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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保健食品的誤解太大了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1 22:55:08

市市場監管局說,在保健食品經營領域,部分産品存在違法宣傳營銷、非法“會銷”、欺詐誤導消費等“套路”,希望大家在購買時提高認識、謹防受騙。以下消費提示供參考。詳見↓

你對保健食品的誤解太大了(部分保健食品有)1

消費提示

該起案件發生于2020年新冠疫情期間,涉案企業利用消費者期望預防新冠肺炎的心理,通過電視購物方式大肆宣傳産品具有疾病預防作用。任何食品宣稱具有預防或治療“新冠肺炎”功效的,屬于虛假宣傳。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消費者要謹防推銷陷阱,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推薦的防控措施,積極做好個人防護,不輕信、不購買、不食用所謂具有預防或治療“新冠肺炎”功效的食品。并鼓勵消費者撥打12315熱線電話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拍案說法

當事人系“健美生維生素D維生素C咀嚼片”進口保健食品廣告的廣告主,自行設計、制作并在東方電視購物頻道發布 “打赢這一仗!防病驅疫,提高免疫力是關鍵”“一定要補充維生素C,能夠提高我們身體的一些免疫力”等宣傳内容,并展示了宣傳商品與其他維生素C片的對比圖片,将兩者的産品成份标紅進行對比。

當事人發布含有涉及疾病預防内容的保健食品廣告、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與藥品和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楊浦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二、罰款人民币叁萬圓整。

你對保健食品的誤解太大了(部分保健食品有)2

消費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内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消費者選購帶有“藍帽子”标志的保健食品時,應通過查看保健食品産品标簽上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内容,确定是否适宜本人食用。經營單位通過網站、廣告、宣傳單、銷售人員介紹等任何方式宣傳産品标簽标識保健功能以外功能或療效的,屬于應當予以查處的違法行為,消費者可以撥打12315熱線舉報。

拍案說法

當事人租賃多處場地以“健康管理”的名義開展保健食品和營養套餐銷售,先後通過微信公衆号、宣傳手冊、會議講座、臨床指導等各種方式,對銷售的輔酶Q10維E軟膠囊、破壁靈芝孢子粉、知蘇軟膠囊等保健食品以及營養早餐粉、定制飲食方案等營養套餐廣為宣傳。宣傳内容包含“血壓、血糖、血脂、尿酸、肌酐指标,從幾十年異常恢複到正常指标”“經過三天有效健康管理,生理指标下降有效率80%”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醫療用語。

當事人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徐彙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币貳拾萬圓整;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警告。

你對保健食品的誤解太大了(部分保健食品有)3

消費提示

本案涉案産品并非保健食品,但免費體驗、講座、知識問答等形式虛假宣傳特定保健功能,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本案涉案企業利用社區為老服務中心的名義,打着“慢病管理,從我做起”健康幹預服務的幌子,從事虛假宣傳會議營銷的違法活動。此類情況具有較大的欺騙性和隐蔽性,有必要提醒廣大老人,謹防上當受騙。同時,社區為老服務中心也應加強對以其名義開展活動的管理,防止老人利益受到損害。

拍案說法

當事人利用某社區為老服務中心的名義,承接其“慢病管理,從我做起”健康幹預服務項目同時,通過開設免費體驗、講座、知識問答等形式,向老年人宣傳其企業文化,推介其系列産品。在無依據的情況下,虛假宣傳“獲得第七屆保健品公信力品牌第一名”等内容,造成對老年消費者誤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構成了虛假及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奉賢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币伍拾萬圓整。

你對保健食品的誤解太大了(部分保健食品有)4

消費提示

虛構價格後再以“打折”“促銷”等噱頭向消費者高價推銷是保健食品銷售中的常見價格違法行為。消費者在選購保健食品時,要認真選擇,貨比三家,選購适合本人健康狀況、價格合理的保健食品。

拍案說法

價格虛高是消費者反映強烈的保健食品行業問題之一。當事人對在售的保健食品“靈芝孢子粉”開展促銷,對外标示“原價298現價198元”的價格。經核查,在促銷活動前7日未售出過涉案産品,且最近一次售價為198元,故确認當事人标示的“原價”為其虛構。另查,當事人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為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當事人擅自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對外銷售“靈芝孢子粉”保健食品。

當事人虛構原價對外銷售“靈芝孢子粉”保健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構成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一) 項所指行為。當事人擅自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擅自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經營保健食品的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處罰:一、警告;二、罰款人民币貳萬圓整。

你對保健食品的誤解太大了(部分保健食品有)5

消費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在商場、超市、零售藥店等保健食品經營單位中,保健食品(即标識“藍帽子”的食品)應采取專區專櫃銷售等方式與普通食品、藥品分開存放。經營單位應在貨架或銷售場所放置标注“保健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櫃)”字樣的提示牌,以及“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的提示,使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

拍案說法

當事人将“紅牛”“椰島鹿龜酒”等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在同一貨架上銷售,當事人将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在銷售貨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浦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一、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二、警告。

該起案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實施之後,本市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首起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的案件,對于全市保健食品經營單位起到了警示作用。

你對保健食品的誤解太大了(部分保健食品有)6

消費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調制乳粉屬于普通食品,聲稱其具有保健功能并将涉案産品置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貨架上混放銷售,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消費者,要科學選購保健食品,謹防欺詐和虛假宣傳。如發現保健食品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可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也可撥打投訴舉報電話“12315”。

拍案說法

當事人銷售的普通食品“無乳糖配方調制乳粉”聲稱具有“恢複腸道菌群平衡”“避免便秘”等保健功能,同時将上述普通食品置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貨架上混放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崇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一、警告;二、沒收違法經營的“優哺艾艾可安舒無乳糖配方調制乳粉”2罐;三、罰款人民币伍仟圓整。

你對保健食品的誤解太大了(部分保健食品有)7

消費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保健食品應當按規定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或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的包裝标簽上應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藍帽子”标志,以及注冊、批準文号或備案号。沒有“藍帽子”标志和文号的食品不是保健食品,不得以産品包裝、網站、廣告、宣傳單、銷售人員介紹等任何方式宣傳特定的保健功能。存在上述情況的,屬于應當予以查處的違法行為,消費者可以撥打12315熱線舉報。

拍案說法

當事人在有贊精選平台開設店招名為“果利生技官方旗艦店”店鋪,主要銷售乳酸菌固體飲料等相關産品,自行設計、制作并發布的宣傳頁面使用了“提升免疫力”等用語,本案涉案産品為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

當事人對普通食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長甯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罰款人民币叁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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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上海發布

編輯:周正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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