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而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寶寶,想在一起?無需鮮花、禮物的表白,隻需要——一份合同!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你要約,我承諾,手拉着手,心連着心,我們是不能拆分、共同緻富的合作soulmate!然而,相伴容易相守難,天空一聲巨響,合作夥伴要解除合同?沒那麼容易!那些花樣百出的分手理由,到底誰說了算?
《民法典》規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情投意合,一拍兩散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釋義:我的合同我做主,合同主體當然有權解除合同。
二、夥伴無情,法中有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以此為标準,解除合同的那些典型理由能否成立?
三、情勢變更,請求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釋義:雙方均無權解除合同,但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故尋求司法途徑解除合同。
一紙契約,結八方之緣
誠信履約,營萬道之财
于千萬人之中
遇見你所要遇見的人
于千萬元之中
金錢無涯的商海裡
沒有多一元
也沒有少一元
與你簽訂了契約
唯有輕輕地說一句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
法院溫馨提示:
簽約容易解約難
合同解除不任性
有情有義共獲利
好聚好散信譽靈
祝大家七夕快樂
情比金堅
來源|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文案:張怡湘
漫畫:周婧
責任編輯| 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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