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滞納金怎麼算?
滞納金=滞納稅款×滞納天數×滞納金加收率(0.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也就是說“滞納金”就是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按滞納天數加收滞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
企業所得稅滞納金從什麼時候開始起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号)第三條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問題規定:“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後發布的相關規章、規範性文件為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檢查處罰起始日期的批複》(國稅函[1998]63号)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納稅人應按照規定期限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對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檢查,宜在納稅人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之後進行。這種檢查(包括彙算清繳期間的檢查和彙算清繳結束後的檢查)查補的稅款,其滞納金應從彙算清繳結束的次日起計算加收,罰款及其他法律責任,應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滞納金問題的批複》(國稅函發[1995]593号)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滞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滞納金。”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五個月内,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彙算清繳,并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據此,企業所得稅是按年度彙算清繳,在彙算清繳期内補申報稅款不屬于發生滞納稅款行為,不需要計算滞納金。但如果預繳期間少預繳的稅收,按照規定需要計算滞納金。
企業所得稅的滞納金計入什麼科目?
企業所得稅的滞納金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借:營業外支出—稅收滞納金
貸:銀行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加收滞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确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假日包括在内)滞納金的計算方法是:應納滞納金=滞納稅款×滞納天數×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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