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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新葬出殡時随靈禮司儀怎麼講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06:17:40

從古至今,人們對婚禮與喪禮這兩件人生大事都十分重視。那麼,當婚禮與喪禮出現沖突,該怎麼辦?

的确,現實生活中會發生婚禮突然遇到喪禮的情況,因為婚禮儀式往往按預先定好的日期舉行,但人何時去世難以預測,故喪禮儀式随時可能撞上婚禮。顯然,這種情況下的處理較為棘手,且正常禮制沒有規定婚禮遇喪禮的儀式。

古代新葬出殡時随靈禮司儀怎麼講(古禮漫談說婚禮遇喪禮)1

因這一禮儀問題複雜難解,古人亦有關注。據《禮記·曾子問》,早在先秦,孔子與曾子專門讨論過婚禮遇喪禮的問題。其中,孔子提出的解決方式對後世處理這類情況頗有參考意義。我們以孔子在《曾子問》中解答的婚禮遇喪禮為例,說說婚禮遇喪禮的處理方法。

在正式說婚禮遇喪禮的處理前,我們必須明确婚禮、喪禮的規定。因本文解說的是孔子所答婚禮遇喪,當對其所處時代的禮儀進行說明。從目前文獻來看,僅《儀禮》詳細記載了先秦時期婚禮、喪禮的規定,雖然主要針對士階層,但是也大緻反映了當時的儀式特點。據《儀禮·士昏禮》,先秦婚禮儀式依次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親迎後又有婦見舅姑之禮。其中,親迎禮是新郎正式迎接新娘入新郎家的儀節,并于行禮當日洞房休息。此禮意義重大,代表着女方父母将女兒親自托付給新郎,而新郎則擔負起未來照顧新娘的責任。相比于婚禮,喪禮儀式更為繁複。《儀禮》記錄的先秦喪禮制度可列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喪服規制,主要分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每一等服制都有不同的要求;第二部分是喪禮儀節,主要分入棺、下葬、居喪三個環節,在下文有具體說明。

按上述禮儀規定,《曾子問》所載婚禮遇喪禮可分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親迎禮前遇喪;二是親迎禮時遇喪;三是親迎禮後遇喪。其中,第三種情況是關于新娘在廟見前去世的處理,此處“廟見”隻知是在親迎後三月,其所指禮儀未有确切說法。為免滋蔓生枝,我們對這一情況置而不論,僅讨論前兩種情況。

先來說親迎禮前遇喪。《曾子問》所載這一情況發生在請期後、親迎前,即定下親迎禮日期,但未迎接新娘入新郎家。面對這種情況,孔子又将其細分為二:一是遇新娘父母或新郎父母去世;二是遇新娘或新郎去世。

對于親迎禮前遇到新娘父母或新郎父母的喪事,孔子這樣回答:“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則女之家亦使人吊。父喪稱父,母喪稱母。父母不在,則稱伯父世母。婿已葬,婿之伯父緻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為兄弟,使某緻命。’女氏許諾而弗敢嫁,禮也。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弗取而後嫁之,禮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在孔子看來,不論是新娘父母去世還是新郎父母去世,其處理實質上是一樣的。為便讨論,在此需要交代一下先秦喪禮儀式的流程:

第一,入棺儀式。其過程依次為始死、小斂、大斂、成服杖。始死是死者剛去世的禮節,先為死者招魂、設奠、設帷幕,再進行報喪、就位而哭、吊唁、來禭,接着設銘、襲屍、設重。小斂是死者去世第二天的禮節,大斂則是死者去世第三天的禮節。成服杖是大斂第二天的禮節,參加喪禮的人按規定穿喪服,開始朝夕哭奠之禮。

第二,下葬儀式。其過程依次為筮宅、視井椁與明器、蔔日、啟殡、朝廟、贈助喪物、設葬奠、引柩車、入圹。從筮宅到贈助喪物是下葬前的準備,設葬奠、引柩車、入圹是正式下葬的環節。

第三,居喪儀式。其過程依次為反哭、虞祭、卒哭祭、祔祭、小祥、大祥、禫祭,都是生者為死者居喪期間進行的儀節。反哭即葬後返祖廟哭泣,之後就次,開始居喪服期。等進行到大祥時,孝子可以除喪。禫祭是大祥祭後過一個月舉行的祭祀。至此,三年喪畢。

由此可知,孔子以新郎父母喪為例,對喪禮、婚禮作出以下四點改變:第一,在入棺儀式中吊唁這一環節增加新娘家的吊唁者;第二,下葬儀式結束,在居喪前增加新郎請長輩告知新娘父母暫停婚禮的環節;第三,在居喪儀式快結束時,增加由新娘父母向新郎提出繼續婚禮的環節;第四,提出繼續婚禮的請求後,對婚禮作出“壻弗取而後嫁之”的處理。

