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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11 購物騙局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2 19:15:56

今年 " 雙 11"提前,

你付了多少定金了?

在 " 雙 11" 即将來臨之際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選取

與消費者網絡購物密切相關的典型案例

予以發布

一方面警示網絡市場經營主體

要遵守信用合法合規經營

另一方面供廣大消費者參考

謹防上當受騙

千萬注意!!!

案例

1:北京某共享電動車公司共青城子公司不及時退還消費者押金案

處罰結果:處罰款20萬元

雙11 購物騙局(注意雙)1

北京某共享電動車公司共青城子公司開展電動車租賃業務過程中,要求消費者先下載其手機APP進行注冊并交納299元押金,然後以2元/半小時或1元/單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有償使用。當事人在其手機APP“押金說明”選項中已聲明承諾:“通常情況下,退款到賬需要1—7個工作日”。共青城市市場監管局共收到消費者對當事人逾期未退還押金的投訴舉報623件(次)。經調查,消費者申請退款請求均已超過7個工作日,其中最長超過30個工作日,當事人均未退還押金,也未公開向用戶解釋說明逾期未退還用戶押金的相關情況,且公司的客服電話長期處于無法接聽狀态。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之規定,屬違反電子商務經營者押金退還義務的違法行為。共青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

案例

2:贛州某科技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案

處罰結果:處罰款3萬元

雙11 購物騙局(注意雙)2

贛州某科技公司在其經營的微信公衆号電子商城購買界面中,設置有“購買後不支持取消和更改”“逾期未使用作廢”等不合規合同格式條款内容,同時還采用後台管理系統擅自調整銷量,導緻電子商城顯示的商品銷量多于實際銷量,經執法人員約談後,仍拒絕改正。經調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當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共侵害消費者權益76657.8元,并擅自修改銷量,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确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采用顯著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正當競争法》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之規定。贛州市章貢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萬元。

案例

3:鷹潭某外賣電商平台組織平台内經營者刷單炒信案

處罰結果:處罰款5萬元

雙11 購物騙局(注意雙)3

鷹潭某外賣電商平台為提高平台銷量,組織人員對其平台内的4家店鋪進行刷單,交易訂單是當事人在外賣平台的管理後台激活上述店鋪所産生,并未産生實際交易。不到一個月内,當事人共刷單1161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之規定,構成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鷹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萬元。

案例

4:萍鄉某科技公司為他人進行刷單炒信案

處罰結果:處罰款20萬元

雙11 購物騙局(注意雙)4

萍鄉某科技公司以深圳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名義開辦快歪網,為他人進行刷單炒信。當事人分類搜索淘寶商家,通過阿裡旺旺推廣快歪網平台。淘寶商家注冊會員後,在快歪網平台以AA( 送試用裝 ) 、AB(送其他小禮品)、紅包(直接返現)模式發布需刷商品,由當事人組織刷單人員完成虛假交易并進行好評。當事人共有注冊會員127 家,會員費收入524873元,收取會員費和商家購物刷單本金 11017084.44 元,轉給放單平台購物刷單本金10278151.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之規定,構成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萍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

案例

5:贛州某汽運集團有限公司搭售案

處罰結果:處罰款5萬元

雙11 購物騙局(注意雙)5

贛州某汽運集團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衆号“新世紀贛州客運站”銷售汽車票時,該線上汽車票銷售系統将搭售保險作為默認同意購買的選項,消費者提交購買班次、添加旅客信息後,金額中會自動包含車票價格及保險價格,如果消費者直接點擊“提交訂單”,待支付的價款裡也包含了金額不等的保險費。如果消費者不購買保險,則必須點擊“乘客意外傷害保險”選項,再選擇“不購買保險”選項,才能取消默認同意購買的保險。當事人收取代理費為保險費的60%。自該微信公衆号上線以來,共售出保險356732份,收取保險費775113元,代理手續費收入為467067.8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 之規定,贛州市章貢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萬元。

“雙 11”提醒

1. 選擇正規的電商平台

2. 選擇靠譜的店鋪

3. 貨比三家,謹防低價陷阱

4. 針對商品質量情況,與商家充分交流

5. 收到商品後仔細驗貨,妥善保存消費記錄及票據

大家還是要理性消費

三思而後行啊!

來源:江西日報重磅财經、中國消費者報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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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江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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