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工作中,相信很多人都聽說過債權人和債務人。甚至還有的人本身就是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那麼你知道究竟什麼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嗎?他們之間又有什麼區别呢?下面法保網為您詳細介紹。
什麼是債權人?
債權人是在民商經濟領域中,有權請求相對方履行清償義務的權利人,狹義的債權人也就是我們生活中的常說的“出借人”,但出借人并不等同于債權人,他隻屬于債權領域的某一部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所知道的債權人還有:抵押權人、質押權人等。
債權人有哪些權利?
1.免除債務,債權人對自己的債權有權進行處分,其既可以要求債務人進行清償,也可以放棄對債務人的債權,但放棄容易再要可就難了,債權放棄的通知,一經做出即産生法律效力,屆時債權人再想向債務人索要債權,除法定事由外,債務人就可以此抗辯,不用償還。
2.代位權,代位權也叫代位求償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後,債務人不履行清償義務,但是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而債務人不向第三人行使權利,從而影響了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此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權,越過債務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張債權。但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一定的限制,即: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具有身份屬性的,債權人不能行使;債務人怠于向第三人行使權利未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影響的,債權人亦不能行使代位權;代位權的行使範圍還應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3.撤銷權,債權人對于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無償轉讓财産等方式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該行為足以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将債務人所作的行為在法律意義上恢複到原先的狀态,從而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通過法院進行,撤銷權的行使範圍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什麼是債務人?在債權債務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當事人被稱為債務人,狹義的理解也就是日上生活中所說的“欠債的人”。
債務人有哪些合法權利?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互為權利義務人,也可以理解為:我既是你的債權人也是你的債務人,反之亦如此。若沒有約定履行的先後順序,此時雙方都可以行使權利要求對方履行義務,于是就陷入了履行的死循環,由此就産生了“同時履行抗辯權”,也就是民間常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約定了履行順序,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那麼履行順序在後的一方就想:你有在先義務,你都不幹,我憑什麼先幹。這就是所謂的後履行抗辯權。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履行完畢後,後履行的一方不一定能夠如約履行,為了保障将來先履行一方權利的實現,于是就可以主張暫緩履行或要求對方提供一定的擔保後再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确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債務人變更要征得經過債權人同意嗎?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将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這是因為,債權人大多是基于對債務人的信任或對債務人的情況有一定的了解才會出借給債務人資金,故該出借行為具有身份屬性。而債務人将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勢必會影響債權的實現。若債權人對第三人不甚了解時,轉讓後第三人銷聲匿迹,那麼債權人的債權将會難以得到救濟。所以,債務轉讓需要債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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