其中,前三處變動皆可從婚禮、喪禮的規定中找到依據。第一處變動是因請期結束意味着已訂婚約,新郎家與新娘家産生親家關系。故當新郎父母去世時,新娘家作為親友,要派人去新郎家吊唁。第二處變動是因父母下葬後,新郎需為其居喪,且親迎禮前新郎不能在女方家露面,故請新郎長輩出面告知新娘父母,因新郎居喪中止婚禮。第三處變動是因居喪快結束,且之前已定婚約,新郎需在喪禮結束後完成婚禮,但考慮到新郎剛除喪,餘哀未盡,于是由哀情相對較淺的新娘父母提出繼續婚禮。

至于第四處變動,孔子所言“婿弗取而後嫁之”存有争議。目前來看,此一争議始自唐孔穎達之疏,孔疏稱“女免喪,婿之父母使人請,女家不許婿而後别娶,禮也”,即新娘父母去世,新娘為父母除喪後,拒絕新郎繼續完成婚禮的請求,之後新郎另娶她人。同理,“婿弗取而後嫁之”即新郎為父母除喪後,拒絕新娘家繼續婚禮的請求,之後新娘另嫁他人。對于孔疏這一解釋,一部分禮家表示支持,另一部分禮家則表示反對,進而提出是新郎因哀情未盡,不忍馬上娶妻,在新娘家再次請求後娶原定的未婚妻。對此,我贊同反對者的看法,畢竟婚約已成,父母之約已訂,不能違約另嫁他人,且孔子作為遵禮的賢者不會在這一情況下說出另嫁他人這種背棄信義的話。

講完親迎禮前遇父母喪,接着來講親迎禮前遇新娘或新郎的喪事。孔子以新娘喪為例,這樣回答:“婿齊衰而吊,既葬而除之。”接着又說出新郎喪的儀式處理:“夫死亦如之。”據喪服規定,丈夫為妻子服齊衰杖期。可知,孔子之所以說新郎為去世的新娘穿齊衰服,并為其吊唁,是因二人在請期後有婚約關系,存在接近夫妻關系的情義。至于說新郎在新娘葬後除服,不為其服期,則是因新郎尚未迎娶新娘進門,沒有正式的夫婦名分,無需以丈夫身份服期。可見,孔子對新娘喪的處理,合情合禮。

但反觀孔子對新郎喪的處理,其提出的“夫死亦如之”未明确新娘如何參加新郎喪禮,不知新娘是否也可以照搬前文所述親迎前新郎遇新娘喪的處理辦法。綜覽曆代禮說,清儒郭嵩焘的說法較為可取。郭氏稱,親迎禮前遇新郎喪,新娘為新郎穿齊衰服,不為其吊唁,在新郎葬後除服。這樣做的理由是,親迎禮前的新娘仍是在室之女,即許嫁而未出嫁的女子。據喪服規定,在室之女為父服斬衰,妻子為丈夫服斬衰,且“婦人不二斬”,故新娘此時隻為父親服斬衰。

除了在室之女的身份,新娘為新郎喪穿齊衰服,還有兩個原因:一是因婚禮已請期,雖未成妻,但有未婚夫婦的情義;二是因親迎禮前新郎為新娘喪穿齊衰服,新娘也應為新郎喪穿齊衰服。那新娘為何不能吊唁新郎?這跟婚禮的進度有關。從婚禮儀式來看,請期後行親迎禮,新郎去新娘家迎親,新娘再前往新郎家。而此時未行親迎禮,新郎沒有到女方家迎接新娘,新娘更不能自己去新郎家。而且沒有正式承認夫婦關系的情況下,新娘作為未出閣的女子,不便去新郎家親自吊唁。至于在新郎葬後除服,既然親迎前沒有正式的夫婦名分,且未親迎的新郎不為新娘服期,那未親迎的新娘亦不必為新郎服期。服期從葬後開始,故新娘等新郎葬後再除服。

再來說親迎禮時遇喪。《曾子問》所載這種情況發生在新娘出嫁途中,即新郎去女方家迎接新娘後,在自家等新娘入門時突發喪事。孔子将這一情況又分為兩種處理。

第一種處理方法針對的是親迎時新娘在出嫁途中,遇到新郎父母或自己父母去世。對此,孔子的看法是:“女改服,布深衣,缟總,以趨喪。女在途,而女之父母死,則女反。”遇到新郎父母去世,新娘馬上換下嫁服,改穿布制深衣,用白絹束發,去新郎家赴喪;遇到新娘父母去世,新娘立刻返回家中赴喪。孔子這一說法較略,沒有提及親迎時新娘為新郎父母或自己父母服喪的等級。據喪服規定,已嫁女子為丈夫父母、自己父母服齊衰不杖期;未嫁女子為父親服斬衰三年,為母服喪則視父親是否去世而定,若父親已故,為母服齊衰三年,若父親在世,為母服齊衰杖期。因此,親迎在途時,新娘是否為已嫁女子決定着為新郎父母或新娘父母服喪的等級。

