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撞電動車全責怎麼處理?原标題:開“鬥氣車”緻路人受傷 誰之責?如何賠償?來看這些争議焦點→,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公交車撞電動車全責怎麼處理?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原标題:開“鬥氣車”緻路人受傷 誰之責?如何賠償?來看這些争議焦點→
開“鬥氣車”是非常危險的行為,因為一時賭氣,很可能會釀成嚴重的後果。前不久,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2020年7月,在北京市順義區的一條道路上,一輛小轎車因為鬥氣,在一輛公交車的前面壓速前行,導緻公交車變道超車時,竟撞到了一名騎自行車的路人。先來看看事發時的情況↓↓↓
小轎車因鬥氣 緻公交車超車變道撞傷路人
2020年7月31日下午5時左右,在北京市順義區的道路上發生了這樣一幕:一輛黑色小轎車在一輛公交車的前面低速行駛。随後,公交車向右打轉向,準備從小轎車的右側超車。但是,小轎車同時也向右側并線,保持在公交車的前方慢速行駛。這時,公交車再次向右側并線,駛入了非機動車道并進行加速,之後突然刹車停了下來。
公交車為何突然刹車?發生了什麼呢?
這輛公交車上的行車記錄儀同樣記錄了事發經過。視頻畫面顯示,公交車在一個路口轉彎後駛入了事發路段。幾秒鐘後,黑色小轎車并線行駛到了公交車的前方,并保持低速行駛。之後,公交車向右并線,這時,在公交車前方的非機動車道上,有一名推着自行車的行人。當公交車第二次向右并線時,駛入了非機動車道,撞倒了這名推着自行車的行人,随後停了下來。經鑒定,被撞的行人董先生身體所受損傷構成重傷一級。
事故中 兩名司機分别該承擔什麼責任?
小轎車和公交車鬥氣,沒想到最後卻導緻一名無辜路人受到嚴重傷害。在這起事故中,小轎車司機和公交車司機分别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小轎車司機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小轎車司機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起訴
2021年3月1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将黑色小轎車司機林某向法院提起公訴。
2021年4月7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公訴人 程傳華: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17時許,被告人駕駛一輛黑色大衆邁騰轎車,行駛至北京市順義區馬坡地區乾安路時,行駛至内側車道,擋在公交車前,實施減速行駛行為,(公交司機)駕車向右變道時,(林某)亦向右變道,駛入外側機動車道,緻使公交車駛入非機動車道,将被害人撞傷。經鑒定,(被害人)身體所受損傷構成重傷一級。
那麼,被告人林某究竟為什麼要和公交車鬥氣呢?在法庭上,林某說出了自己開鬥氣車行為的原因。
被告人 林某:突然由西駛出一輛公交車,由于當時我感覺車速還有行駛方式對我産生了危險,因為當時對我産生了影響,我想采取我的方式進行提醒。
公訴人 程傳華:以什麼方式?怎麼提醒啊?
被告人 林某:别車行為。我覺得别到了我,我想提醒他。我也心生不滿,想對他進行壓速别車行為。
被告人林某認為,公交車的突然轉彎影響了自己,于是他就用減速、别車的行為對公交車進行所謂的提醒。
公訴人 程傳華:你已經達到你的目的了,公交車已經轉到了外側車道去了,你為什麼又跑到公交車前面去了?
被告人 林某:還是出于心情不滿,就是還是想進行壓速行為。
審判長:你是想在它前面,把它的速度給它壓下來呢?還是想把它别到非機動車道上去?
