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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财産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18 20:13:58

一方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财産(合同無效的認定及處理)1

内容摘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财産,事後另一方亦未追認的,應認定系無權處分行為,該行為無效。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有人對于共有财産不劃分份額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故一方對于共有财産的擅自處分導緻的法律後果是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對于贈與款項用于購置房産的行為,在受贈人在明知贈與人有配偶的情況下,仍接受其贈與款項并用于購置房屋,其主觀明顯具有一定惡意,案涉房屋因市場變化所獲得的增值,屬于房屋的自然增值,應随案涉房屋一并予以返還。倘若支持受贈人因此行為獲得的利益,則明顯有悖公序良俗。

關鍵詞: 共同共有 無權處分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全部返還 超訴訟請求裁判

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系夫妻關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以來,被告李某某與被告肖某某長期保持同居關系,且育有一女,同居期間被告李某某從其招商銀行621486295663XXXX賬号中分三次提取現金610萬元(夫妻共同财産),彙入被告肖某某個人銀行賬戶,後又通過上述賬号給案外人劉某甲支付了50萬元的購房定金,用于為被告肖某某購買劉某乙位于廣東省清遠市清遠碧桂園假日半島K區二期翠山湖畔三街XX号價值437.9萬元的房屋,為二被告長期同居提供生活住所。2017年1月1日,被告李某某又利用案外人冼某某招商銀行622588202232ABCD賬戶将其621486295663XXXX賬戶中的夫妻共同積蓄381.8萬元轉移至被告肖某某銀行賬戶中。至此,原告多年的積蓄被被告李某某惡意轉移、隐匿,緻使原告及其子女生活面臨嚴重困難。原告認為,二被告年齡相差較大,被告肖某某明知被告李某某有配偶,仍與其長期同居并育有子女,該行為明顯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以及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嚴重破壞原告的婚姻家庭關系,給原告及子女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及财産損失。被告李某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财産,該行為依法應認定為無效。被告肖某某基于婚外同居關系,無償取得本屬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産,其主觀并非善意,應當全額返還,被告李某某對此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連帶返還責任。綜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特訴至貴院,望判令被告李某某将夫妻共同财産1041.8萬元人民币擅自贈與被告肖某某的行為無效,由被告肖某某全額返還該款項,被告李某某以個人财産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被告李某某辯稱,第一、答辯人并沒有贈與行為,被答辯人所稱的答辯人轉移财産并不屬實;第二、答辯人與肖某某之間隻是業務合作的關系,肖某某隻是答辯人的客戶,根本不存在像被答辯人所述的将财産轉移給肖某某的行為;第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系夫妻存續期間,所以李某某不存在負連帶返還責任;第四、被答辯人找中國人民銀行的關系實時監控答辯人的銀行資金流動情況、跟蹤、手機控制答辯人的行為屬于嚴重的犯罪行為。綜上,原告訴請被告轉移資産等無事實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告肖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于庭前提供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系夫妻關系。2016年-2017年期間,被告李某某與被告肖某某之間微信轉賬頻繁,其中含有52.00元、131.4元、520元、1314元等含有特殊意義的金額轉賬多筆。其中,2017年8月30日,被告肖某某在廣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就診時,被告李某某用其銀行卡為被告肖某某支付醫藥費。2017年10月9日,案外人冼某某通過現金給被告肖某某7888賬号存款400萬元。2017年10月12日,被告肖某某以437.9萬元的價格購得劉某甲在廣東省清遠市清遠碧桂園假日半島K區二期翠山湖畔三街XX号的397.63平米的房産,同日通過被告李某某賬号轉給劉某甲50萬元,通過被告肖某某招商銀行尾号為YXXX的賬号轉給劉某甲300萬元,2017年11月6日,被告肖某某用同一賬号轉給劉某甲87.9萬元,上述金額合計437.9萬元。2017年11月1日,被告李某某轉給冼某某381.8萬元。2018年1月4日,被告肖某某向被告李某某尾号為XXXX的賬戶轉款10000元;同年2月18日分四筆共計向劉某丙(李某某母親)賬戶轉款400萬元;同年2月22日向被告李某某轉賬198000元。2018年1月25日,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被告肖某某在案涉别墅中發生沖突,被告李某某入院治療。2018年2月1日,雙方因感情問題經雙方親屬調解,達成《關于婚姻家庭糾紛矛盾調解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夫妻雙方任意一方在他人名下的房産(包含李某某在廣東省清遠市清遠碧桂園假日半島K區二期翠山湖畔三街XX号的397平米的房産,購買時價值437.9萬元)及其他資産均屬夫妻共同财産,房産盡快過戶自己名下。被告李某某持有21C0HHH的碧桂園半島假日住戶卡(出入證),經本院與碧桂園物業中心聯系,住戶卡的辦理需業主本人或業主本人委托辦理。後原告以二被告在原告與被告李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非法同居,且被告李某某将出資購置位于廣東省清遠市清遠碧桂園假日半島K區二期翠山湖畔三街XX号别墅一套贈與被告肖某某用于共同居住生活,且将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存款610萬元轉給被告肖某某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确認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肖某某及李某某返還原告共同财産1041.8萬元。

