) |
設計值 |
≥350 | ||
允許偏差 |
±30 |
3.1.3 混凝土拌合物應在滿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采用較小的坍落度;泵送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設計值不宜大于180mm。
3.1.4 泵送高強混凝土的擴展度不宜小于500mm;自密實混凝土的擴展度不宜小于600mm。
3.1.5 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經時損失不應影響混凝土的正常施工。泵送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經時損失不宜大于30mm/h。
3.1.6 混凝土拌合物應具有良好的和易性,并不得離析或泌水。
3.1.7 混凝土拌合物的凝結時間應滿足施工要求和混凝土性能要求。
3.1.8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離子最大含量應符合表3.1.8的要求。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應按照現行行業标準《水運工程混凝土試驗規程》JTJ 270中混凝土拌合物中氯離子含量的快速測定方法或其他準确度更好的方法進行測定。
表3.1.8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離子最大含量(水泥用量的質量百分比,%)
環境條件 |
水溶性氯離子最大含量 | ||
鋼筋混凝土 |
預應力混凝土 |
素混凝土 | |
幹燥環境 |
0.30 |
0.06 |
1.00 |
潮濕但不含氯離子的環境 |
0.20 | ||
潮濕且含有氯離子的環境、鹽漬土環境 |
0.10 | ||
除冰鹽等侵蝕性物質的腐蝕環境 |
0.06 |
3.1.9 摻用引氣劑或引氣型外加劑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氣量宜符合表3.1.9的規定。
表3.1.9混凝土含氣量
粗骨料最大公稱粒徑(mm) |
混凝土含氣量(%) |
20 |
≤5.5 |
25 |
≤5.0 |
40 |
≤4.5 |
3.2.1 混凝土的力學性能應滿足設計和施工的要求。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标準》GB/T 50081的有關規定。
3.2.2 混凝土強度等級應按立方體抗壓強度标準值( MPa)劃分為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C65、C70、C70、C80、C85、C90、C95和C100。
3.2.3 混凝土抗壓強度應按現行國家标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标準》GB/T 50107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評定,并應合格。
3.3 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3.3.1 混凝土的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應滿足設計要求。試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标準》GB/T 50082的有關規定。
3.3.2 混凝土的抗凍性能、抗水滲透性能和抗硫酸鹽侵蝕性能的等級劃分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表3.3.2 混凝土抗凍性能、抗水滲透性能和抗硫酸鹽侵蝕性能的等級劃分
抗凍等級(快凍法) |
抗凍标号(慢凍法) |
抗滲等級 |
抗硫酸鹽等級 | |
F50 |
F250 |
D50 |
P4 |
KS30 |
F100 |
F300 |
D100 |
P6 |
KS60 |
F150 |
F350 |
D150 |
P8 |
KS90 |
F200 |
F400 |
D200 |
P10 |
KS120 |
>F400 |
>D200 |
P12 |
KS150 | |
>P12 |
>KS150 |
3.3.3 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性能的等級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采用氯離子遷移系數(RCM法)劃分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性能等級時,應符合表3.3.3-1的規定,且混凝土齡期應為84d。
表3.3.3-1 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性能的等級劃分(RCM法)
等級 |
RCM-Ⅰ |
RCM-Ⅱ |
RCM-Ⅲ |
RCM-Ⅳ |
RCM-Ⅴ |
氯離子遷移系數DRCM(RCM法)(×10-12m2/s) |
