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每年年終的必備材料,述責述廉報告究竟該怎麼寫?今天給大家劃重點!
千萬别“跑題”
在一些領導幹部眼裡,述職述廉就是“業務總結”,對抓黨建和廉潔自律情況,要麼輕描淡寫、要麼幹脆避而不談,大大削弱了“黨内監督”的本來意義。
2016年11月,十八屆六中全會修訂的《中國共産黨黨内監督條例》将述職述廉改為述責述廉,一字之差體現的是對所述内容的清晰界定。
述責,要對照問責條例規定的6種問責情形,重點講清楚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述廉,要對照廉潔自律準則規定的“四個必須”“八條規範”,和黨紀處分條例第八章規定的廉潔紀律,逐條報告執行這些規定的情況。
這就是說,述責述廉述的是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執行廉潔紀律情況,如果述成業務工作,可就“跑題”了。
要注意的問題
1、要實事求是,切忌華而不實。
2、要突出重點,切忌報流水賬。
3、要情理相宜,切忌考慮個人。
4、要語言樸實,切忌虛飾浮誇。
5、要分清成績,切忌含糊不清。
“六個必須”
1必須準确理解述責述廉的内涵
述責述廉包括“述責”和“述廉”兩項要求。“述責”述的是領導幹部履行自身職責特别是管黨治黨責任的情況;“述廉”述的是遵守《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和執行廉潔紀律的情況。述責述廉體現了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以及同級之間相互監督相結合。
領導幹部在黨委常委會(黨組)擴大會議上報告本人履行職責和廉潔情況,本身就是接受組織監督;班子成員和其他與會同志對其進行評議,體現了同級相互監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
2必須要規範述責述廉的形式
《關于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要求分别在屆中和換屆前一年述職述廉,《條例》則規定每年都要述責述廉,更加突出監督的日常性和及時性。《關于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要求述職述廉結合民主生活會進行,《條例》則要求在黨委常委會(或黨組)擴大會議上進行。
這一變化來源于基層的創新,不少地方在實踐中已經大大擴大了述職述廉的範圍,效果良好。在黨委常委會(或黨組)擴大會議上述責述廉,參與人員更多、知悉範圍更廣,這種形式本身就是強化監督,讓領導幹部接受更廣泛的監督。
3必須要注重評議環節
接受評議是述責述廉制度的重要環節,是對更好述責述廉的一種檢驗和督促,是避免述責述廉流于形式的制度設計,是對監督制度的再監督,領導幹部要自覺接受與會同志的評議。
4必須要突出述責述廉的重點内容
“述責”的重點是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這些都是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重要内容。“述責”是将主體責任落細落實的有效手段。《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規定了6種問責情形,反過來講這些内容也都是領導幹部應當履行的職責,“述責”時除重點報告《條例》規定的3項内容外,其他内容可參考《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相關規定。
“述廉”應對照《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規定的“四個必須”、“八條規範”,對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規定的廉潔紀律,逐條報告執行這些規定的情況。
5必須要将述責述廉報告載入廉潔檔案
述責述廉本質上是個人将履行職責和廉潔情況向組織的報告,是對組織的承諾,是對黨忠誠的基本要求。無論述責還是述廉,都要全面如實報告本人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改正措施。載入廉潔檔案便于需要時有據可查,本身就是一種監督和震懾,有利于督促領導幹部全面如實述責述廉。
6必須将述責述廉報告在一定範圍内公開
在一定範圍内公開是一項剛性要求,目的在于加強監督。黨員、幹部如果認為述責述廉材料内容不實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組織反映。黨組織經核實發現确實存在不實内容的,要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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