另查明,2018年1月14日,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的通話記錄中,被告李某某認可被告肖某某的尾号YXXX的銀行卡由其持有。

還查明,涉案房産坐落于廣東省清遠市清遠碧桂園假日半島K區二期翠山湖畔三街XX号,不動産權證書号為:粵(20XX)清遠市不動産權第00XXXXX号。

裁判結果:

一、肖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内返還高某某位于廣東省清遠市清遠碧桂園假日半島K區二期翠山湖畔三街XX号房産[不動産權證書号:粵(20XX)清遠市不動産權第00XXXXX号];

二、駁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理: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高某某與李某某系合法夫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其财産屬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一方處分大額财産的應當經另一方同意。但李某某未經高某某同意将其大額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肖某某名下,其行為構成無權處分,相應處分行為因得不到高某某的追認而無效。故一審判決李某某向肖某某處分财産的行為無效,并由受益人肖某某返還财産的判決正确。雖然高某某的訴訟請求為返還金錢,但“李某某贈與肖某某的金錢用于購買房屋”與“李某某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肖某某名下”系同一事實的兩種不同表述。因相應金錢已經轉換為房産,故應當實物返還為宜。高某某所稱肖某某購房過程中還支出的交易稅及居間費用也系夫妻共同财産應當返還的理由,即使該兩項費用來源于其夫妻共同财産,也已經支付給案外第三人,該費用系購買房屋花費或必然支出,相應價值已經包含在房屋的總價值中,不應再次與房屋價值剝離後單獨返還。故對其該理由不予支持。高某某還稱一審判決認定李某某向肖某某轉移的金錢存在漏項,請求返還,因貨币為種類物且具有流動性,加之李某某與中間人冼某某等人之間存在洗衣液等生意上的經濟往來,現有證據不足以對高某某所稱“漏項”财産的存在狀态及來源做出認定,故對其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肖某某稱,李某某給其的50萬元系借用,購房款系其個人合法财産與李某某無關的理由,與一審判決依據“優勢證據規則”認定的李某某出資購買房屋的事實不符合,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一、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财産,事後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其處分行為無效。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雖然已經成立,但其在内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而應當被宣告無效的民事行為。①

法律禁止性規定:

法律行為的内容限制:法律禁止規定 ;違反善良風俗、暴利;處分禁止。②

1、本案贈與行為發生在李某某與高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某與高某某并未約定夫妻财産分别所有,那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财産為夫妻共同共有。李某某贈與肖某某款項用于購買案涉房屋,事先未征得共有人高某某的同意,事後高某某未予追認,該行為因欠缺處分權系無權處分故而無效。李某某與高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形式為共同共有,夫妻共同共有是共同共有的典型類型之一。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或者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财産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其特征之一為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有人對于共有财産不分份額的享有平等的所有權,也即隻要共有關系存在,共有人對共有财産就不能劃分各自有多少份額,以保持共有關系的穩定性,并以此區别于按份共有的處分方式。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劃分份額、處分共有财産的,一般應認定為無效。

2、“善意”是民法上一個常用的概念,該詞在生活用語上的意思是指好心,而在法律上,善意卻有獨特的涵義,即指當事人不知情或不可能知情。③肖某某明知李某某有配偶,接受其大額現金用于購置房産,且雙方之間的多筆微信轉賬金額涵蓋特殊含義,結合雙方之間的其他行為超越正常界限,且無償受讓上述财物,其行為明顯存在惡意,不具有善意取得的要件。

綜上,基于夫妻财産共同共有的法律性質以及李某某無權處分之情形,李某某與肖某某之間的贈與行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二、返還财産的形式、範圍問題以及本案是否違反超訴請裁判的問題

1、肖某某接受贈與的形式問題。

本案中,李某某通過自己的銀行卡直接支付購房款50萬元,後續購房款李某某通過轉賬給他人,由他人轉賬給肖某某尾号為YXXX的銀行卡,李某某持有該卡支付剩餘房款,處分的形式雖為現金,但該現金為專款專用(直接用于購置案涉房屋),由李某某直接持有肖某某尾号為YXXX的銀行卡,由該卡支付剩餘房款。李某某擅自處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存款,購買案涉房屋登記于肖某某名下,李某某處分财産的形式為現金,肖某某接受贈與财産的形式為房産而非現金,因肖某某對于由李某某持有的尾号為YXXX卡中的餘款的用途并無決定權。

2、對于返還房産或者現金問題,審判實踐中對于返還的形式方面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為:處分的夫妻共同财産為存款,那麼返還的也為處分款項以及相應期間的利息。

