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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黃志東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案号:(2022)最高法民終41号,裁定日期:2022年4月25日,發布日期:2022年5月27日。
裁判要點
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上訴人拟對案涉民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但是,該判決已将上訴人列為一審第三人,且上訴人參加了該案的一、二審程序。故原判認定上訴人不具備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資格,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人是否參與該案二審庭審,不影響其作為第三人的訴訟地位。上訴人不具備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資格,案涉判決是否損害其權益不屬于本案審理範圍。
文書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民終41号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黃志東,基本信息略。
上訴人黃志東因第三人撤銷之訴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皖民撤6号民事裁定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黃志東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或指定異地法院受理該案。事實與理由:(一)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适用法律錯誤。1.一審法院認定黃志東“參加了該案的第一、二審”與“未能參與二審(2021)皖民終504号案開庭審理”相互矛盾,認定黃志東全面參與了(2021)皖民終504号案件訴訟錯誤。2.一審法院立案庭行使了實體審查權,限縮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立法目的和本意,适用法律錯誤。(二)(2021)皖民終504号民事判決确有錯誤,黃志東已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1.該案“委托函”系僞造,且内容上自相矛盾,不能證明安徽東巽農業有限責任公司與安徽滬浦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之間形成借款合意。2.該案認定56900元不是案外人韓軍的出資就是安徽滬浦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的債權,缺乏證據證明。(三)一審程序違法。黃志東與一審法院承辦法官的通話記錄可以證明承辦法官故意僞造裁定書的生成時間,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黃志東提交證據材料,拟證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740号民事判決認定韓軍和安徽東巽農業有限責任公司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該案和(2020)皖01民初2739号案件都是基于委托函形成借款合意引發的訴訟,應當同案同判。
本院對(2020)皖01民初2740号民事判決書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認。關于該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将結合案件事實進行分析。
本院認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本案中,黃志東系對(2021)皖民終504号民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經查,該判決将其列為一審第三人,且黃志東參加了該案的一、二審程序。故原判認定黃志東不具備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資格,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黃志東主張其在該案二審未參與庭審,該主張依據的事實無論是否成立,均不影響其作為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由于黃志東不具備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資格,(2021)皖民終504号判決是否損害其權益不屬于本案審理範圍,本院對此不予審理。黃志東提交的證據材料,與本案确認黃志東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資格不具有關聯性,不足以推翻原判認定,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關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程序是否合法問題。僅憑黃志東與承辦法官的通話記錄不足以得出承辦法官故意僞造裁定書的生成時間、一審程序違法的結論,黃志東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黃志東主張一審法院立案庭違反法定程序進行實體審查,剝奪其訴訟權利的理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黃志東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曾宏偉
審 判 員 馮文生
審 判 員 吳凱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陽
書 記 員 張振宇
延伸閱讀
1.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針對生效裁判錯誤提起的訴訟,起訴條件較普通訴訟更為嚴格,除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之外,還需滿足《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款規定的主體、程序和實體等條件要求。
觀點來源:《化德縣嘉蔔寺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二審民事裁定書》,案号:(2021)最高法民終825号。
附:《民事訴訟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122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59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内,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2.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期限不同于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是法定不變期間,人民法院可依職權主動審查是否超出法定期限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期限不同于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是法定不變期間,也是法律設定的起訴條件之一。該條起訴期限規定的目的為督促當事人及時積極行使權利,盡早解決糾紛,使社會關系達到穩定的狀态。因此,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審查當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超出法定期限并無不當。
觀點來源:《鄭錦豪、吳亞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447号 。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3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290條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内,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内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3.對“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理解
——第三人撤銷之訴中關于“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應當是指實體權利義務上的利害關系,并非程序上的利害關系。如果另案處理結果對本案權利人有關債的成立、債的數額、權利義務關系等均不構成影響,僅有可能影響到債務人的償債能力,但該種影響僅是事實上、經濟上的影響,并不導緻權利人自身債權的消滅,對另案處理結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财産保全行為對标的物産生的限制效力系基于司法強制措施産生,并不直接産生私法上的權利變動效果,保全人對原案當事人的訴訟标的并不享有獨立請求權,并非原案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觀點來源:《王臨平、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行第三人撤銷之訴二審民事裁定書》,案号:(2020)最高法民終964号。
4.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認定
——對于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9條的規定予以認定。
觀點來源:《河南大亞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964号。
5.對“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3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293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二)申請參加未獲準許的;
(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6.股東對已生效的公司對外訴訟的裁判文書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股東和公司之間系天然的利益共同體。公司的對外交易活動、民事訴訟的勝敗結果一般都會影響到公司的資産情況,從而間接影響到股東的收益。由于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具有一緻性,公司對外活動應推定為股東整體意志的體現,公司在訴訟活動中的主張也應認定為代表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雖然公司訴訟的處理結果會間接影響到股東的利益,但股東的利益和意見已經在訴訟過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則不應再追加股東作為第三人參加公司對外進行的訴訟。對于已生效的公司對外訴訟的裁判文書,股東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觀點來源:最高法指導案例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讨論通過2021年2月19日發布——《高光與三亞天通國際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三亞南海岸旅遊服務有限公司、北京天時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一案民事裁定書》,案号:(2017)最高法民終63号。
7.未經股東會同意,公司為股東的債務提供擔保,其他股東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财産,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财産,公司對外經營活動應由公司獨立行使并負責,股東可通過股東會決議來影響公司行為。公司對外經營活動應推定為股東整體意志的體現,公司在訴訟中的主張亦應認定為代表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股東在公司涉及對外經營活動的訴訟過程中不宜再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一般不具備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但是,公司為股東的債務提供連帶擔保并不是普通的對外經營活動,公司為股東進行擔保必須經過股東會的同意,即需要得到另外唯一本案所涉股東的認可,且原案判決對公司提供擔保的法律效力并未進行實質審查,故應認定本案股東可以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
觀點來源:《沈蔚、北京潤佳華商投資管理中心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637号。
來源 法律籍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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