被告人 林某:他當時出站的速度真的是一把輪,沒有顧慮到由北向南的那條道,直接一把輪開到了由南向北道路,而且車頭稍微有點占用到外側機動車道上。
根據公交車司機的證言,自己在轉入事發道路後是沿左側車道行駛的,在被小轎車兩次攔截并壓速行駛後,自己想向右并線超車,卻不料撞到了非機動車道上的行人。
公訴人宣讀公交車司機證言:剛轉過來,右側車道有一輛黑色轎車超過自己,那車開得特别慢還左右打轉向燈,那車前方沒有車,時不時還踩刹車。感覺是成心在别自己,自己跟黑車司機沒有矛盾,也不認識那輛車。
撞到人後,公交車司機立刻撥打120急救電話,救護車将傷者送到醫院救治,而被告人林某則沒有停留,而是開着黑色轎車離開了案發現場。
被告人 林某:當時我是不知道,隻聽到砰的一聲,我當時不知道撞到了行人。我行駛到前面有個200多米,紅綠燈調頭以後,在馬路對面看到了,公交車停在了非機動車道上,前方還躺着一個人。
公訴人 程傳華:被害人身體所受的損傷,左側颞骨、蝶骨骨折,右側額颞頂、硬膜下血腫等等傷,導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一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的行為與董先生被撞之間存在着因果關系,并且被告人林某的行為在主觀上構成犯罪故意。
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 獲刑一年六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有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訴機關認為,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的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駕駛機動車随意攔截他人,情節惡劣,破壞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林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交納賠償保證金,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2021年6月18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人林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原告起訴多名被告 要求索賠400餘萬元
林某因為自己的沖動受到了刑事處罰,而這起事故中,公交車司機又該承擔什麼責任呢?事後,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林某駕駛的小汽車并不是他自己的,那麼小轎車的車主是否又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呢?2021年10月,在這起事故中被撞受傷的董先生,将小轎車司機、小轎車的車主、公交車司機、公交公司,以及公交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到了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00餘萬元。2021年12月6日,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民事案件。
本案的原告董先生,就是2020年7月31日那起事故中的傷者。經診治确認,董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腦部及身體多處嚴重創傷。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苟波:所有的事情都得需要人護理的,沒有自主能力,有一隻手能動,然後其他基本上都動不了。
原告認為,被告林某故意尋釁滋事,公交車司機在駕駛車輛過程中造成自己受傷,他們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苟波:發生事故的時候,他們應該是共同侵權,我們認為是屬于連帶責任的。他們得共同賠償。
原告:小轎車車主屬連帶責任 應擔責
另外,這輛小轎車雖然沒有登記在肇事司機林某名下,但是原告認為,車主同樣屬于連帶責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法庭上,幾方當事人圍繞着責任與賠償金額等争議焦點展開了辯論。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一個就是小轎車和公交車,兩方的責任有沒有責任大小?第二個,因為他(原告)構成了一個完全護理依賴,那麼後續的護理費如何進行賠償?這是主要的争議焦點。
小轎車司機與公交車司機 誰該擔責?
争議焦點一:小轎車司機與公交車司機,誰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被告小轎車司機林某認為,自己的變道、壓速行為雖為事故發生的誘因,但是他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度,遠不及公交車司機借非機動車道加速超車這一危險駕駛行為。
被告公交車司機鄭某則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小轎車這邊就認為,行人受傷主要是因為公交車借非機動車道超車造成的,他認為是公交車應該承擔責任,而且他和公交車不構成一個共同侵權,不同意賠償。公交公司這邊,司機認為這個事情是因為小轎車故意别車壓速造成的,他沒有任何的違法行為,所以他認為他也不應該承擔責任。
那麼,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呢?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公交車司機鄭某應當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公交車這邊作為一個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他應當盡到一個更加謹慎和文明的駕駛義務。在遇有前方車輛有别車或壓速的時候,應當采取制動和避讓的措施,避免發生這種交通事故。并不像公交司機所說的,他因為躲閃不及而駛入非機動車道的,而是因為他是借非機動車道超車,未盡到一個觀察的義務,所以才導緻了行人被撞傷。那麼他未安全駕駛的行為是造成行人受傷的一個直接和最主要的原因,所以他對他損害後果是有過錯的,他應當承擔一個侵權的賠償責任。
針對被告公交車司機辯稱,整個交通事件是由小轎車司機的尋釁滋事行為導緻的,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小轎車随意攔截他人車輛,破壞了社會秩序,依法被追究了一個尋釁滋事的刑事責任。但是他這個别車和壓速的行為,對于我們受害人來講,它并不是一個直接的行為,它也不是一個主要的原因。但他(小轎車司機)這個行為是一個引發這次交通事故的一個重要誘因,他對受害人的損害後果,他也是具有過錯的。
争議焦點二:本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董先生的後續治療費用應如何獲得賠償?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苟波:現在如果說人需要治療,就需要費用,而現在是被告公司這邊他們不出費用了。其實我們也想他繼續康複,等到康複之後,我們再來進行主張,但是現在的問題在于這個費用很高。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這個行人後來經過鑒定,傷情比較嚴重,構成了多處傷殘,構成了一個完全的護理依賴,也就是說他完全喪失了一個生活自理的能力,餘生都需要人來進行陪護。
關于賠償的争議,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作出了認定。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受害人因為殘疾不能完全恢複這種生活自理能力的話,那要根據這個人的年齡、健康狀況來酌情确定一個護理期限,但是最長不超過20年。具體到我們這個案子裡頭,酌情确定了是5年,但同時也表明了,如果5年之後,他仍然需要護理,是可以另行主張這部分損失的。
對于其他被告,法院審理認為,小轎車的登記車主并不是車輛的實際控制人,對于傷者損害後果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因此他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事發時公交車司機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因此被告公交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相關法律條款與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對賠償責任比例劃分作出了認定。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對原告方的損失,由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先不區分事故的責任,在交強險限額内先行賠償。交強險賠付不足的部分,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由公交公司承擔一個70%的替代責任。因為他(公交車司機)屬于職務行為,用人單位應該承擔一個侵權責任,同時小轎車這邊是承擔一個30%的賠償責任。
2022年3月25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公交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内賠償原告董先生各項損失共計32萬元;被告林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6萬餘元;扣除先行墊付的170餘萬元,被告公交公司賠償原告29萬餘元。
同起事故 兩名司機緣何承擔不同法律責任?
