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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馳車自燃合法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2-21 23:07:31

奔馳車自燃合法嗎(剛買一年的奔馳車行駛途中自燃)1

如今距離奔馳車自燃已經兩個月了,事情還沒得到解決

提起奔馳,很多消費者對其印象都是“豪華車”、“品質值得信賴”。然而,最近家住洛陽高新區的劉女士卻遇到了一件鬧心事。她剛買一年的奔馳轎車,在一次行駛過程中突然發生自燃,被燒得面目全非。如今距離奔馳車自燃已經兩個月了,劉女士不僅車沒了,還要還貸款,并且奔馳4S店一直也沒給出令她滿意的解決辦法,事情就此陷入僵局。

□東方今報·猛犸新聞記者 張超飛/文 張歡歡/圖

【投訴】剛買一年的奔馳車行駛途中突然自燃

2018年8月10日,家住洛陽高新區的劉女士貸款從洛陽彙陽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紅色奔馳GLA200轎車,然而剛開一年就發生了自燃。

據劉女士回憶,2019年8月28日晚11時40分許,她駕駛自己的奔馳轎車,行駛至洛陽高新區創業路與洪都路交叉口附近時,突然聞到車内有一股燒煳的味道,緊接着就看到空調出風口及副駕駛座艙有煙冒出來。

“當時我離小區車庫入口僅剩不到50米距離,所以車速很慢。發現車内異常後,趕緊将車停在了路邊,迅速打開車門下車檢查。”劉女士說。下車後她看到副駕駛腳墊處煙比較大,就想把腳墊拿出看到底是什麼情況,然而正當她将腳墊拽出時,大火突然噴了出來,還導緻她的腿部、腳部被燒傷。

看到火勢越來越大後,劉女士就心慌了。情急之下,她跑到路邊向附近夜市攤的店主求救。随後幾名好心店主、附近派出所民警都拿着滅火器過來撲救,并撥打了119報警電話。由于火勢太大,滅火器根本沒辦法将火撲滅。眼瞅着火勢越來越大,即将把整輛車燒毀時,一輛從旁邊路過的灑水車發現了,也加入了滅火隊伍。随後消防趕到了現場,在大家合力幫忙下,燃燒的大火被撲滅了。

此時,劉女士的車已經被燒得隻剩下後備廂。她怎麼也沒想到剛買一年的奔馳車會發生自燃,“幸虧當時車速慢,并且第一時間下了車,不然後果真是不堪設想。”劉女士說,現在回憶起當時的場景仍心有餘悸。

【說法】起火原因系第三方加裝導緻

去年8月提的新車,剛開一年就發生自燃,讓劉女士很疑惑。之前車子表現都挺正常,沒有一點征兆,為什麼會在行駛中突然自燃呢?她懷疑是車質量有問題。

據劉女士介紹,事故發生第二天,轎車被交警隊事故清障車拖到了高新區事故大隊停車場。與此同時,高新區消防大隊也到現場,進行了取證和調查。

9月4日,劉女士的車被拖到了銷售方洛陽彙陽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奔馳4S店,進行了技術檢查。在高新消防大隊見證下,廠家技術人員對燒毀的車輛進行了拆除和檢測,發現裡面有加裝360全景倒車影像和行車記錄儀。

9月28日,北京梅賽德斯—奔馳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了《關于梅賽德斯—奔馳GLA200火災事故的技術結論》,稱起火原因為加裝第三方攝像頭導緻,車頭前部第三方攝像頭線束在安裝過程中暴力穿過防火牆過線孔,破壞了原車線束的絕緣層,引發電氣線路短路,起火成災。所以涉事車輛的生産者和銷售者不應對本次火災承擔事故。9月29日洛陽高新區消防大隊也出具了火災事故認定書,稱起火原因可排除靜電起火、碰撞起火、人為放火,但不排除駕駛艙副駕駛内電氣線路故障起火。

【質疑】

車主稱将原因歸結第三方是在推卸責任

然而廠方的技術鑒定結論,劉女士并不認同。“當時廠方就說是我加裝了第三方行車記錄儀,動了原車線路,導緻轎車自燃。”劉女士說,雖然加裝了360倒車影像和行車記錄儀,但把自燃原因全歸結到第三方是在推卸責任。

劉女士介紹,今年5月中旬她在4S店做保養時對方也檢查出了有加裝360,但當時并沒有告知會有任何風險。“如果4S店告知加裝會有風險,我肯定會進行拆除。”劉女士說。

對于這樣的結果,第三方加裝公司也不認可。“當時在拆解鑒定現場,我們也演示了整個加裝過程,都是在不影響原車線路情況下進行的,并沒有對他們線路進行破壞。”360銷售方趙改偉說,但他對此也很無奈,表示自己并沒有技術鑒定能力去證明。

如今距離劉女士奔馳車自燃已經兩個月了,對于後續事宜的處理,奔馳4S店并沒有給她一個滿意的解決方案。“我現在的車沒了,并且每個月還要還購車貸款,事情已經過去兩個月了,4S店一直沒有給出明确的答複。”劉女士說。

【4S店】

如果對技術鑒定不滿可走司法程序

針對劉女士反映的這一情況,東方今報·猛犸新聞聯系采訪了洛陽彙陽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客服經理牛婷。“我們也一直在跟劉女士做和解工作,如果劉女士對技術鑒定不滿意,也可以進行舉證走司法程序。”牛婷說。

對于此事,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為,從法律層面來講,根據汽車三包規定,劉女士的汽車在三包期内,如果因産品質量出現自燃等事故,車主有權向經銷商和生産廠家進行索賠。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至于火災事故是否系車主加裝倒車影像所緻,應當由第三方權威機構鑒定,而非由經銷商或廠家單方自我鑒定,起訴後可由法院另行委托鑒定。

■以案普法

新車剛買一個月自燃 法院判決賠車主35萬

在汽車日益普及的今天,因汽車質量問題引起的糾紛并不鮮見,消費者怎麼做才能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2013年4月,家住珠海香洲的市民何先生從珠海某品牌4S店購買了一台汽車,總金額35萬元。4月19日在該店進行保養,保養“修理項目”一欄注明:“檢查中控台左側發熱、加隔熱面處理。”何先生當時曾提出過換車,但4S店最終僅為其加裝隔熱面處理。

法院終審判決顯示,做完保養不久的4月27日,何先生駕駛車輛至香洲區拱北北嶺小學門口時自燃,汽車損毀嚴重。受損汽車随後被拖至4S店放置兩年,直到2015年5月,車主何先生和4S店、一汽-大衆公司相關人員對案涉車輛進行檢測。4S店出具了一份事故結論報告書稱:未發現車輛質量問題,并推測打火機落入座椅滑道後,駕駛者調節座椅觸發打火機引燃周圍内飾起火,并在法庭上提供了一個打火機殘骸。

法院一審審理認定,案涉車輛因火災毀損嚴重,放置于4S店處已達兩年,且各方當事人均不申請對火災原因進行鑒定,故案涉車輛起火原因不能通過鑒定予以确定。法院認定案涉汽車自燃系産品質量缺陷導緻,判決4S店和廠家賠償消費者35萬元購車損失。

對于4S店出具的由廠方自行檢測所作的事故結論報告書,法院采納了何先生的抗辯,未予認可。一審判決後,4S店不服提起上訴,但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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