DRCM≥4.5 |
3.5≤DRCM<4.5 |
2.5≤DRCM<3.5 |
1.5≤DRCM<2.5 |
DRCM<1.5 |
2 當采用電通量劃分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性能等級時,應符合表3.3.3-2的規定,且混凝土齡期宜為28d。當混凝土中水泥混合材與礦物摻合料之和超過膠凝材料用量的50%時,測試齡期可為56d。
表3.3.3-2 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性能的等級劃分(電通量法)
等級 |
Q-Ⅰ |
Q-Ⅱ |
Q-Ⅲ |
Q-Ⅳ |
Q-Ⅴ |
電通量Qs(C) |
Qs≥4000 |
2000≤Qs<4000 |
1000≤Qs<2000 |
500≤Qs<1000 |
Qs<500 |
3.3.4 混凝土抗碳化性能等級劃分應符合表3.3.4的規定。
表3.3.4 混凝土抗碳化性能的等級劃分
等級 |
T-Ⅰ |
T-Ⅱ |
T-Ⅲ |
T-Ⅳ |
T-Ⅴ |
碳化深度d(mm) |
d≥30 |
20≤d<30 |
10≤d<20 |
0.1≤d<10 |
d<0.1 |
3.3.5 混凝土早期抗裂性能等級劃分應符合表3.3.5的規定。
表3.3.5 混凝土早期抗裂性能的等級劃分
等級 |
L-Ⅰ |
L-Ⅱ |
L-Ⅲ |
L-Ⅳ |
L-Ⅴ |
單位面積上的總開裂面積C(mm2/m2) |
C≥1000 |
700≤C<1000 |
400≤C<700 |
100≤C<400 |
C<100 |
3.3.6 混凝土耐久性能應按現行行業标準《混凝土耐久性檢驗評定标準》JGJ/T 193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評定,并應合格。
4 配合比控制4.0.1 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标準《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的有關規定。
4.0.2 混凝土配合比應滿足混凝土施工性能要求,強度以及其他力學性能和耐久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4.0.3 對首次使用、使用間隔時間超過三個月的配合比應進行開盤鑒定,開盤鑒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生産使用的原材料應與配合比設計一緻。 2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應滿足施工要求。 3 混凝土強度評定應符合設計要求。 4 混凝土耐久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4.0.4 在混凝土配合比使用過程中,應根據混凝土質量的動态信息及時調整。
5 生産控制水平5.0.1 混凝土工程宜采用預拌混凝土。
5.0.2 混凝土生産控制水平可按強度标準差(σ)和實測強度達到強度标準值組數的百分率(P)表征。
5.0.3 混凝土強度标準差(σ)應按式(5.0.3)計算,并宜符合表5.0.3的規定。
表5.0.3混凝土強度标準差(MPa)
生産場所 |
強度标準差σ | ||
<C20 |
C20~C40 |
≥C45 | |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預制混凝土構件廠 |
≤3.0 |
≤3.5 |
≤4.0 |
施工現場攪拌站 |
≤3.5 |
≤4.0 |
≤4.5 |
5.0.4 實測強度達到強度标準值組數的百分率(P)應按公式5.0.4計算,且P不應小于95%
式中:P——統計周期内實測強度達到強度标準值組數的百分率,精确到0.1%; n0——統計周期内相同強度等級混凝土達到強度标準值的試件組數。
5.0.5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和預制混凝土構件廠的統計周期可取一個月;施工現場攪拌站的統計周期可根據實際情況确定,但不宜超過三個月。
6 生産與施工質量控制6.1 一般規定6.1.1 混凝土生産施工之前,應制訂完整的技術方案,并應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6.1.2 混凝土拌合物在運輸和澆築成型過程中嚴禁加水。
6.2 原材料進場6.2.1 混凝土原材料進場時,供方應按規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質量證明文件。質量證明文件應包括型式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報告與合格證等,外加劑産品還應提供使用說明書。
6.2.2 原材料進場後,應按本标準第7.1節的規定進行進場檢驗。
6.2.3 水泥應按不同廠家、不同品種和強度等級分批存儲,并應采取防潮措施;出現結塊的水泥不得用于混凝土工程;水泥出廠超過3個月(硫鋁酸鹽水泥超過45d),應進行複檢,合格者方可使用。
