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聊聊新金融工具準則下,金融資産是如何分類的,新舊準則又有什麼區别,在實務中對我們有哪些影響。寫這篇文章之前筆者特意又去瞄了一眼準則,相信很多人看準則的原文都有這種體會:準則裡明明每個字都認識,但是連起來就完全看不懂了。本文力求做到通俗易懂。
微博上看到高志謙老師的吐槽,深有感受:
- 新舊準則區别 -
新金融工具準則和舊準則有何區别:
區别1:由“四分類”改為“三分類”。下圖是新舊準則下分類的對比,實際上新舊準則在分類上隻是換湯不換藥。
區别2:劃分依據變動。由原基于合同特征和持有意圖和目的分類,改變為基于“企業管理金融資産的業務模式(業務模式測試)”和“金融資産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現金流量測試)”來進行資産分類。
① 業務模式:是指企業如何管理金融資産以産生現金流量。業務模式将決定企業持有金融資産所産生的現金流量是源自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出售金融資産或兩者兼有。
判斷業務模式是上述3種類型的哪一種,稱之為“業務模式測試”。
② 合同現金流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約定的 、反映相關金融資産經濟特征的現金流量屬性 。企業分類為本準則(新CAS 22)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範的金融資産,其合同現金流量特征應當與基本借貸安排相一緻 。即相關金融資産在特定日期産生的合同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判斷現金流特征是否滿足上述條件,稱之為“現金流量測試(SPPI測試)”,如果符合條件,稱之為“通過SPPI測試”。
SPPI測試的英文全稱為:solely payments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翻譯過來就是僅支付利息和本金。再說的直白一點就是,債務工具産生的現金流入是不是隻包含本金 利息。
區别說完了,這裡還需再補充一個概念:
公允價值選擇權。簡單理解就是,企業可以将金融工具類别進行人為指定,比如将權益類金融資産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記入綜合收益,或者為了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将債權類金融資産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記入當期損益。
- 金融工具的分類 -有了上文提到的業務模式測試、現金流量測試外加一個公允價值選擇權。利用這三個标準,就可以判斷這個金融資産到底應該分到哪一類中去了,如下圖所示:
注:
FVTOCI: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産
FVTPL: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産
好吧,即使整理成了流程圖,乍一看好像還是比較複雜
不過上面的概念和流程圖如果都看不懂也不要緊,我們直接看總結:
1、 權益工具和衍生工具,除了人為指定的以外,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變動且變動記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産。
2、債權類工具:
① 收取合同現金流量(且通過SPPI測試):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産;
② 既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又出售(且通過SPPI測試):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産;
③ 其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産。
- 實務的影響 -上面說的都是概念,實際上看完一遍感覺知識增加了,但是對實際操作層面好像沒什麼用處。
如果上面的内容還是都沒看懂也不要緊,掌握了下面幾個實務中常用的區别,基本也能裝作懂新金融工具準則的樣子了。
①、應收票據:原來的應收票據都在應收票據核算,新準則下,分為了應收票據和應收款項融資。簡單來說:将用于背書或者貼現的,分類為應收款項融資;計劃持有至到期承兌的,仍在應收票據列示。具體的可以查看往期文章:新金融工具準則:應收款項融資是個啥?
②、可供出售金融資産:企業持有的“三無”投資,在原準則下是計到可供出售金融資産科目,新準則下應默認作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産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産科目)。如果滿足非交易性條件的(新CAS 22第十九條),可選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産(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科目)。
③、應收、應付利息:
應收利息”僅反映相關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資産負債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基于實際利率法計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應包含在相應金融工具的賬面餘額中。
應付利息”僅反映相關金融工具已到期應支付但于資産負債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實際利率法計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應包含在相應金融工具的賬面餘額中。
如何理解上面兩段話,舉個例子:一筆短期借款,付息日是每月的20日,那麼月底一般還需要計提20日至月底的利息。原準則下該筆利息核算科目:其他應付-應付利息。新準則下該筆利息核算的科目:短期借款-應付利息。
④、理财産品、結構性存貨:原準則下一般根據流動性放到其他流動資産/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動資産/其他非流動資産;在新準則下,則需要穿透底層至基礎資産、逐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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