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發票的正确方法?一、發票的保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丢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丢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保管發票的正确方法?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一、發票的保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丢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丢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二、發票的處罰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産發票防僞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别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将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
第三十五條《辦法》第四十條所稱的公告是指,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發票違法的情況。公告内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别号、經營地點、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情況。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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