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上述情況,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02條第四、五款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诽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經合議庭合議,原告及被告父親李某的行為已構成擾亂法庭秩序、妨礙民事訴訟,最後決定對二人分别給予十五日的拘留處罰。(廖洋洋範席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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