6.2.4 粗、細骨料堆場應有遮雨設施,并應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粗、細骨料應按不同品種、規格分别堆放,不得混入雜物。
6.2.5 礦物摻合料存儲時,應有明顯标記,不同礦物摻合料以及水泥不得混雜堆放,應防潮防雨,并應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礦物摻合料存儲期超過3個月時,應進行複檢,合格者方可使用。
6.2.6 外加劑的送檢樣品應與工程大批量進貨一緻,并應按不同的供貨單位、品種和牌号進行标識,單獨存放;粉狀外加劑應防止受潮結塊,如有結塊,應進行檢驗,合格者應經粉碎至全部通過600μm篩孔後方可使用;液态外加劑應儲存在密閉容器内,并應防曬和防凍,如有沉澱等異常現象,應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6.3 計 量6.3.1 原材料計量宜采用電子計量設備。計量設備的精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混凝土攪拌站(樓)》GB/T 10171的有關規定,應具有法定計量部門簽發的有效檢定證書,并應定期校驗。混凝土生産單位每月應自檢1次;每一工作班開始前,應對計量設備進行零點校準。
6.3.2 每盤混凝土原材料計量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3.2的規定,原材料計量偏差應每班檢查1次。
表6.3.2 各種原材料計量的允許偏差(按質量計,%)
原材料種類 |
計量允許偏差 |
原材料種類 |
計量允許偏差 |
膠凝材料 |
±2 |
拌合用水 |
±1 |
粗、細骨料 |
±3 |
外加劑 |
±1 |
6.3.3 對于原材料計量,應根據粗、細骨料含水率的變化,及時調整粗、細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稱量。
6.4 攪 拌6.4.1 混凝土攪拌機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混凝土攪拌機》GB/T 9142的有關規定。混凝土攪拌宜采用強制式攪拌機。
6.4.2 原材料投料方式應滿足混凝土攪拌技術要求和混凝土拌合物質量要求。
6.4.3 混凝土攪拌的最短時間可按表6.4.3采用;當攪拌高強混凝土時,攪拌時間應适當延長;采用自落式攪拌機時,攪拌時間宜延長30s。對于雙卧軸強制式攪拌機,可在保證攪拌均勻的情況下适當縮短攪拌時間。混凝土攪拌時間應每班檢查2次。
表6.4.3混凝土攪拌的最短時間(s)
混凝土坍落度(mm) |
攪拌機機型 |
攪拌機出料量(L) | ||
<250 |
250~500 |
>500 | ||
≤40 |
強制式 |
60 |
90 |
120 |
>40且<100 |
強制式 |
60 |
60 |
90 |
≥100 |
強制式 |
60 |
注:混凝土攪拌的最短時間系指全部材料裝入攪拌筒中起,到開始卸料止的時間。
6.4.4 同一盤混凝土的攪拌勻質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混凝土中砂漿密度兩次測值的相對誤差不應大于0.8%。 2 混凝土稠度兩次測值的差值不應大于表3.1.2-4規定的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允許偏差的絕對值。
6.4.5 冬期施工攪拌混凝土時,宜優先采用加熱水的方法提高拌合物溫度,也可同時采用加熱骨料的方法提高拌合物溫度。當拌合用水和骨料加熱時,拌合用水和骨料的加熱溫度不應超過表6.4.5的規定;當骨料不加熱時,拌合用水可加熱到60℃以上。應先投入骨料和熱水進行攪拌,然後再投入膠凝材料等共同攪拌。
表6.4.5 拌合用水和骨料的最高加熱溫度(℃)
采用的水泥品種 |
拌合用水 |
骨料 |
矽酸鹽水泥和普通矽酸鹽水泥 |
60 |
40 |
6.5.1 在運輸過程中,應控制混凝土不離析、不分層,并應控制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滿足施工要求。
6.5.2 當采用機動翻鬥車運輸混凝土時,道路應平整。
6.5.3 當采用攪拌罐車運送混凝土拌合物時,攪拌罐在冬期應有保溫措施。
6.5.4 當采用攪拌罐車運送混凝土拌合物時,卸料前應采用快檔旋轉攪拌罐不少于20s。因運距過遠、交通或現場等同題造成坍落度損失較大而卸料困難時,可采用在混凝土拌合物中摻入适量減水劑并快檔旋轉攪拌罐的措施,減水劑摻量應有經試驗确定的預案。
6.5.5 當采用泵送混凝土時,混凝土運輸應保證混凝土連續泵送,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标準《混凝土泵送施工技術規程》JGJ/T 10的有關規定。
6.5.6 混凝土拌合物從攪拌機卸出至施工現場接收的時間間隔不宜大于90min。
6.6 澆築成型6.6.1 澆築混凝土前,應檢查并控制模闆、鋼筋、保護層和預埋件等的尺寸、規格、數量和位置,其偏差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4的有關規定,并應檢查模闆支撐的穩定性以及接縫的密合情況,應保證模闆在混凝土澆築過程中不失穩、不跑模和不漏漿。
