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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條例超範圍經營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09 08:19:29

工商條例超範圍經營?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晨熙,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工商條例超範圍經營?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工商條例超範圍經營(分時共享店鋪違反一地一證原則)1

工商條例超範圍經營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晨熙

李博的燒烤店在附近還算小有名氣,因為它能滿足人們一天的“吃飯需求”。

3年前,李博盤下了這間位于北京市大興區西紅門附近的店鋪,憑借自己獨特的配方和技術,燒烤店的生意蒸蒸日上,盡管每天下午四點才開門,但收益還算不錯。

如今受到疫情影響,生意越來越難做,為了充分利用“閑置時間”,李博把餐廳進行了“分割”——早上租給了一家早點鋪,中午将廚房租給了一家專做盒飯配送的商家,晚上再經營自家燒烤店的生意。

“這樣不僅可以分攤部分房租,減少經營成本,而且加入的早餐和中餐用的也是我的招牌,能夠進一步擴大餐廳的影響力。”據李博透露,這種分時段出租店面的經營方式在業内很普遍,尤其是一些在餐廳内開設的早餐業務,基本都是“分包”出去的。疫情影響之下,這種情況更是成為很多餐館的“續命”良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一直關注這一現象,他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種運營方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家經營成本,提高餐廳利用率,但依據現有法律規定,涉嫌違反一地一證的要求,且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問題。

考慮到這種經營方式有一定的現實需求,劉俊海建議盡快完善食品安全相關法規,針對分時租賃問題出台更為細化的規定。

分時共享經營并不鮮見

淩晨3點,人們大多已進入夢鄉,王金國的早餐生意正要開始。

王金國租用李博的餐廳經營早餐已有近半年時間,他摸清了附近小區一些早起的老年人5點多就會來吃早餐的規律,越早出攤,生意就越有保障。

除了燒烤店的餐具外,早餐所需的各種粥桶、籠屜等都需要王金國每天用三輪車運到店内,再在早餐經營完成後拉走。盡管辛苦,但每個月僅花費6500元的租金,就能擁有一家100多平方米的早餐鋪,這是他以前從來不敢想的。

與堂食更多的早餐相比,葷素搭配的盒飯顯然更适合配送走量,所以資金有限的陳赫在創業之初設想的就是隻租用一間廚房,專門和一些寫字樓内的單位合作做午餐配送。

“雙竈眼”廚房每月僅4500元的價格令陳赫非常滿意,于是他成為李博餐廳的第二位共享經營者,在王金國10點半結束早餐經營後,他和另一位廚師入駐廚房,開始經營盒飯配送生意。

燒烤店的上客時間集中在晚上,喝酒的客人更是經常要“拉晚”,考慮到人工成本,一直以來,李博都保持着下午才開門的習慣。如今,兩位共享經營者的加入讓餐館的空閑期被利用了起來,每月還可以收入一萬多元用來分擔部分房租,他認為這讓自己的餐廳達到了利益最大化,是一種“互利共赢”。

像李博這樣由多人分時共享經營的餐館在實際中并不鮮見。記者調查後了解到,很多燒烤、火鍋等用餐時段相對集中的餐館,都會将早餐業務外包出去,除了店面會在顯著位置直接張貼招租信息外,個别房屋中介也會承接這種業務。

在58同城等一些生活服務類平台,記者搜索店鋪租賃,也會出現一些尋求分時租賃的信息,聯系好店主,雙方達成協議,就可以在一家已經成型的餐館中“分時”經營自己的食品了。

這種分時租賃經營是否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備案?面對記者的問題,李博笑了笑:“都是雙方自行約定好費用、店内使用的一些注意事項以及出現損壞物品等情況要承擔的後果,連合同都沒有固定形式,更沒人到相關部門去備案。”李博坦言,分時租賃這半年來,餐廳也沒有出現什麼問題。

涉嫌違反一地一證原則

之所以早點攤位會成為餐館分時租賃的“大頭”,北京市海澱區一家火鍋店的老闆道出其中原委,除了節約租金成本的考慮外,另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早餐生意很多都是一家人進行經營,他們有手藝,但是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更沒有相關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必要證件,因此必須挂靠一家證照齊全的餐館才能進行經營。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産、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對此,北京雲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夏孫明指出,設置一地一證原則的目的就是要限定經營者在從事食品經營前要先取得行政許可這一前置程序,并在固定的經營場所内提供食品經營活動。這樣不僅便于市場監管主體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管理,更可以實現責任追溯,保障消費者的食品安全,一旦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可以及時清晰地進行追責。因此,實際中出現的同一家餐館,共用同一營業執照從事不同的餐飲經營活動,已經涉嫌違反了食品生産經營一地一證的原則。

當前餐飲圈中常見的這類共享經營行為,雖然對很多商家而言是“互利共赢”,但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而言卻并不樂觀。

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在此前的檢查中發現最多的就是經營人員無健康證的問題,有的早餐經營人員甚至會用餐館牆上張貼的服務人員健康證來蒙混過關。這種分時租賃、共享經營的模式由于實際經營人員難以控制,食品進貨渠道也不統一,存在嚴重的安全隐患。而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大多隻能找到餐館本身,但實際經營者可能不同,會給消費者維權帶來困難。

李博也擔心過這種問題,因此在與兩家合作者簽訂協議時,均加入了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由實際經營者負責的相關内容。但他自己也清楚,如果真出了問題,消費者也是找到餐館,自己仍然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不僅如此,上述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指出,這種分時租賃的行為因為違反了餐飲企業不得将經營場所出租給其他餐飲服務者的規定,也面臨罰款風險。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将被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不過該工作人員也坦言,像這種分時租賃的小本買賣如果沒有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很少有人主動舉報,這也給監管帶來了難度。

建議完善分時租賃規定

“當某種普遍現象和現行法律法規存在沖突的時候,應客觀分析這種現象或這種模式是否具有存在的實際意義。”在劉俊海看來,餐館将部分餐飲業務分包出去,确實能為經營者和附近居民帶來實際便利,尤其對于受到疫情沖擊較大的餐飲業來說,這種模式不失為一種“自救”的方式。從另一角度來說,餐館進行分時租賃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餐飲從業門檻,客觀上減少了一些餐飲流動攤販的産生,相比分時租賃模式,流動攤販在食品安全上顯然更難以保障,也更難進行監管。

對于這類餐館分時租賃的情況,消費者普遍持包容态度。一位陳姓先生就表示,現在想找到能在店内就餐的早點鋪并不容易,隻要能夠保證食品衛生,消費者其實不太會去考慮具體經營主體究竟是誰。

在這個問題上,劉俊海覺得隻要能夠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堵不如疏。他建議考慮盡快修訂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在其中加入分時租賃餐飲店面的内容,通過細化法律規定來規範這種經營模式。

“可考慮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加入對分時租賃的備案審查制度,在相關部門審核從業者相關資質後,可通過發放分時租賃的臨時執照來使這種經營模式在規範下發展。”劉俊海提出,法律中還應完善責任分配,細化并規範分時租賃的合同約定内容,實現食品安全責任問題的可追溯,便于消費者維權,消費者在哪個時段就餐發生了問題,哪個時段的經營者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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