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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收入和回款額的區别

科技 更新时间:2024-12-25 02:49:08

營業收入和回款額的區别?更多IPO專業内容,請關注本頭條若有任何問題,可以随時評論留言咨詢IPO相關的會計和稅務處理,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營業收入和回款額的區别?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營業收入和回款額的區别(手機報業務總額法和淨額法确認收入的問答)1

營業收入和回款額的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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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一)手機報業務情況及業務模式

H公司與其客戶MG公司簽署手機報内容合作協議,開展手機報業務,由MG公司向客戶端提供資訊服務;H公司另外和手機報内容提供商、推廣服務商簽訂合作協議,H公司向合作内容提供商采編團隊支付新聞采編費用和向手機報産品推廣商支付推廣服務費。雙方約定的具體分成情況是:1、MG公司從終端用戶處獲取信息服務費後,扣除一定比例後支付給H公司;2、H公司将取得的上述收入按一定比例向合作内容提供商或手機報産品推廣商進行分成支付服務費。

(二)關鍵權利義務認定的合同條款

1.H公司(乙方)和客戶MG公司(甲方)簽署的合同主要條款

(1)手機報業務,指甲方與包括乙方在内的國内主流媒體單位合作,通過移動通信網絡(包括但不限于彩信、WAP、短信、客戶端)、互聯網(包括有限以及無線)等方式,向用戶提供及時資訊服務(含新聞、體育、娛樂、文化、生活等内容)的一項電信增值業務。

(2)手機報,指内容編輯整合并進行數字化後形成的電子出版物。

(3)甲方根據xx通信有限公司等甲方上級關聯公司要求開展手機報業務。

(4)乙方為雙方合作的手機報産品及内容的著作權人、鄰接權人、合法授權的使用者或其代理人,願意據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合法的産品,并授權甲方利用産品在信息服務、數據業務領域向用戶提供服務。

(5)手機報業務為甲方自有業務,甲方有權自主決定業務運營,乙方可以提出建議;甲方有權根據市場需要确定産品的定價、宣傳、包裝、促銷和銷售形式,乙方可以根據産品的市場價值,向甲方提出建議;甲方負責對手機報業務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維護;甲乙方将通過自有渠道及其他合作渠道對本合同項下的産品合作推廣,乙方保證其通過自有渠道和其他合作渠道(注:如乙方拟利用第三方合作渠道進行業務推廣,乙方應首先向甲方報備,并對合作渠道的全部行為負完全責任)對本合同項下的業務推廣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國家政策,不違反本協議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索賠、糾紛及訴訟,均由乙方負責解決,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6)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運營手機報業務所需的資質證明,包括但不限于報紙出版許可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等互聯網信息發布相關資質等。甲方可以在其發布平台披露乙方的上述資質。如有政府機關對甲方或各移動公司經營手機報業務的資質予以質疑或進行調查時,乙方應協助予以解決。

(7)分成比例甲方:乙方=60%:40%。

2.H公司(甲方)和内容提供商(CP)(乙方)簽署的合同主要條款

(1)甲乙雙方在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的基礎上,乙方以自身法律咨詢行業資源為依托與甲方緊密合作:乙方提供豐富的法律信息内容;甲方申請三大電信運營商手機報通道,共同推廣《****手機報》,為用戶提供手機增值服務。

(2)甲方負責運營商的業務接入、結算、内容審核;乙方負責****手機報短信内容編輯、上傳下發以及投訴處理和退費。

(3)甲方負責保障接入和維護電信運營商平台技術實現,業務開通後的正常運營和使用。

(4)甲方有權根據用戶、市場的需求,對現有産品内容及功能進行更改,但應提前3個工作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乙方,經乙方确認後方可執行。

(5)乙方應保證合作業務中由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産權、商業秘密、個人隐私),不得洩露國家機密或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并承擔因違反這一保證所引起的一切刑事、民事賠償和行政責任承擔全部責任。

(6)乙方在其推廣渠道上使用甲方提供的計費代碼,負責保證推廣渠道的合法性,否則所出現的問題由乙方負責解決。

(7)分成比例甲方:乙方=10%:90%。

3.H公司(甲方)和推廣商(乙方)簽署的合同主要條款

(1)甲方負責産品的提供,負責向電信運營商申請服務、服務器設置、運營、維護管理、後台統計數據管理等為向用戶提供産品或服務所需的一切事項,并承擔由此産生的相應費用。

(2)甲方作為結算方,負責和電信運營商進行結算,結算後在協議要求的結算周期内,按照雙方約定的分成比例與乙方進行結算。

(3)乙方負責通過渠道協助甲方開展業務,并承擔由此産生的市場推廣、宣傳、廣告等費用。

(4)投訴處理:由于乙方渠道推廣導緻出現基地或其他省公司轉派給甲方的投訴,投訴由乙方負責處理,相關投訴處理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做好配合;

(5)投訴處罰:一旦乙方出現相關違規,導緻甲方被運營商扣款、暫停結算、暫停合作等情況,相關損失由乙方承擔;同時由于乙方渠道推廣造成業務暫停結算,影響到甲乙雙方結算協議之前正常結算,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需負責賠償甲方。

(6)分成比例甲方:乙方=10%:90%。

問題:H公司應該采取總額法還是淨額法确認收入?

二、傾向性建議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該企業為主要責任人,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确認收入;否則,該企業為代理人,應當按照預期有權收取的傭金或手續費的金額确認收入,該金額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扣除應支付給其他相關方的價款後的淨額,或者按照既定的傭金金額或比例等确定。

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資産控制權後,再轉讓給客戶。

(二)企業能夠主導第三方代表本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

(三)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權後,通過提供重大的服務将該商品與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組合産出轉讓給客戶。

在具體判斷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時,企業不應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這些事實和情況包括:

(一)企業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二)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後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

(三)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四)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具體分析如下:

(1)H公司和客戶MG公司簽署的合同主要條款約定“手機報業務為甲方MG公司自有業務,MG公司有權自主決定業務運營,根據市場需要确定産品的定價、宣傳、包裝、促銷和銷售形式,H公司可以根據産品的市場價值,向甲方提出建議”。上述約定可以确認MG公司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取得了手機報業務的控制權,在該業務中為主要責任人,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确認收入;而H公司為代理人,應按照淨額法确認收入。

(2)H公司和内容提供商(CP)簽署的合同主要條款約定:“内容提供商(CP)負責****手機報短信内容編輯、上傳下發以及投訴處理和退費。H公司負責運營商的業務接入、結算、内容審核;負責保障接入和維護電信運營商平台技術實現,業務開通後的正常運營和使用”。上述約定表明H公司并不控制内容提供商(CP)制作的内容,且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後均未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其做作用隻是保障運行,故H公司并非該業務主要責任人,而為代理人,應按照淨額法确認收入。

(3)H公司和推廣商簽署的合同主要條款約定“由于推廣商渠道推廣導緻出現基地或其他省公司轉派給H公司的投訴,投訴由推廣商負責處理;同時由于推廣商渠道推廣造成業務暫停結算,影響到雙方結算協議之前正常結算,所造成的損失由推廣商承擔,需負責賠償H公司。”上述約定表明H公司并未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且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後未承擔該商品的存貨風險。H公司在該項業務中承擔代理人的角色,不承擔主要責任人的角色,故H公司應按照淨額法确認收入。

綜上,本案例中因H公司沒有定價權,不能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轉讓前後不承擔存貨風險,不承擔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風險,因此判定H公司為代理人角色,應按淨額法确認收入。

來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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