6.6.2 澆築混凝土前,應清除模闆内以及墊層上的雜物;表面幹燥的地基土、墊層、木模闆應澆水濕潤。
6.6.3 當夏季天氣炎熱時,混凝土拌合物入模溫度不應高于35℃,宜選擇晚間或夜間澆築混凝土;現場溫度高于35℃時,宜對金屬模闆進行澆水降溫,但不得留有積水,并宜采取遮擋措施避免陽光照射金屬模闆。
6.6.4 當冬期施工時,混凝土拌合物入模溫度不應低于5℃,并應有保溫措施。
6.6.5 在澆築過程中,應有效控制混凝土的均勻性、密實性和整體性。
6.6.6 泵送混凝土輸送管道的最小内徑宜符合表6.6.6的規定;混凝土輸送泵的泵壓應與混凝土拌合物特性和泵送高度相匹配;泵送混凝土的輸送管道應支撐穩定,不漏漿,冬期應有保溫措施,夏季施工現場最高氣溫超過40℃時,應有隔熱措施。
表6.6.6 泵送混凝土輸送管道的最小内徑(mm)
粗骨料最大公稱粒徑 |
輸送管道最小内徑 |
25 |
125 |
40 |
150 |
6.6.7 不同配合比或不同強度等級泵送混凝土在同一時間段交替澆築時,輸送管道中的混凝土不得混入其他不同配合比或不同強度等級混凝土。
6.6.8 當混凝土自由傾落高度大于3.0m時,宜采用串筒、溜管或振動溜管等輔助設備。
6.6.9 澆築豎向尺寸較大的結構物時,應分層澆築,每層澆築厚度宜控制在300mm~350mm;大體積混凝土宜采用分層澆築方法,可利用自然流淌形成斜坡沿高度均勻上升,分層厚度不應大于500mm;對于清水混凝土澆築,可多安排振搗棒,應邊澆築混凝土邊振搗,宜連續成型。
6.6.10 自密實混凝土澆築布料點應結合拌合物特性選擇适宜的間距,必要時可以通過試驗确定混凝土布料點下料間距。
6.6.11 應根據混凝土拌合物特性及混凝土結構、構件或制品的制作方式選擇适當的振搗方式和振搗時間。
6.6.12 混凝土振搗宜采用機械振搗。當施工無特殊振搗要求時,可采用振搗棒進行搗實,插入間距不應大于振搗棒振動作用半徑的一倍,連續多層澆築時,振搗棒應插入下層拌合物約50mm進行振搗;當澆築厚度不大于200mm的表面積較大的平面結構或構件時,宜采用表面振動成型;當采用幹硬性混凝土拌合物澆築成型混凝土制品時,宜采用振動台或表面加壓振動成型。
6.6.13 振搗時間宜按拌合物稠度和振搗部位等不同情況,控制在10s~30s内,當混凝土拌合物表面出現泛漿,基本無氣泡逸出,可視為搗實。
6.6.14 混凝土拌合物從攪拌機卸出後到澆築完畢的延續時間不宜超過表6.6.14的規定。
表6.6.14 混凝土拌合物從攪拌機卸出後到澆築完畢的延續時間(min)
混凝土生産地點 |
氣溫 | |
≤25℃ |
>25℃ | |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 |
150 |
120 |
施工現場 |
120 |
90 |
混凝土制品廠 |
90 |
60 |
6.6.15 在混凝土澆築同時,應制作供結構或構件出池、拆模、吊裝、張拉、放張和強度合格評定用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并應按設計要求制作抗凍、抗滲或其他性能試驗用的試件。
6.6.16 在混凝土澆築及靜置過程中,應在混凝土終凝前對澆築面進行抹面處理。
6.6.17 混凝土構件成型後,在強度達到1.2MPa以前,不得在構件上面踩踏行走。
6.7 養 護6.7.1 生産和施工單位應根據結構、構件或制品情況、環境條件、原材料情況以及對混凝土性能的要求等,提出施工養護方案或生産養護制度,并應嚴格執行。
6.7.2 混凝土施工可采用澆水、覆蓋保濕、噴塗養護劑、冬季蓄熱養護等方法進行養護;混凝土構件或制品廠生産可采用蒸汽養護、濕熱養護或潮濕自然養護等方法進行養護。選擇的養護方法應滿足施工養護方案或生産養護制度的要求。
6.7.3 采用塑料薄膜覆蓋養護時,混凝土全部表面應覆蓋嚴密,并應保持膜内有凝結水;采用養護劑養護時,應通過試驗檢驗養護劑的保濕效果。
6.7.4 對于混凝土澆築面,尤其是平面結構,宜邊澆築成型邊采用塑料薄膜覆蓋保濕。
6.7.5 混凝土施工養護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采用矽酸鹽水泥、普通矽酸鹽水泥或礦渣矽酸鹽水泥配制的混凝土,采用澆水和潮濕覆蓋的養護時間不得少于7d。 2 對于采用粉煤灰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複合矽酸鹽水泥配制的混凝土,或摻加緩凝劑的混凝土以及大摻量礦物摻合料混凝土,采用澆水和潮濕覆蓋的養護時間不得少于14d。 3 對于豎向混凝土結構,養護時間宜适當延長。
6.7.6 混凝土構件或制品廠的混凝土養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蒸汽養護或濕熱養護時,養護時間和養護制度應滿足混凝土及其制品性能的要求。 2 采用蒸汽養護時,應分為靜停、升溫、恒溫和降溫四個養護階段。混凝土成型後的靜停時間不宜少于2h,升溫速度不宜超過25℃/h,降溫速度不宜超過20℃/h,最高和恒溫溫度不宜超過65℃;混凝土構件或制品在出池或撤除養護措施前,應進行溫度測量,當表面與外界溫差不大于20℃時,構件方可出池或撤除養護措施。 3 采用潮濕自然養護時,應符合本節第6.7.2條~第6.7.5條的規定。
6.7.7 對于大體積混凝土,養護過程應進行溫度控制,混凝土内部和表面的溫差不宜超過25℃,表面與外界溫差不宜大于20℃。