那麼,親迎時新娘是否有已嫁女子的身份?《禮記·昏義》诠釋了親迎禮的意義:“敬慎、重正,而後親之,禮之大體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婦之義也。”完成親迎禮,象征着新娘與新郎正式結為夫婦,建立夫婦之間的情義。而此時新娘在出嫁途中,尚未完成親迎禮,不宜作為已嫁女子來理解。因此,這一情況下的新娘當以未嫁之女的身份為新郎父母或新娘父母服喪。雖然訂婚而未嫁的女子為新郎父母所服喪沒有相應規定,但可以肯定的是,低于為自己父母所服喪服的等級。

除了第一種處理方法,孔子還提出了第二種處理方法。這一處理方法針對的是親迎時新娘在出嫁途中,遇到齊衰或大功的喪事。對此,孔子提出的辦法是:“男不入,改服于外次。女入,改服于内次。然後即位而哭。”新娘入新郎家後,新郎在門外換衣服,新娘在門内換衣服,之後各自就位而哭。換而言之,新郎、新娘馬上參加死者入棺儀式中就位而哭的環節。至于新郎、新娘為喪禮所換服裝形制,難以定論,但可以确定一點,不能穿婚服。另外,據孔疏,這一情況的齊衰、大功之喪是指新郎家的喪事。後世禮家也基本沿襲孔疏這一看法。那麼,照此理解,孔子這一處理是否符合情禮呢?

從婚禮儀式來看,親迎禮後就是婦見舅姑之禮,與舅姑相關。舅姑,即新郎父母。因此,在親迎時遇到新郎家齊衰、大功的喪事,必須考慮到新郎父母的情況。此時,新郎所服齊衰、大功之喪,往往低于新郎父母的服喪等級。如碰到祖父母的喪事,新郎隻服齊衰不杖期,但對父親而言服的是三年斬衰喪、齊衰三年期或是齊衰杖期;碰到從父昆弟的喪事,新郎服大功喪,但對父親而言卻是服齊衰不杖期。為親屬服喪等級越高,越說明死者對服喪者的重要性。故此時遇到的喪事,對新郎父母來說,或許比新郎婚禮更重要。而且,受喪事影響,新郎父母在感情上難以用喜悅的心情迎接新娘。新郎作為兒子也不可不顧父母的哀情繼續舉行婚禮。所以說,孔子主張停止親迎禮,去參加齊衰、大功的喪事,符合新郎父母當時的情況。

并且,相較于親迎時遇父母喪的處理方法,孔子推遲新娘改服時間,安排其入新郎家門後參加喪事,也符合新娘的情況。對于新娘而言,新郎家齊衰、大功的喪事,不如新娘父母或新郎父母喪事重要,沒必要像遇父母喪一樣立馬改服或回家。不僅如此,從喪禮來看,喪事不等人,死者屍體随着時間的流逝會發生腐爛,不宜拖延死者喪禮。但婚禮是生者的儀式,可據情況調整儀式日期。因此,孔子建議新娘到新郎家後和新郎參加齊衰、大功之喪,合乎情理。

由以上孔子對婚禮遇喪禮的處理,不難看出解決這類情況需要充分考慮到突發喪事對婚禮當事人的重要性。盡管現代婚禮、喪禮一直有變化,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孔子處理婚禮遇喪禮的方法依然可以幫助現代人應對這類情況。總體而言,對于婚禮遇喪禮,孔子處理的方法可歸納為三點:第一,不論婚禮進行到哪一步,以新郎父母或新娘父母的喪事為先;第二,在新郎正式迎娶新娘前,遇到新郎或新娘去世,于情于禮,新郎或新娘都要參加對方的喪事,隻是不必按照夫妻關系進行;第三,在新郎正式迎娶新娘時,碰到新郎家重要親屬去世,可以等新娘被迎接到新郎家後,再參加喪禮。孔子這些處理方法之所以具有跨時代的參考意義,因為他顧慮到的不僅僅是禮儀,更是禮儀背後對生命的尊重與對死者的感情,而這正是當今社會維系人倫關系的重要基礎,也是平衡婚禮與喪禮矛盾的關鍵所在。

(上圖見于北京博物院藏清《大婚典禮全圖冊》第二冊《納采禮筵宴圖》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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