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号可以買賣或租賃嗎? 與買賣或租賃車牌相關的合同是否有效?租賃車牌購買的車輛屬于誰?如何合法取得車牌?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讀》為您解讀《民法典》中關于車牌買賣及租賃的有關規定。
典型案例
為購車簽協議買車牌
案情回顧
張女士在北京工作多年,一直沒有屬于自己的車牌号。為此,她找到一家中介公司,中介公司表示,最近有一對北京夫妻要出售北京車牌号。張女士在中介公司的幫助下聯系到了這對夫妻,并與對方達成協議,車購買在這對夫妻名下。
張女士購買了汽車并使用了幾年後,接到車牌所有人王某的電話,表示想要收回車牌。交談中,王某表示願意退還張女士當初支付購買車牌的費用。出于信任,張女士告訴了王某自己的住址及生活現狀。然而,王某利用其住址找到了她的車,并将車輛開走了。于是,張女士将王某告上法庭。
最終,法院判決要求王某支付張女士購買車輛的對價款六萬餘元,以及車輛鑒定費三千元。
問:車牌号可以買賣或租賃嗎?
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講,車牌号是一種上路的許可,其本身并不是可以交易的對象,也就是說,車牌号本身是不能交易的。同時,按照一些地方性的規章制度,例如北京,其規章中明确規定車牌号不允許被買賣。
問:與買賣或租賃車牌相關的合同是否有效?
北京市出台小客車指标調控的相關規定,就是為了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進而保護環境、減少擁堵。這就是《民法典》裡面所說的“公序良俗”裡的“公序”。而買賣車牌号的行為會擾亂公共秩序,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所以,此種合同是無效合同。
問:租賃車牌購買的車輛屬于誰?
本案中,王某是車輛的登記所有權人,可以說這輛車歸王某,但由于買車的錢是張女士出的,這種情況就屬于不當得利,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因此,在王某把車要回來的同時,需要把自己獲得的不當得利一并返還。
02
典型案例
八萬元買的車牌遭破壞如何維權
案情回顧
陳先生一直搖不到北京車牌,他的朋友扈某告訴陳先生,一家科技公司正在出租京牌指标,陳先生立即委托扈某幫忙辦理租車号事宜。最終,一名姓張的工作人員帶着營業執照、公章等文件同陳先生簽訂了一份汽車指标租賃協議,陳先生永久使用該指标直到車輛報廢。所有手續完成後,陳先生把八萬元車牌租賃費打給了扈某,由扈某把這筆錢轉給張某。近三年後,陳先生接到科技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讓陳先生立即歸還該公司的車牌指标。
該公司工作人員稱,公司根本不知道對外出租汽車京牌指标一事,經調查發現有人篡改了公司小客車指标系統,盜取了車輛指标。
陳先生聯系了當時與之簽訂協議的張某,張某表示自己不是該公司的工作人員,該公司及車輛指标租賃手續都是别人委托自己辦理的。陳先生又聯系了扈某,扈某聲稱自己也是中間人。一日,陳先生發現自己車牌被盜,懷疑該事件與科技公司向自己索要車牌有關。
問:當事人維權需要認定哪些事實?
本案中,如果陳先生想維權,需要認定多個事實。首先是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上有科技公司的公章,需要科技公司解釋清楚該公章的真僞,若公章為真,系何人蓋章。其次是扈某、張某與科技公司的關系。這兩人是否為科技公司職員,亦或是代理關系。最後是租賃錢款的去向。若錢款最終被轉給科技公司,則科技公司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返還,若沒有明确證據表明錢款打給了科技公司,則陳先生針對科技公司的維權會有一定的難度。
問:如何合法取得車牌?
從合法角度來講,有多種途徑可以獲得車牌。首先是《民法典》裡面講的涉及到繼承的情況。其次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家庭成員之間可以進行轉讓。再者,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競拍法拍車,這種情況下,參加競拍的人必須具備搖号資格。
若短期内有用車需求,也可以通過正規租車手續進行租賃、打車或者綠色出行來解決。
來源:京法網事、BRTV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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