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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和居間協議有區别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3 20:01:40

居間合同在我們生活中通常就是中介合同,比如說二手房買賣,我們去房産中介公司,那麼,這個房産中介公司就是我們所說的居間人,再比如說婚姻介紹公司,它也是居間類型中的一種。

居間合同和居間協議有區别嗎(什麼是居間合同)1

概念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例子:小烏蘭想要買一套房子,由于現在期房行情不好,就準備買一套二手房,于是來到德佑房産公司,給德佑公司的房産經紀人描述了自己的需求,房産經紀人通過20天的尋找,就幫小烏蘭找到了心儀的房子,小烏蘭服了德優公司3萬塊錢報酬。

解釋:在這個案例中,小烏蘭就是委托人,而德佑公司就是居間人,小烏蘭要和德佑公司簽訂居間合同,要和德佑公司找到了賣家簽訂買賣合同,并且德佑公司要幫助小屋藍和賣家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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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保密條款

委托人需要保密的,應當與中介人簽訂保密協議。簽訂居間合同時,委托人要求的,居間人不得告知對方其名稱或者業務名稱,中介應該體現在合同中。特别是在二手房買賣中,因為涉及到賣方的房屋信息,身份信息等一系列的内容是需要保密的

(二)支付報酬的條件

支付報酬的條件是,隻有在中介促成合同成立時,中介方才能要求委托方支付報酬,因為在我們生活中會出現跳單的現象,大家在網上也看到過,所以呢,支付報酬的條件一定要寫清楚,這個主要針對中介公司。

(三)居間活動費用

在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人承擔居間活動的費用,比如中介公司幫我們去找房子,帶我們去看房子産生的交通費等,應當由中介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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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約責任

居間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居間人服務的對象是委托人,那麼在我們買二手房過程中對房屋的交易信息,或房屋的事故,都要了解清楚,居間人都有告知義務,如果居間人不告知,那麼就涉及到違約,要約定明确并讓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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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款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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