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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廉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7 23:18:11

作者:趙逵夫(西北師範大學文學院教授)

談到先秦逸詩,不少人都會提到見于《史記·滑稽列傳》中楚莊王時優孟所唱的一首歌,後之載錄者均題作“優孟歌”。其歌詞如下:

山居耕田苦,難以得食。起而為吏,身貪鄙者餘财,不顧恥辱。身死家室富,又恐受赇枉法,為奸觸大罪,身死而家滅。貪吏安可為也!念為廉吏,奉法守職,竟死不敢為非。廉吏安可為也!

明楊慎《風雅逸篇》卷六收錄之,按雲:

此無音韻章句,而史以為歌者,不可曉。豈當時隐括轉換,借聲以成之欤?史不能述其音,但見其義也。

楊慎所說恐怕是明代以來學者們的普遍看法。明代陳第的《毛詩古音考》問世以前,文人沒有先秦古韻的概念;詩歌的結構章法上,普遍的五七言句式和穩定的偶句韻格式也是到漢魏時代才形成的。首先,這首歌就《史記》中所存這個文本而言,也不是完全無韻,其中“食”“富”“職”屬職部,“吏”“财”屬之部,是職之通押。隻是二、三、四句是句句韻,後面兩小段末尾都不入韻,接近末尾處又有兩句連韻。

歌曲廉(優孟的廉吏歌)1

明楊慎著《古今諺》 資料圖片

其次,楊慎還說到無“章句”的問題,意思是句式、段落不齊整,顯得句子混亂。他推測可能是當時“隐括轉換,借聲以成之”的緣故。所謂“隐括轉換”,指流傳中将其原意保留了下來,但語句發生了變化;所謂“借聲以成之”,指流傳中大體保留其音,而詞語發生了變化。這兩種情形都是民間傳播中常有的現象。本詩中确實有以上情況。比如:據楊慎所錄原文,第四句“貪”字前無“身”字,無“身”字不僅簡潔,而且句子更具節奏感。另外,其前一部分末尾的“貪吏安可為也”和後一部分末尾的“廉吏安可為也”二句如同歌唱中的說白,是不押韻的。所以說,這首詩不能說全無章法,隻是流傳中形成了一些竄亂。

說到文字竄亂,其中還有幾處:第五句“不顧恥辱”,是這一層意思的末句,應押韻,但“辱”字不入韻。我以為“恥辱”本作“刑恥”。《周禮·秋官·司寇》:“凡害人者,置之園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鄭玄注:“害人,謂為過失麗(罹)于法者。以其不故犯法,置之園土系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明刑,書其罪惡于大方版,著其背。”則“刑恥”是輕刑之一種。上古之時對官宦可施以刑,不可加之以辱(在此之前是“刑不上大夫”)。如為宦而輕刑亦不顧,則必至身死。“恥”屬之部,與“吏”“财”為韻。第九句“身死而家滅”,本應為“家滅而身死”,因“身死家室富”一句而誤倒。因為“而”字兩邊的詞組結構一樣,意思相類,前後順序易被颠倒。“死”屬脂部,其前面的“罪”、後面的“非”均屬微部,脂微合韻。

歌的結尾部分也有問題。《隸釋》中載有《孫叔敖碑》,成于東漢桓帝延喜三年(160),其中所錄歌詞,與《史記》多不相同而意相近。有的書題之為“慷慨歌”,同前一首并列收入,是欠妥的。因為從碑文的叙述看,很清楚,它是《史記》所載這首歌的另一傳本。流傳中形成的異本。其中言廉吏一段為:

廉吏而可為者,當時有清名;而不可為者,子孫窮困,被褐而賣薪。

我以為《史記》所載,正是在“竟死不敢為非”之下缺“當時有清名”和“子孫困窮,被褐而賣薪”兩句之意。《史記》所載在上面所錄歌詞之下本還有一段文字:“楚相孫叔敖持廉至死,方今妻子窮困負薪而食,不足為也。”因為明指孫叔敖妻子境況,學者們多不看作歌詞組成部分,而看作是優孟歌完之後聯系孫叔敖家境的述說語句。《風雅逸篇》、馮惟讷《古詩紀》、逯欽立《全先秦漢魏晉南北朝詩》中都未錄這三句。其實這幾句與上言《慷慨歌》末尾部分的“當時有清名”“子孫窮困,被褐而賣薪”句意相近,應是原詞的組成部分,應參《慷慨歌》删去流傳中所加“孫叔敖”等詞語,作為原歌詞錄入。隻是同前面文字一樣,也有竄亂:“妻子貧困”一句,應為“貧困妻子”,乃流傳中形成的詞序颠倒。“子”屬之部,與前面的“吏”“财”“恥”正同韻。

後鐘惺、譚元春編選《詩歸》,該詩收入卷二,鐘惺評雲:

