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碼壓縮一國兩制?來源:環球時報-環球網【環球時報-環球網報道記者 白雲怡】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第一次審議,并對外界公布其主要内容不過,關于《草案》内容的很多細節,諸如到底什麼是中央行使管轄權的“特定情形”等,公衆還有更多疑問與此同時,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和泛民議員開始“發難”,質疑《草案》将使香港失去司法獨立,“淪為人治”,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加碼壓縮一國兩制?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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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時報-環球網報道記者 白雲怡】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第一次審議,并對外界公布其主要内容。不過,關于《草案》内容的很多細節,諸如到底什麼是中央行使管轄權的“特定情形”等,公衆還有更多疑問。與此同時,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和泛民議員開始“發難”,質疑《草案》将使香港失去司法獨立,“淪為人治”。
針對這些疑問和“發難”,《環球時報》記者21日專訪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香港律政司前司長梁愛詩。她表示,中央對極少數危害國安罪案行使管轄權的特定情形,可能包括在香港發生的“疆獨”“藏獨”案件,或涉及特區政府高層官員“叛國”時。而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所謂“人治”“太上皇”和“幹涉”的論調,則在法理和實際上完全站不住腳。
環球時報:涉港國安法草案規定設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有聲音認為,這是中央在“加碼”,壓縮“一國兩制”空間。您認為真實情況是這樣的麼?
梁愛詩: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和任務在《草案》說明中已寫得非常清楚。長期以來,特區政府所處理的一直是社會治安層面的事務,而缺乏國安事務處理經驗和執法機制,這是一個短闆,而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設立隻是補上了這個短闆,談不上什麼對“一國兩制”空間的壓縮。
《草案》同時明确規定,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區法律,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此外,作為中央派出機構,它也當然會受到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問責。所以不存在什麼“駐港國安公署會不受管轄,不受監督”。
舉一個例子就可以看得很清晰:解放軍在香港駐軍23年了,同時遵守《駐軍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區法律,二十多年來從未出現任何事故或事件。
環球時報:根據草案,特區将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部分泛民議員和香港法律界人士聲稱,該委員會權力“過大”,可能幹涉檢控和司法,影響香港司法獨立。對此您怎麼看?
梁愛詩:這種說法不正确。根據《草案》内容,國安法案件的檢控由律政司下設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部門負責,這其實和香港其他罪案的檢控程序沒有什麼不同,都不受外力幹預。至于警務處下設的國安執法部門,調查嚴重罪案如果需要監聽通訊,或上門搜查,也都是需要得到批準,并嚴格依照法律進行的。權力過大,或是司法獨立受到幹涉?沒有可能。
環球時報:一些反對派人士聲稱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可能會是“黨委書記”和“太上皇”。
梁愛詩:首先,顧問不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成員,他的職責是就為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咨詢意見,委員會會很尊重他的意見和建議,但他并不能直接做出任何決定。這怎麼能叫“太上皇”呢?
其次,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權也主要集中在分析研判、政策制定、機制建設和協調重大行動上,而不是執法本身。真正執法還是要通過警務處下設部門依照法律執行。這也不是“太上皇”。
環球時報:有關“特首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内容,港内也有很多讨論。有部分法律界人士聲稱,香港的慣例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指派法官審理,由特首指定法官是“人治”,是“行政幹預司法”。他們的觀點有道理麼?
梁愛詩:首先,根據《草案》内容,特首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幹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那麼,如果是指定“若幹法官”,那很可能不是每一個案件去指定一個特定的法官,而是列一個名單,列明可以審判涉及國安事務罪案的法官。
其次,需要清楚的是,現在香港的法官本來就是由行政長官委任的,無論是《草案》中說的現任或前任裁判官,還是區域法院法官,還是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都是由特首根據司法人員委員會提名的人選委任的。特首從自己委任的法官中指定一部分人去處理國安案件,當然沒有任何問題。
此外,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或是高等法院主要法官對國家安全事務的知識、技能和了解程度未必足夠,而特首擔任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能從全局對國安事務有更清晰的了解。所以由特首指定法官,并不是多麼不尋常的決定。
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特首雖然可以指定法官,但卻不會也不能去幹預審判,法官依舊是獨立行使司法權。此外,法官的免職與否也是由三個法官組成的紀律委員會在查明事實之後做出決定,而非特首不滿意審判結果就可以做出免職決定。所以,不能把特首指派法官理解成“行政幹預司法”或“是人治不是法治”。
環球時報:《草案》規定,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您如何理解“特定情況”和“極少數”?
梁愛詩:在港英政府時期,如果港督違法犯罪,也是需要回到英國去受審的。不久前,西班牙加泰羅尼亞自治區前政府主要官員和分離運動領導人被以“叛國罪”檢控,也是在馬德裡最高法院受審,而不是在加泰羅尼亞自治區。我想這可能是“特定情況”的一種。
也有可能是在香港的“藏獨”、“疆獨”的案例,因為香港對這些問題都是完全陌生的,所以如果出現這種案件,當然需要中央政府去處理,我覺得這沒有不當的地方。當然,具體什麼是“特定情況”和“極少數”,需要看接下來具體條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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