據記者了解,法院作出判決後,各方沒有異議,目前判決已經生效。在這起案件中我們發現,小轎車司機因尋釁滋事承擔了刑事責任,而作為事故一方的公交車司機,并沒有受到刑事處罰,卻承擔了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這是為什麼呢?我們來聽聽法學專家的解讀↓
專家解讀:公交車司機為何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法學專家指出,在這起案件中,小轎車司機尋釁滋事,已經受到刑事處罰。公交車司機并非因躲閃不及而駛入非機動車道,而是借非機動車道超車時沒有注意觀察,将董先生撞傷,他未安全駕駛的行為是導緻路人受傷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所以在民事責任裡承擔主要責任。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永生:公交車的駕駛權是掌握在司機的手上,公交司機可以開快一點也可以開慢一點,可以向左拐也可以向右拐,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這個司機都有安全駕駛,防止撞死、撞傷他人的義務。在這個案子當中,因為大巴車的車速不快,司機有妥善駕駛的可能性。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在這個過程中,公交車(司機)他并不是有一個躲閃不及,說緊急發生的情況,完全不能預料,然後就駛入了非機動車道。他不是這種情況,他是主觀地、非常主動地,他不是因為躲閃,主觀向右借道超車造成的,這也是為什麼他來承擔這個事故的主要責任的原因。
法學專家稱,如果換作别的情況,小轎車司機與公交車司機承擔責任的比例也将發生變化。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永生:比如大巴車是以正常的時速在行駛,林某以高速沖到大巴車的前面,那麼這種情況下大巴車進行避讓是一種正常的合理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造成他人傷亡的話,應該這個林某承擔主要責任,大巴司機就承擔次要責任。
本起案件的承辦法官指出,雖然公交車是在開鬥氣車過程中受幹擾的一方,但作為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司機,更應盡到安全文明駕駛義務。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我們應該有一個更高的要求,因為你涉及公共交通工具,代表着公共安全,你作為駕駛人來說,我們也要保證這種安全。遇到這種情況,首先我們不能說去跟他一樣去開鬥氣車,或者說有一些過激行為,應該是一個制動和避讓。
而在本起案件中,雖然是公交車司機撞上了行人,法院卻最終認定小轎車司機林某構成犯罪。法學專家認為,很重要的原因是兩者是否具有主觀惡意。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永生:公交車司機他的主觀目的是避讓林某,為了正常駕駛公交車,主觀上沒有惡意,而這個林某卻心生怨恨,對公交司機進行攔截,主觀上卻有惡意。這是法院認定他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又一個重要原因。
在法學專家看來,這類路怒、鬥氣的案件往往有一個特點,那就是起因通常是情緒不滿,但是一旦處理不當,矛盾升級激化之後,就會因實施的方式和後果不同,觸犯不同的罪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永生:追趕他人的話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導緻他人撞死、撞傷他人的話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毆打他人,如果打成輕傷、重傷的話可能構成故意傷害。
因此,為了避免矛盾升級,造成不可挽回的嚴重後果,駕駛員更應該控制好情緒,不要給自己、給他人帶來損失。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法官 李永芝:不要開鬥氣車去追逐競駛,去别車壓速。這樣不但我們可能會被追究危險駕駛或者是尋釁滋事的一種刑事責任,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和财産的損害,那還可能會面臨着巨額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确實我們在開車途中遇到了對方開鬥氣車,我們應當停車報警,避免交通事故發生,危及安全,切記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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