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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原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5 02:06:58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案件詳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

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區支行的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截止到2021年7月31日應支付利息,包含罰息、複利,一共應為13949.82元。借款人應當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的罰息、複利,計算基數分别為29.3萬元、4052.83元,計算标準均應按照《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的标準。律師費用承擔有合同依據。借款發生在張某2婚内,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王某1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王某1辯稱,案涉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王某1對于張某2辦卡和做手續都不清楚。也不能證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郵政銀行昌平區支行無權主張利息複利。不同意承擔律師費。

張某1、仇某1述稱,與王某1的答辯意見一緻。

三、法院審理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張某2與王某1系夫妻關系,張某1為二人之女。仇某1系張某2之母。張某2于2020年12月29日死亡。張某2之父先于張某2死亡。張某2生前無遺囑。

2018年3月22日,張某2向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申請貸款,填寫《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北京分行優享貸業務申請表》。該表格注明張某2的基本信息和王某1的身份信息和手機号碼,并申請貸款30萬元,存續期36個月。2018年4月2日,張某2與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向張某2提供30萬元信用貸款,用途為個人綜合消費或個人信用消費。貸款額度存續期限為36個月,自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2日。該合同第六條約定:“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人民币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0%執行。……借款人單筆借款發生逾期的,罰息利率為本條第(一)款約定貸款利率的1.5倍……就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收複利;借款逾期後改按本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複利。……其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該合同第十五條約定:“本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産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承擔。合同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出具的放款清單顯示正常利率是年5.655%,罰息利率是年8.4825%。

上述合同簽訂後,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于2018年4月8日發放貸款30萬元。2019年4月8日,張某2償還完畢全部貸款本息。4月9日,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又再次發放貸款30萬元。2020年4月9日,張某2再次償還完畢全部貸款本息。2020年4月12日,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又再次發放貸款293000元。張某2收到該筆貸款後于2020年4月13日分四筆取現2萬元,又于4月14日取現273000元。之後張某2按月償還貸款利息至2020年12月份。2021年1月份,張某2沒有繼續償還貸款本息。

另查,關于貸款的用途,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出示了一份張某2提交的收據。收據顯示商貿有限公司收到張某2支付購買家具款30萬元,時間是2020年4月17日。關于該收據的真僞,王某1提交了一段據稱是與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3的通話錄音。在電話中“張某3”否認認識張某2,也否認開具過此份收據。王某1稱她沒有收到過向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的借款,她懷疑張某2把貸款用于了賭博。王某1提交了兩份證人證言,證明張某2生前有賭博的不良嗜好。再查,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為本次訴訟支付了律師費5000元。

張某2去世後,王某1、張某1、仇某1于2021年5月18日就張某2的遺産繼承達成調解協議,并由法院出具(2021)京0114民初8851号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内容為:一、張某2在北京農商銀行昌平支行的存款(賬号********7208),截止2021年3月30日該賬戶餘額39.3元,由王某1繼承,歸其所有;二、張某2公積金賬号(GJJ00016****)内餘額340526.91元,由王某1繼承,歸其所有;三、張某2社會保險賬号内一次性補償金總計251724.78元,由王某1繼承,歸其所有;四、張某2在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股金為165000元,證書編号42000004****)由張某1繼承;五、張某2與北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家園車位租賃協議(地下車位号E-029)的權利義務由王某1繼承;六、位于北京市昌平區901号(現7号樓2單元906号,具體房屋編号以産權登記為準)房屋屬于張某2的份額由王某1繼承,該房屋的剩餘貸款由王某1負責償還;七、張某2生前在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處的企業年金,截止2021年4月13日稅前餘額為152522.25元(具體金額以該公司應退還的數額為準)由王某1繼承,歸其所有;八、張某2生前在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補充醫療保險(應報銷的醫療費)金額35921.35元,由王某1繼承,歸其所有。

上述事實,有優享貸業務申請表、個人額度借款合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放款清單打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明細、(2021)京0114民初8851号民事調解書、收據、委托代理合同、證人證言、電話錄音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四、争議焦點:

案涉借款利息數額;郵儲銀行昌平支行主張的律師費問題;案涉借款是否為張某2與王某1的夫妻共同債務。

五、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繼承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産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依據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舉證的借款合同和張某2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明細可以看出張某2生前所借293000元及部分利息尚未償還,應屬于張某2生前的債務,應由其繼承人在繼承遺産的範圍内進行償還。關于該筆債務是否為張某2和王某1的夫妻共同債務,是本案雙方争議的焦點。依據張某2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明細看,所借款項被張某2全部取現,具體去向不明,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也無法确定。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作為專門的金融機構,應當關注資金安全,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借款人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符合信貸政策的用途使用借款。但顯然僅有一張收據無其他證據補強的情況下,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并不能證明盡到了審慎借貸的義務,也就不能有效監控借款的真實去向。因此,張某2所借款項存在偏離合同約定用途的極大風險。另外,案涉借款項數額相對一般家庭來說,數額巨大,是否用于正當目的,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财産使用,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在知曉張某2配偶王某1聯系方式的情況下卻沒有告知和核實。在張某2逾期還款的情況下,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也沒有及時聯系王某1。綜上,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對貸款的去向疏于核實和管理,貸款全程沒有告知或取得王某1的認可,故其主張該貸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罰息和複利的約定确屬格式條款,但該項關于利率的約定在正常的商業範疇之内,并不過分高于一般的借貸約定的利率。因此,該項約定符合公平原則,并不導緻利益失衡。張某2生前并未對此條款提出異議,違約行為的發生也是因為其死亡。因此,該條款合法有效,對張某2具有約束力。本金罰息截止至2021年7月31日為7594元。逾期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即年5.655%,而不是按罰息利率計算。該部分複利相加為38元。借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截止至2021年7月31日的複利相加為105元。自2021年8月1日開始,利息計算的基數包括借款本金加利息共297052.83元,利息計算的利率為年8.4825%。

現張某2已經去世,王某1、張某1、仇某1作為張某2的法定繼承人,對張某2遺留的部分遺産進行了繼承分割,王某1和張某1均繼承了張某2的遺産,仇某1在(2021)京0114民初8851号案件中雖未繼承張某2的遺産,但不排除張某2還有其他未繼承的遺産或債權。因此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張某2的遺産已經被實際分割完畢,故法院仍确定王某1、張某1、仇某1應在繼承張某2的遺産現值範圍内承擔本案所涉債務的償還責任。關于律師費的分擔問題,合同中并未約定由張某2負擔,故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的第2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規定,作出如下判決:1、王某1、張某1、仇某1在各自繼承張某2的遺産範圍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償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區支行借款本金293000元及截止至2021年7月31日的逾期還款利息7737元;2、王某1、張某1、仇某1在各自繼承張某2的遺産範圍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償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區支行逾期還款的利息(利息計算以297052.83元為基數,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825%計算);3、駁回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區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經審查,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正确,本院予以确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争議焦點為:案涉借款利息數額;郵儲銀行昌平支行主張的律師費問題;案涉借款是否為張某2與王某1的夫妻共同債務。

關于争議焦點一,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2018年4月2日,張某2與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人民币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0%;發生逾期的,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的1.5倍。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貸款利率計收複利;借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雙方對于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主張的截止2021年7月31日包括複利在内的費用未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故本院按照借款合同中的計算标準予以核算。一審法院計算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關于争議焦點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為“律師費等費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其它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承擔”,故未明确約定由借款人負擔,故本院對于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的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對此處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認。

關于争議焦點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上述規定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内以個人名義超出日常生活大額借貸,一般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債的,應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張某2生前與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簽訂借款合同,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向張某2發放29.3萬元借款。上述借款由張某2以個人名義所借,數額超出一般家庭生活所需,且經法院核查銀行賬戶流水,借款發放至張某2個人名下銀行賬戶後被張某2取現,未顯示與王某1有關,郵儲銀行昌平區支行亦不能舉證證明張某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産經營。故應當認定為張某2的個人債務。一審法院對此處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認。

綜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區支行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其他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對于債務利息計算有誤、對于債務性質認定正确。

六、審理結果:

1、撤銷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5101号民事判決;

2、王某1、張某1、仇某1在各自繼承張某2的遺産範圍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償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區支行借款本金293000元及截止至2021年7月31日的逾期還款利息13940.5元;

3、王某1、張某1、仇某1在各自繼承張某2的遺産範圍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償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區支行逾期還款的利息(以297052.83元為基數,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人民币基準利率上浮30%後的1.5倍利率計算);

4、駁回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區支行的其他上訴請求。

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原則(被繼承人債務清償14)1

郭越律師

法學專業學士,專職律師,擅長各類訴訟及非訴業務,具有解決重大疑難案件的能力,擅長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遺産繼承、勞動争議等案件,對于商事領域的公司治理、股權結構、企業并購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樹。代理及服務期間,郭越律師憑借精湛的專業技術及對法律事物的熱愛和執着加上真誠的态度,得到了廣大用戶的高度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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