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傑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如需轉載,請私信或聯系作者本人獲得授權)
2022年修改的新非法集資案件的司法解釋,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刑事立案标準提升到了 150 人或100 萬的标準。
但是這個标準不能夠生搬硬套,不然會出笑話。
因為有人會曲解為,隻要向超過 150 個人借了錢就一定屬于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就要被刑事立案,就要去坐牢。
這是一種非常錯誤或者是機械的理解。
所有的行為,不管是民間借貸還是私募基金,或者是 P2P 消費返利等等,要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都需要滿足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所規定的4 個大條件,即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和利誘性。
如果說無法滿足這 4 個條件,但是借款的人數的确超過了 150 人,隻屬于借款對象較多的普通民間借貸行為。比如公民張三,因為個人投資需要或者是消費需要,需要資金 200 萬。張三選擇向自己的親朋好友借錢,真的找了 200 個親朋好友一個個打電話,親朋好友們也果然同意借錢給張三,這就導緻張三的集資人數上超過了 150 人的借款人數,金額上也超過了 100 萬的借款金額。張三的行為是否屬于集資?屬于典型的集資,是否屬于非法集資?則不屬于。
這是因為張三他并沒有面向社會公開宣傳,他集資的方式或者融資的方式都是通過私下的電話溝通,張三的個人主動打電話,與面向社會公衆進行廣而告之的宣傳,有本質的不同,每次的借款都發生在他與親友私人之間,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資公開宣傳的條件;同時,由于張三是隻向自己的親朋好友集資,所有借他錢的人都跟他有基礎的社會關系,要不就是親戚,要不就是朋友,要不就是老鄉同事等等,張三都是針對性的向有一定社會關系基礎的人員進行借款,屬于向特定的對象進行集資,因此集資範圍不涉及公衆,不具有随機性,因此不符合社會性的特征。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張三就不應該構成任何非法集資行為,而是僅向多人借貸的民間借貸集資行為。
但是如果張三是真相親友集資,然後親友代為宣傳其借款需求,導緻很多陌生人或者是朋友的朋友,聽說張三需要錢,都主動來找張三願意把錢借給他以獲得利息,張三了解這個情況之後,沒有予以拒絕或者是阻止,對于金錢欣然接受,隻認錢不認人,那他的行為就會涉嫌以口口相傳的方式公開宣傳,導緻借款的對象存在廣泛性和不特定性,從而導緻涉嫌非法集資的問題。
這兩種情況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相關的證據就會變得非常重要。
1.首先就是借款方式的具體證據。關于借款如何發生,到底是張三主動打電話向出借人借款,還是出借人,聽說張三的借款消息之後,主動聯系張三或者是主動要求與張三見面,綜合整體的借款情況後,會形成一份整體的證據。該證據是判定張三是否公開宣傳的關鍵性證據,具體的表現形式為通話錄音聊天記錄以及借款雙方的相關筆錄。
2.其次就是出借人和借款人雙方基礎社會關系到底如何的證據。該類證據主要通過借款雙方的口供得知雙方在借款行為發生之前是否認識,如何認識,從而判定集資人或者是借款人是否面向社會,不特定的公衆進行集資。
3.還有一項關鍵性的證據,就是對集資金額的判定。
一般來說,具體的呈現方式,就是根據銀行流水、出借人所出具的借款合同、作證筆錄等等,從而判定集資人的銀行卡收款哪些是涉嫌犯罪的集資金額哪些是自己的合法的支出和收入。
總結
隻有在面向社會公開宣傳之後,針對不特定的對象吸收公衆存款,且承諾保本付息,金額達到 100 萬以上或者是人數超過 150 人,或者造成 50 萬以上的損失,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如果沒有達到上面所說三個數額人數标準任何之一,就隻屬于非法集資的行政違法,受《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相關内容的處罰。
(如需轉載或引用該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請私信溝通授權事宜,并于轉載時在文章開頭處注明來源。未經我們授權,不得轉載或使用該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您有意就相關議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讨,歡迎與我們聯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