第二種觀點,雖然處分了夫妻共有的存款,但受贈人接受的贈與物為房産,那麼返還的為案涉房産,而非處分的款項。僅在贈與物不能返還時,返還相當價值的款項。

筆者認為,本案中,李某某處分其與高某某共同存款,用于購買案涉房屋贈與肖某某,肖某某接受贈與的形式即為案涉房屋,故在贈與無效後,返還的形式亦為房産(房産具有現實返還可能性)。對于贈與款項用于購置房産的行為,受贈人在明知贈與人有配偶的情況下,仍接受其贈與款項并用于購置房屋,其行為明顯具有一定惡意,案涉房屋因市場變化所獲得的增值,屬于房屋的自然增值,具有一定的附随性,應随案涉房屋一并予以返還,倘若支持受贈人因此行為獲得的利益,則明顯有悖公序良俗。另倘若贈與物随着市場價值下降,要求受贈人返還購置房屋時的價款,因其接受贈與的即為現實的房産,如房産價值下滑至受贈人返還超過贈與時的價值,則違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贈與返還的基本原則,受贈人僅在受贈财産的價值範圍内履行返還義務。故筆者認為,本案最為合理的判決即為判決返還案涉房屋。

3、本案是否涉及超訴請裁判的問題。

民事訴訟理論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決定了法院的審理範圍,除當事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應當行使國家幹預權的情況外,法院一般隻應在原告請求的範圍内就具體請求的事項進行審理。這也是民事訴訟中‘處分原則’的基本要求。

所謂的超訴訟請求判決,其實就是指人民法院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訴訟主張範圍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實質上侵犯了當事人的處分權。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識别是否超訴訟請求判決,筆者認為,不能簡單孤立對比判決主文和訴訟請求内容,而需要綜合和立體看待解釋。本案案由為确認合同無效糾紛,對于确認無效之後的返還方式與範圍問題,不得機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則,而應探尋當事人訴訟目的,從減少當事人訴累和節約司法資源的精神出發,一次性解決糾紛。

本案原告訴請被告李某某将夫妻共同财産1041.8萬元人民币擅自贈與被告肖某某的行為無效,由被告肖某某全額返還該款項,被告李某某以個人财産承擔連帶返還責任。在事實理由部分,原告陳述了被告李某某處分共有款項購置房産登記于被告肖某某名下。生效裁判認為,該贈與行為無效,對于無效後的返還形式問題,房産或現金,筆者在前面已作論述,此處不再贅述,判決返還案涉房産的價值,于判決時并未超出原告訴請的1040萬元,也符合當事人要求返還财産的訴訟目的,故本案裁判并未超出原告訴請,且為最為可行、适宜的判決形式。

三、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标準問題。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應當對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若訴訟終結時根據全案證據仍不能判明當事人主張事實的真僞,則由該當事人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④從前述定義來看,舉證責任包含雙重含義,第一重含義是當事人應當對其所主張或反駁對方當事人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屬于訴訟中的進攻或防禦行為,被稱為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第二重含義是到案件最終階段,案件事實真僞不明時,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被稱為“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在案件的審理中,明确了舉證責任之後,第二個問題就是證明标準問題,證明标準是指在訴訟證明活動中,對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争議的事實,法官根據已查明的證據證明的情況對事實作出肯定性或者否定性評價的最低要求。⑤理論界對于證明标準有兩種學說,一種為“客觀真實說”,一種為“法律真實說”,後者成為理論和實務界的主流觀點,即當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讓法官達到高度内心确信時,即可确認該事實的存在。

民事訴訟中的一般标準為“高度蓋然性标準”,是指對于某一待證事實,當一方提交的證據的證明力高于另一方,且已令法官達到了較高的内心确信程度時,即便不能排除全部懷疑,亦認可證明力較高的一方所主張的事實。本證的證明目的是讓法官内心确認該事實存在,反證的目的則是動搖法官的内心确信,因此反證的證明标準隻需要使法官産生合理懷疑,使待證事實回到真僞不明的狀态即可。

結合本案具體案情:首先,除了李某某直接支付給劉某甲的50萬元,其餘款項均通過轉賬給第三人,第三人再現金存款給肖某某,且轉賬(381.8萬元)與存款金額(400萬)并不一緻,且存款在前,轉賬在後,結合第三人的證言,上述證據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鍊,可以佐證李某某通過第三人轉給肖某某400萬元(尾号為YXXX),用于支付購房款的事實;其次,李某某在與高某某的通話記錄中認可肖某某尾号為YXXX的銀行卡由其持有;再次,《關于婚姻家庭糾紛矛盾調解協議書》中,在高某某與李某某家屬的見證下,認可案涉房屋系其出資購買,登記于他人名下的事實。綜上,上述證據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鍊條,可以證明原告所主張的部分待證事實,即對原告主張李某某處分共同财産用于購置案涉房屋的事實予以确認。

對于高某某訴稱李某某有其他處分夫妻共同财産的主張,因其未提供相應的直接證據予以證明,在待證事實真僞不明時,應由承擔舉證責任一方(高某某)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參考文獻:

①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P552-553。

②漢斯·布洛克斯:《德國民法總論》第33版,張豔譯,楊大可校,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P144。

③王利明:《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第二版,法律出版社,P247。

④張永泉:《民事訴訟證據原理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P160。

⑤周慶、邱飾雪:《論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明标準》,載《齊齊哈爾大學學報》,2018年3月。


作者:李淑英(榆林市橫山區人民法院)

編輯:段鑫

責編:蔣奇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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