6.7.8 對于冬期施工的混凝土,養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日均氣溫低于5℃時,不得采用澆水自然養護方法。 2 混凝土受凍前的強度不得低于5MPa。 3 模闆和保溫層應在混凝土冷卻到5℃方可拆除,或在混凝土表面溫度與外界溫度相差不大于20℃時拆模,拆模後的混凝土亦應及時覆蓋,使其緩慢冷卻。 4 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等級的50%時,方可撤除養護措施。
7 混凝土質量檢驗7.1 混凝土原材料質量檢驗7.1.1 原材料進場時,應按規定批次驗收型式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報告或合格證等質量證明文件,外加劑産品還應具有使用說明書。
7.1.2 混凝土原材料進場時應進行檢驗,檢驗樣品應随機抽取。
7.1.3 混凝土原材料的檢驗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散裝水泥應按每500t為一個檢驗批;袋裝水泥應按每200t為一個檢驗批;粉煤灰或粒化高爐礦渣粉等礦物摻合料應按每200t為一個檢驗批;矽灰應按每30t為一個檢驗批;砂、石骨料應按每400m 3或600t為一個檢驗批;外加劑應按每50t為一個檢驗批;水應按同一水源不少于一個檢驗批。 2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将檢驗批量擴大一倍。 1) 對經産品認證機構認證符台要求的産品。 2) 來源穩定且連續三次檢驗合格。 3) 同一廠家的同批出廠材料,用于同時施工且屬于同一工程項目的多個單位工程。 3 不同批次或非連續供應的不足一個檢驗批量的混凝土原材料應作為個檢驗批。
7.1.4 原材料的質量應符合本标準第2章的規定。
7.2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檢驗7.2.1 在生産施工過程中,應在攪拌地點和澆築地點分别對混凝土拌合物進行抽樣檢驗。
7.2.2 混凝土拌合物的檢驗頻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混凝土坍落度取樣檢驗頻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标準》GB/T 50107的有關規定。 2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采用同一批次水泥和外加劑的混凝土的凝結時間應至少檢驗1次。 3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的氯離子含量應至少檢驗1次;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和采用同一批次海砂的混凝土的氯離子含量應至少檢驗1次。
7.2.3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應符合本标準第3.1節的規定。
7.3 硬化混凝土性能檢驗7.3.1 硬化混凝土性能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強度檢驗評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标準》GB/T 50107的有關規定,其他力學性能檢驗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标準的規定。 2 耐久性能檢驗評定應符合現行行業标準《混凝土耐久性檢驗評定标準》JGJ/T 193的有關規定。 3 長期性能檢驗規則可按現行行業标準《混凝土耐久性檢驗評定标準》JGJ/T 193中耐久性檢驗的有關規定執行。
7.3.2 混凝土力學性能應符合本标準第3.2節的規定;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應符合本标準第3.3節的規定。
附錄A 坍落度經時損失試驗方法A.0.1 本方法适用于混凝土坍落度經時損失的測定。
A.0.2 取樣與試樣的制備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标準》GB/T 50080的有關規定。
A.0.3 檢測混凝土拌合物卸出攪拌機時的坍落度應按現行國家标準《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标準》GB/T 50080的有關規定執行,應在坍落度試驗後立即将混凝土拌合物裝入不吸水的容器内密閉擱置1h,然後,應再将混凝土拌合物倒入攪拌機内攪拌20s,卸出攪拌機後應再次測試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
A.0.4 前後兩次坍落度之差即為坍落度經時損失,計算應精确到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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