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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訴訟喬丹體育再審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9 01:21:44

喬丹訴訟喬丹體育再審?中國網财經4月8日訊(記者 陳瓊)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與福建企業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丹體育”)之間曠日持久的商标權訴訟,終于迎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裁決,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喬丹訴訟喬丹體育再審?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喬丹訴訟喬丹體育再審(喬丹體育商标被最高院裁定)1

喬丹訴訟喬丹體育再審

中國網财經4月8日訊(記者 陳瓊)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與福建企業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丹體育”)之間曠日持久的商标權訴訟,終于迎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裁決。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3月26日公布的《再審行政判決書》披露,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審理認定,喬丹體育公司明知邁克爾·喬丹在我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喬丹”申請注冊商标,容易導緻公衆誤認為标記有喬丹體育商标的商品與邁克爾·喬丹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系,損害了邁克爾·喬丹的“在先姓名權”。

最高人民法院據此裁定,喬丹體育争議商标(喬丹中文文字 圖形)的注冊,違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應予撤銷,由國家知識産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據了解,喬丹體育與邁克爾·喬丹此前已就這一商标的有效性進行了多輪“較量”,從國家商标評審委員會,到北京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喬丹體育一路“過關斬将”,但卻最終倒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之下。

關鍵性商标被裁定無效,給正處于IPO重啟關鍵時期的喬丹體育蒙上了重大陰影。在服裝行業分析師程偉雄看來,二次初審通過的喬丹體育受到疫情影響的直接沖擊,即使有資本助力,沒有喬丹品牌力,其産品力、渠道力、銷售力等必然受到抑制,而重新注冊新商标的新品牌要重新再起步,也将面臨極大難度。

再審判決對争議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行政判決書》顯示,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傑弗裡·喬丹因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産權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标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公司)商标争議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号行政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再審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關于争議商标的注冊是否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在先姓名權和肖像權,違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條關于“申請商标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判決書指出,根據本院27号案判決的認定,“喬丹”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衆所熟悉,我國相關公衆通常以“喬丹”指代再審申請人,并且“喬丹”已經與再審申請人之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系,故再審申請人就“喬丹”享有姓名權。在本案争議商标的申請日之前,直至2015年,再審申請人在我國一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知名範圍已不僅僅局限于籃球運動領域,而是已成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衆人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的規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權。未經許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權的姓名注冊為商标,容易導緻相關公衆誤認為标記有該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務與該自然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系的,應當認定該商标的注冊損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判決書指出,争議商标由上方的“”圖形與下方的“喬丹”組合而成。喬丹公司明知再審申請人在我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喬丹”申請注冊争議商标,容易導緻相關公衆誤認為标記有争議商标的商品與再審申請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系,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因此,争議商标的注冊違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予撤銷,應由國家知識産權局就争議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最高院最終裁定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号行政判決;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決;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号關于第6020578号“喬丹及圖”商标争議裁定;由國家知識産權局對第6020578号“喬丹及圖”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傍名人付出慘重代價

對喬丹體育而言,“喬丹 圖形”商标被撤意味着最壞的結果已經出現。

中國網财經記者撥打喬丹體育官網電話,并向其公布的郵箱發送了采訪郵件,其電話一直無人接聽,截至記者發稿,公司也未對郵件進行回複。

服裝分析師程偉雄在接受中國網财經記者采訪時指出,一旦因為喬丹中文标識不能使用,導緻原商标外觀發生重大變化,僅靠喬丹拼音字母或者其他中文字的品牌商标,消費者品牌認知很難恢複,這對喬丹體育的挑戰不是一般的小,公司曾經的百億夢想很可能擱淺。

中國網财經記者留意到,近年來,商标訴訟陰影籠罩下的喬丹體育已經着手從店鋪形象以及産品上“去喬丹化”,部分喬丹體育的店鋪形象已經發生改變,“喬丹體育”字樣有所縮小,還出現“QDSPORTS”等全新字樣。産品設計方面,品牌标識“打籃球的男人”亦不再顯眼,僅在領口或衣袖初标有争議商标。喬丹體育也在弱化喬丹中文标識和圖樣标識,取而代之的是喬丹拼音字母“QIAODAN”。

程偉雄指出,喬丹體育的品牌産品系列,定價比較大衆化,和耐克旗下與邁克爾·喬丹合作生産的“喬丹系列”産品處于“錯位競争關系”。耐克的“喬丹系列”定價較高,而喬丹體育産品定價較低,這讓不知情的中國用戶會覺得喬丹體育的産品性價比高。

“這對傍名人效應的喬丹體育來說,其投機取巧,抄近路的做法,在短期看來是可取的,但一旦品牌規範運營,随着市場逐步成熟與規範化過程,就無法繼續投機取巧,還會因前期對知識産權不重視,付出慘重代價。”

漫長的訴訟擊垮品牌形象

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的商标糾紛最早要追溯到2012年。

2011年11月,喬丹體育IPO申請成功“過會”。公司原計劃于2012年3月登陸上交所,預計發行股數為1.125億股,預計募資10.64億元,資金将用于生産基地擴建和直營店等項目建設。

但在上市的最後階段,邁克爾·喬丹一紙訴狀将喬丹體育告上法庭,控訴後者侵害商标權和姓名權。由于涉及重大訴訟,喬丹體育IPO進程就此擱淺。

中國證監會2014年在提及喬丹體育IPO“過而不發”的特例時,也坦承“個别過會企業存在特殊事項,如喬丹體育存在重大未決訴訟”。

這場訴訟曆時近八年,最終在201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終審判決。

201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結喬丹體育商标争議案,判決其商标并未損害邁克爾·喬丹肖像權——最高院判決書認定,喬丹體育商标沒有體現邁克爾·喬丹個人特征,“不具有可識别性,不構成損害肖像權”。

四個多月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3月再審判決,喬丹體育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喬丹 圖形”商标,損害邁克爾·喬丹的“在先姓名權”,應予撤銷。

曆時八年多的訴訟最終落下帷幕,這場因商标權和名譽權而引發的重大訴訟案,不但使喬丹體育登陸資本市場的努力幾近破滅,輿論和公衆的高度關注,也使得其品牌形象陷入“山寨化”,擊垮了其長期塑造起來的品牌形象。

重啟上市仍充滿變數

據中國證監會官網信息,2019年4月,喬丹體育登陸上交所主闆的上市申請通過初審,繼2011年之後再度完成“過會”,目前正在等待批文,喬丹體育能否在2020年登陸A股市場仍是未知。

“喬丹體育方面已經開始着手重啟IPO了,目前預計在2020年春節後正式向監管層申報。”日前,一位接近于喬丹體育的中介機構人士透露。

在此關鍵時點,最高院的再審判決也給喬丹體育的IPO重啟帶來了更多不确定性。

程偉雄指出,二次初審通過的喬丹在當下疫情沖擊下,即使有資本助力,沒有喬丹賦予的品牌力,其産品力、渠道力、銷售力等必然受到抑制,而新品牌重新起步,難度也很大。

招股書顯示,2008至2010年,喬丹體育全年營收分别為11.58億元、23.16億元和29.27億元。2011上半年,喬丹體育營收達到創紀錄的17億元,淨利潤為2.8億元。此後,由于商标案及上市進程受阻,喬丹體育近年并未公布具體業績數據,而據業内人士介紹,由于錯過了運動品牌行業的黃金時代,喬丹體育與安踏、李甯、特步等昔日競争對手的差距已經拉開。

( 編輯:李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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