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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體驗過“交易後多次讨債未果”的痛苦經曆?
當下 微信作為
最常用的通訊工具
什麼樣的微信記錄
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呢
随便幾張截圖
就能當做呈堂證供嗎
今天 我們引用一則案例
來給大家科普一下
案情簡介
張某經營一家餐館,2019年5月份開始向楊某經營的酒水批發商行購買酒水飲料。張某餐館有購買酒水飲料需求,就會發微信通知楊某送貨,楊某安排人送貨後,将送貨單拍照,微信傳給張某,張某過後再微信轉賬支付貨款。2020年12月,楊某将張某尚未付款的送貨單發給張某核對,要求其将尚欠的26000多元貨款盡快付清,過後張某支付部分貨款,還欠21903元未結清。2021年3月,經雙方對賬,張某不但舊賬未還,又添了1129元新賬。不久後張某将楊某的微信拉黑,餐館也關門了。
楊某和張某生意往來過程中,都是通過微信聯系,送貨單也沒有張某的簽字,無奈隻好将微信聊天記錄和微信轉賬記錄打印出來并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豐澤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主張與張某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并提供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微信聊天記錄電子數據作為佐證。案件審理中,經查看電子數據原始載體(即楊某的手機),可見電子數據被完整地保存,能夠客觀還原雙方近年來的交易記錄以及交易習慣,楊某提供的銷售清單與微信上推送給張某的銷售清單内容相吻合。
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顯示,該微信号使用人确系張某,微信賬戶使用主體與被告主體相吻合,且楊某提供的聊天記錄截圖與原始載體相比對,未見有删除或修改痕迹,具有客觀真實性。楊某雖未能提供經張某書面确認的送貨清單或其他結算憑證,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電子數據,來源合法,内容真實,能夠客觀反映雙方交易情況,足以證實雙方存在真實買賣合同關系。
根據雙方交易習慣,楊某先送貨,張某後付款,因此可認定楊某已履行供貨義務,付款條件已成就,張某應依約履行付款義務,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張某應償還楊某23032元。
法官提醒
在日常工作及生活中,微信可以說是我們最常用的溝通工具之一,也是重要的電子證據之一。根據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微信證據可以區分為文字微信記錄、圖片微信記錄、語音微信記錄、視頻微信記錄、網絡鍊接記錄和轉賬交易記錄。
當事人提交微信證據,應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實務中,最常出現以下幾個問題:
1 主體問題,當事人所提供微信聊天截圖,要能證明聊天記錄中的當事人就是案件當事人,即應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微信号的使用者;
2 内容問題,需要證明聊天記錄中的内容是真實和完整的,聊天記錄内容并非隻截取其中一段文字、圖片或錄音,且文字、語音、視頻所表達的内容應清晰、完整、明确;
3 轉賬交易未具體備注性質、用途,在民間借貸、買賣合同案件中,雙方通過微信發生金錢往來非常常見,因此轉賬彙款前,一要注意明确對方身份;二要明确轉賬用途,備注中注明轉賬用途;三要保留好轉賬記錄。此外還可以結合其他證據如錄音、短信、借條、結算單等,形成相互補充印證的證據鍊條;
4 原始載體問題,庭審中,當事人應提交存儲該微信聊天記錄的手機、計算機或其他電子設備,能夠登錄本方微信賬戶,搜索對方賬戶、查詢雙方完整的聊天記錄、轉賬交易記錄等。
鑒于微信是依附特定終端的軟件,其聊天記錄非常容易滅失,建議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收藏對将來可能有用的聊天記錄,同時應謹慎清理微信文件,在使用手機助手類軟件時,切勿輕易清理微信文件、視頻、圖片或語音消息,慎用“一鍵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動清理功能。若微信聊天内容涉及重大事項、大額資金或存在較大的矛盾風險隐患,應通過邀請公證機關公證、拍攝視頻等方式進行微信證據保存。
來源:豐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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