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向社會征收土地以後,為了保障被拆遷人的正常生活,一般會去其進行一定的安置補償,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計算标準是什麼?拆遷安置補償費如何約定支付?房屋拆遷安置協議的戶主如何更改?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甯律師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計算标準是什麼
1、征地安置補償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着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2、補償标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标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産值的确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标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史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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