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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遇車禍後從擔架摔落身亡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02 00:20:36

這是一件既離奇又悲傷的事:

江蘇漣水女子張某

騎電動車與他人發生剮蹭後摔倒在地 ,

但是對方離開了現場,

接着她又被一輛三輪車碾壓 ,

而三輪車主逃逸後至今沒有歸案,

接到求助的醫院120救護人員

趕到現場擡擔架時,

擔架不慎脫落,

躺在擔架上的張某頭部着地 ,

送醫搶救數日後,

張某還是死亡。

那麼,

張某死亡的具體原因是什麼?

到底誰應該為她的死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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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遇車禍後從擔架摔落身亡(女子遇兩次車禍後從擔架摔落身亡)1

女子受傷接受救護被從擔架上摔下頭部着地

對于死者張某的家人來說,長達近兩年的訴訟,他們已精疲力盡,雖然這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已告一段落,但兩年前的那天晚上,張某所遭遇的痛苦,隻有已在九泉之下的張某知道。

2019年11月1日晚18時許,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停留在非機動車道内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朱某腿部發生刮擦,緻電動車摔倒,兩人均受傷。但是,朱某沒有報警,更沒有留在現場,而是逃逸。 就在張某倒地後兩分鐘,她又被一輛藍色電動三輪車碾壓,駕駛員亦駕車逃逸(因其至今沒有歸案,以下簡稱無名氏) 。漣水縣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求救電話後到場急救,期間,擡移傷者頭部一端的施救人員不慎緻擔架滑落墜地。

女子遇車禍後從擔架摔落身亡(女子遇兩次車禍後從擔架摔落身亡)2

醫院120救護人員擡擔架時竟脫落,導緻傷者從擔架上摔落頭部着地。(視頻截圖)

在漣水縣人民醫院救治63天後,張某還是經搶救無效死亡 ,張某死亡後,她的親屬認為,漣水縣人民醫院120到場急救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擔架一頭重落在地,導緻張某頭部再次摔傷,後腦損傷嚴重,也是緻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其親屬得知與她發生剮蹭的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的朱某後來也被警方查找到,但是,第二起碾壓張某的無名氏駕駛員一直沒有歸案,張某親屬向漣水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朱某以及漣水縣人民醫院共同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20餘萬元。

司法鑒定中心拒絕作出死者死亡鑒定意見

記者了解到,事故發生後,漣水縣交警大隊對張某所遭遇的兩起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張某均無責。

漣水縣交警大隊分析認為,張某駕駛非機動車上路行駛未确保安全是發生第一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朱某将非機動車停放在道路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是發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第一起交通事故發生後,朱某未停車保護現場、未報警是發生第二起事故的原因之一,無名氏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也是發生第二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最終,漣水縣交警大隊認定:朱某因肇事逃逸負第一次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無名氏因肇事逃逸負第二次事故全部責任。

作為被告之一的漣水縣人民醫院也覺得冤,他們認為縣120救護人員到達事故現場搶救傷者,擡擔架時,擔架滑落,在未着地時已被120醫生接住。張某死亡是交通事故腦外傷所緻,屬于傷者傷情的自然轉歸,與醫院無關。

那麼,張某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交通事故還是與醫院救護有關?根據張某親屬的申請,漣水法院委托連雲港正達司法鑒定中心對張某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該中心回複:因交通事故損傷和120急救操作不當再次摔傷的前後損傷時間間隔短,前後損傷之間無客觀的醫學相關檢查等,無法明确兩次損傷各自的嚴重程度,無法明确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占比。因此拒絕作出鑒定意見。

法院判決醫院承擔10%責任賠償10餘萬

記者今年12月20日從漣水法院獲悉,這起特殊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終于有了一個結果,法院認為,漣水縣人民醫院面對傷病,肩負救死扶傷的職責,在救護傷者過程中,理應做到細心、嚴謹和認真,否則不僅可能延誤病情,也可能造成更大的傷害。該案中,救護人員的失誤緻擔架滑落,無法排除加重傷者傷情的可能。遂判決漣水縣醫院對張某的死亡承擔10%責任,賠償張某親屬各項經濟損失118677.19元。

那麼,前兩起交通事故的逃逸人朱某以及“無名氏”應當承擔什麼責任?在這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死者到底有無責任?漣水法院審理後認為,死者張某的過錯是導緻第一次事故的“事實上的原因”,且在第一次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朱某的行為在第一次事故中起次要作用,但因為其逃逸行為是引起第二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無名氏的行為也是引起第二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且無法排除因其逃逸導緻損害後果擴大的可能性。于是依法判決死者張某承擔40%責任,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朱某承擔30%責任,賠償張某各項經濟損失356031.56元,第二起交通事故逃逸者“無名氏”承擔20%責任。

交警認定無責 但法院為何判決死者擔責40%

交警部門對先後兩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張某均無責,法院在判決時為什麼會作出張某承擔40%的責任?記者20日采訪了死者張某親屬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江蘇尚淮律師事務所主任黃克權。

據黃克權主任介紹,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法院審理民事侵權糾紛案件中關于當事人責任承擔的重要證據之一,但并不意味着法院會絕對依據交通事故定書劃分侵權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民事侵權糾紛案件中的證據性質是鑒定結論,其認定依據是交通法律法規(如交通肇事逃逸即推定逃逸方全責等),供法院審理案件參考,而法院審理案件時,應圍繞侵權法律關系所涉及的全部法律事實,全面審查,綜合評判,最終确定責任分擔比例。所以,漣水法院判決死者張某承擔40%、朱某承擔30%、無名氏承擔20%、漣水縣醫院承擔10%責任并無不妥。

漣水縣醫院的賠償目前已履行完畢,黃克權主任告訴記者,第一起事故逃逸者朱某至今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已申請強制執行。至于第二起事故逃逸者“無名氏”法院雖然已作出判決,但因其一直沒有歸案,所以賠償現在無從談起,如果有一天,“無名氏”歸案,死者張某的親屬可以繼續向法院主張他們的合法權益。

通訊員 陳啟明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朱鼎兆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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