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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再婚屬于重婚罪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26 14:18:29

事實婚姻再婚屬于重婚罪嗎?重婚罪在刑法中是一個不起眼的小罪,它的最高刑期隻有兩年然而,正是這個不起眼的小罪,卻讓司法理論界和實務界破費周折,尤其是重婚罪中最普遍、也是最為複雜的事實重婚犯罪問題,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事實婚姻再婚屬于重婚罪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事實婚姻再婚屬于重婚罪嗎(有事實婚姻就能構成重婚罪)1

事實婚姻再婚屬于重婚罪嗎

重婚罪在刑法中是一個不起眼的小罪,它的最高刑期隻有兩年。然而,正是這個不起眼的小罪,卻讓司法理論界和實務界破費周折,尤其是重婚罪中最普遍、也是最為複雜的事實重婚犯罪問題。

事實重婚犯罪認定的主要争議問題有兩點:(1)如何界定事實婚姻,它與非法同居的關系,以及原被告之間存不存在事實婚姻關系?(2)“事實婚姻”是不是婚姻,它的本質是什麼,被告能不能構成重婚罪?

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女)出生于1970年4月14日,1990年5月與顔某按照當地風俗舉辦婚禮,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于1991年2月、1993年3月、1995年6月分别生育三個子女。2008年5月,劉某某離家并與同村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一起生活,張某某明知劉某某尚未離婚,二人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也先後生育了三個子女。關于本案的定性,一緻認為張某某是否構成重婚罪與劉某某是否構成重婚罪具有一緻性。

關于劉某某的行為性質,則存在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重婚罪保護的法益是一夫一妻制,因此,前一婚姻必須是合法婚姻,即前婚姻必須是法律婚。鑒于事實婚姻并未經過法定登記,不受法律保護,故事實婚姻不構成重婚罪的前提。劉某某的前婚姻是事實婚,即使之後其與張某某以夫妻名義生活,也不構成重婚罪。第二種觀點認為,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婚姻登記制度,因此,重婚罪的成立要求前婚姻和後婚姻都是法律婚。在本案中,劉某某之前與顔某、之後與張某某均未辦理結婚登記,故其與張某某以夫妻名義生活并未侵害婚姻登記制度,不構成重婚罪。第三種觀點認為,重婚罪中的“有配偶”并非一定是指登記結婚的配偶,事實婚姻關系中的配偶也應包含在内。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 劉某某之前與顔某從1990年起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事實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劉某某與張某某之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行為系對之前婚姻關系的破壞,依法構成重婚罪。

前述三種觀點的主要分歧有三:一是事實婚姻是否具有婚姻的本質;二是重婚罪保護的法益是一夫一妻制還是婚姻登記制;三是事實婚姻對重婚罪認定的影響如何。

法院經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之前與顔某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8年,形成的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2008年,劉某某在明知自己屬于有配偶的人卻再次與張某某以夫妻名義生活,并生育三個子女,也形成了事實婚姻。劉某某與張某某的事實婚姻關系屬于對之前合法婚姻關系的破壞,劉某某依法應構成重婚罪。作為相婚者的張某某,在明知劉某某在尚未解除婚姻關系時,與劉某某以夫妻名義生活,依法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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