此歌初疑其無音韻,姑欲舍之。然其性情節奏,無非歌者,則亦歌之也。詩不必韻,雖不可為法,然亦間有之。《廬江小吏妻》,漢五言古也,何嘗拘韻?謠語單句,何處安韻?亦入詩類,顧其性情節奏合不合耳。故詩有無韻而可以為詩者,此類是也。

鐘惺是明末以文章評點而名于世的,往往以起、承、轉、合、點題、照應、伏筆之類随機而說,對文學理論和文章學并無深入的探讨;對于古音韻之類,更是一竅不通。他所說的開頭幾句,顯然是受了楊慎的影響。後面所說幾句,多有不确。上古之詩押韻,有密韻,有疏韻,有抱韻,有交韻。無韻者極少,且隻見于有樂器伴奏的祭祀歌舞辭中。因為這類歌詞主要在于内容的表達,且有舞蹈和多種樂器伴奏,歌詞本身的音樂性便變得不太重要,才形成了對押韻的忽視。《詩經·周頌》中有的作品即屬此類,其他詩歌都是有韻的。

這首歌古今學者都題作“優孟歌”,不是很恰當。因為“優孟”隻表明了作者,并沒有反映出它的主題或内容。我以為應作“廉吏歌”。詩的前半部分說貪吏,是為了與廉作比較而設的,主要在于說明作為一個有巨大貢獻的廉吏應該受到尊重,主事者對其身後應有所關心。

這首《廉吏歌》經上面的校補,全詩如下(韻腳字凡之職合韻之字下标“.”,脂微合韻之字下标“△”):

山居耕田苦,難以得食。

起而為吏。

貪鄙者為财,不顧刑恥,

身死家室富。

又恐受赇枉法,為奸觸大罪,

家滅而身死。

(貪吏安可為也!)

念為廉吏,奉法守職,

持廉至死。

廉潔不受錢,窮困妻子,

負薪而食。

(廉吏安可為也!)

詩共三章。第一章是引子,第二章言貪吏之利與終不可為,第三章言廉吏之可為與身後之窮困。二、三章末尾的“貪吏安可為也”“廉吏安可為也”兩句是在歌詞章句之外的強調性表述,可以不押韻,《詩經·周頌》中《烈文》《天作》《我将》《思文》《訪落》《載芟》《良耜》這七首皆全詩主體部分押韻,而末一句或兩三句不押韻,可見上古用于歌唱的詩歌有此例。這就如同現在歌唱中在一段之後或歌唱結束後加一兩句說白一樣。除去這二句,全詩押韻,而且章句明了,主題也是很突出的。

這裡還要特别說明一下:楚地方言有其特殊的地方,不但同《詩經》的韻部有距離,同熟讀北方典籍、多次出使秦齊等國的屈原所創作的《離騷》等作品及由屈原在楚歌舞辭基礎上寫的《九歌》用韻上也有距離。《廉吏歌》第一句“山居耕田苦”的“苦”字于先秦古韻屬魚部,《詩經》中有之魚合韻之例。這樣看來,該詩三章,第一章三句,句句韻。第二章、第三章各有兩節,第一節均為三句,同第一章,句句韻;第二節三句,均為首句不入韻,二、三句連韻。十分整齊。

此外還有一點也應加以說明:本詩所用“之職”和“脂微”這兩組韻也有相近的因素。西漢時韻文中之脂合韻者即有十例,所以有可能在當時的楚方言中這些韻腳字都可以通押。也就是說,有可能在當時的楚方言中這首歌是一韻到底的。當然這隻是我的推測。這四韻是否通押同首句的“苦”字入韻不入韻一樣,不影響對這首歌押韻的評價。

關于優孟的身份,《史記》中說:“優孟者,故楚之樂人也。長八尺,多辯,常以談笑諷谏。”接着講楚莊王愛馬死後,要以大夫禮葬之,優孟正話反說,曲言以谏。又說因孫叔敖之子窮困負薪為生,他也設法曲言以谏的事。尤其是第二件事,“即為孫叔敖衣冠,抵掌談語。歲餘,像孫叔敖,楚王及左右不能别也”。他下功夫學習孫叔敖的言談舉止、說話神态,這同後代電影演員、話劇演員要演一位人們熟悉的人物而不斷走訪熟人了解情況、長久學習其言談舉止的情形是一樣的,上古時優的職責就是表演說笑供人主取樂。所以,我們說優孟是春秋時代一位傑出的演員,并不錯。《晏子春秋·内篇·問下》:“今君左為倡,右為優。”倡主歌唱,優主戲谑表演。《國語·晉語二》:“優施曰:‘……我,優也,言無郵。’”(“郵”通“尤”,過失)因是表演戲谑,故即使說得不對也不會追究其過錯。宋代以後稱戲劇演員為“優”,也正反映了這一點。

《光明日報》( 2020年01月06日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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